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的拍卖机械设备不含税,交易后需要交税吗,需要交多少
需要交税。要交固定资产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回策有关管答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贰』 双方以不含税价买卖货物,买方还能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吗
经济活动中,关于交易价格不含税的约定普遍存在。通常情况下,不含税交易意味着销售方无需收取增值税,且无需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这被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旨在减轻额外的税收负担,减少交易成本。很多人认为,交易价格的税后或税前性质,完全取决于购销双方的意愿,不受外界干预,这样的不含税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然而,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一、购销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不含税、不开发票,法院判决约定有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现代公司与众鑫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现代公司向众鑫公司出售一套机械设备,设备的含税价为5,682,266.38元,而不含税价仅为5,110,000元。合同还特别指出,现代公司不开具发票,众鑫公司则选择以现金支付设备款。事后,众鑫公司向现代公司支付了设备款总额的4,788,000元,并在支付款项后要求现代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现代公司据此情况提起两起民事诉讼,第一起诉讼要求众鑫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322,000元,第二起则基于众鑫公司要求开票的行为主张补足设备款至含税价5,682,266.38元。
(二)法院判决
这两起民事诉讼最终以现代公司胜诉而告终。在第二起诉讼中,法院认为,现代公司与众鑫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不开发票、交易价格扣除税金,众鑫公司在支付设备款后要求开具发票的行为被视为合同内容的变更。现代公司开具发票,实质上认可了这一变更,众鑫公司因此获得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权益。故,合同约定的设备款应视为含税价5,682,266.38元。
(三)小结
本案判决结果反映了交易的本来面目,确保了现代公司和众鑫公司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税收义务。然而,判决在说理和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不含税的约定合法有效,这与《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的规定相悖,忽视了税法赋予销售方的强制性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开票与缴税是法定义务,交易价格不含税的约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一)开具发票与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销售方负有法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开具发票的义务。销售方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必须依法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这一法定义务并不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而是一项基本的法律要求。
(二)交易价格不含税的约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交易价格不含税、不开发票,这种约定可能涉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合同中明确的扣除税金内容暗示了销售方试图规避其应承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利益构成了威胁。同时,不开票的约定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应当基于《合同法解释(二)》和《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认定此类约定无效。
三、实际约定不开票、交易价格不含税的司法处理方法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首先确认双方关于不开票的约定无效,强调销售方有义务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果原告未明确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也应主动调查合同的效力,并依法裁判。此外,法院还需进一步调查销售方是否依法纳税。如果发现销售方未申报未开票收入,构成偷税行为,法院应确认双方关于不含税价的约定无效,并依据双方认可的金额确认合同价款,同时将案件信息交换至税务机关。最终,若双方同意以5,110,000元作为交易的含税价,则销售方应据此计算纳税,即确认应税收入4,522,123.89元,并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
四、制度反思:约定交易价格不含税的普遍现象
当前,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对销售方而言,它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紧密相连;对购买方而言,它既能作为所得税扣除依据,又是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对税务机关而言,它是税收征管的手段之一。这种复杂性使得发票管理具有独立保护的必要性。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这种复杂性往往难以被每个主体充分认识到。购买方仅关注是否需要发票带来的税收权益,而销售方更倾向于迎合购买方甚至引导其进行不含税交易,以降低自身成本。这种情况下,发票制度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引入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反而可能导致购买方与销售方合谋规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因此承担了更重的监督责任。
随着“以数治税”改革的深入,未来纳税义务将更多与纳税人的销售数据结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系统对纳税人账簿资料和实际库存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账实相符。在账簿资料能真实反映销售数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据此确认纳税人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从而减轻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与高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