❶ 我们身边的特种设备是如何监管的
因为各地频繁出现事故,电梯安全已经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实,和电梯一样,锅炉、气瓶、起重机械、叉车……这些我们生活当中或多或少能接触到的物件也属于特种设备。它们的安全使用同样关系重大。而关于如何监管这些特种设备的问题,镇江质监局副调研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杨以荣表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一直没有放松过。
信息化管理,
62万只气瓶各有“身份证”
相比升降机或者锅炉,液化气瓶或许是市民最容易接触到的特种设备。对这种分布广泛的设备,质监部门一直在强化长效监管工作。
在镇江每一只气瓶都有作为各自“身份证”的条码。质监部门介绍,镇江的在用充装气瓶条码安装率100%、条码登记率达95%以上、气瓶到期强制报废率100%、定期检验率达98%以上、充装记录电子化存档率达90%以上。
截至5月底,全市累计安装条码气瓶62.37万只,检验气瓶2.43万只,报废钢瓶22389只。
在此基础上,气瓶需要接受定期检验。通过网络监察、月度统计和现场检查等手段,气瓶定期检验率达99%。这有效地从源头上杜绝充装过期钢瓶等违法行为。
杨以荣表示,“一方面,我们对充装单位违规充装情况、恢复连锁情况、上报充装数据情况等进行通报;另一方面,我们结合现场检查,要求气瓶使用者不使用过期瓶、报废瓶和无条码瓶。”在这里,我们希望广大气瓶用户千万不要使用无条码气瓶。
在特种设备当中,长期作为关注热点的电梯不得不提。经查,全市使用电梯的住宅小区共164个、电梯2649台。这些设备都有各自的使用登记手续,在接受设备日常管理和15天维护保养一次的同时,电梯管理(物业)单位也需要有应急救援预案。
❷ 特种设备目录变更后目录外的以出具惠善的检验报告还有效吗
你好,特种设备目录变更后,目录外的以出具的检验报告,当然就没用了,因不在监管范围。
当然留着做个参考也是可以的。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
(五)事故调查。………………。
❸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3)特种设备目录外设备如何监管扩展阅读: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