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54米至100米每户住宅应有一避难房间是否必须设乙级防火门
没有,但要求设消防电梯出口。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1)避难层里设置的设备用房开设什么门扩展阅读:
避难房间设置要求规定:
1、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