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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设备达到多少钱以上要招标

发布时间:2024-12-29 03:27:32

①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下;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20万元以下。一个预算年度内,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自行采购合计金额,市级预算单位不得超过150万元,县级预算单位不得超过100万元。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市级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为3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为20万元。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自行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1、自行采购的方式有7种。分为直接采购、比选、询比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前提条件各不相同。
2、直接采购一般是小额的常用物品,价格透明且报价合理,可以直接进行采购。
3、比选适用于小额的非常用物品(我们要求是2000元及以下)或者急需物资的采购,通过网络查询对比或其他形式的咨询了解,选择相对符合需求的供应商
4、询比价与比选类似,适应金额更大一些的采购活动。一般需要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报价单。通常会经历询价、谈判、确认意向供应商、审批这样一个流程,审批通过后开始后续事宜的执行。
5、金额更大一些的(50万及以上)就要求进行招标了。招标基本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执行,供应商只有一次报价机会。
二、哪些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1、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三、自行采购的注意事项:
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细则第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 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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