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资产六大类明细
1、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主要包括办公室(楼)、宿舍、食堂、车库、档案馆、活动室、围墙等。
2、一般办公设备
一般办公设备就是办公使用的设备。如办公桌、办公椅、沙发、会议室设备等。当然,一些通用的设备也会归属于一般设备类之内。
3、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主要就是一些具有专用功能的设备。如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电话通信设备以及舞台与灯光设备等。
2. 固定资产6大类别是什么
1、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室(楼)、会堂、宿舍、食堂、车库、仓库、油库、档案馆、活动室、锅炉房、烟囱、水塔、水井、围墙等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附属企业如招待所、宾馆、车队、医院、幼儿园、商店等房屋和建筑物,产权是企业的。
2、一般办公设备: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如办公桌、椅、凳、橱、架、沙发、取暖和降温设备、会议室设备、家具用具等。一般设备属于通用的,被服装具、饮具炊具、装饰品等也列为一般设备类之内。
3、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包括:文体活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打字电传设备、电话电报通信设备、舞台与灯光设备、档案馆的专用设备,以及办公现代化微电脑设备等。凡是有专用于某一项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应列为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例如,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有些企业后勤部门内部设有展览室、陈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属于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企业内部的图书资料室、档案馆所有的各种图书,包括政治、业务、文艺等书籍,均属国家财产。
6、运输设备: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轿车、吉普、摩托车、面包车、客车、轮船、运输汽车、三轮卡车、人力拖车、板车、自行车和小轮车等。
3. 固定资产六大类明细
固定资产六大类明细:
1、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有: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
2、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 企业固定资产六大类明细
企业固定资产六大类明细如下:
1、房屋建筑物:包括企业拥有的房产、厂房、仓库、办公楼、研发中心等建筑物。
2、专用设备:指企业为生产、研发、检测等特定目的而购买的设备,如生产流水线、研发设备、实验仪器等。
3、通用设备:指企业日常运营中使用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运输工具(车辆、叉车等)、通讯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企业收藏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字画、艺术品等。
5、图书档案:包括企业拥有的图书、期刊、报纸、资料、档案等。
企业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来计算折旧额。这种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容易确定的情况,如交通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
3、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折旧额较大,随着固定资产逐年老化,折旧额逐渐减少。
4、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根据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总和来计算折旧额。
综上所述,六大类固定资产明细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资产,企业在管理固定资产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归档和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