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材料报审与报验有什么区别
1、内容不同:
报审的资料是进场原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厂家的资质等,以及进场后的复式报告。
报验的内容是当建筑物开始施工时各个部位的隐蔽工程和各个部位的施工,都需要报验。
2、所用表不同:
报验单是每次检验批报的时候,附在前面,钢筋加工安装,混凝土,现浇结构等等。
报审表为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材料报审、施工定位放线报审等。
(1)合同设备材料报验需要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报验注意事项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商品总价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物是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的港均填写清楚。
进口日期:填写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
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到厂日期:货物运至使用单位的日期。
⑵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这个没有固定要求的,根据地区不同资料也不同,你可以和甲方沟通,要他们提供资料目录。
⑶ 装饰材料进场需要到当地的质检送检吗有哪些材料是需要这手续的
在家庭装修过程中,与装饰材料有关的纠纷非常之多。总结其原因,无外乎人们常说的“施工方的以次充好”,以及“业主的材料供应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所以在进行装修的时候一定要做材料验收。
-材料的验收:
·通知合同另一方材料验收的时间:材料采购以后,采购方就需要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准备对材料进行验收。而且这个验收最好是安排在材料进场时立即进行。所以,约定验收时间非常必要。以免出现材料进场时,另一方没有时间对材料进行验收,影响施工进度。
·材料验收时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员必须到场:无论是家装行业内的人士还是消费者,似乎对合同都没有上升到法律角度的那种意识。但是,家装合同本身就是一份法律文书,如果不认真对待就有可能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以材料验收为例:在家装合同的有关章节中,笔者曾经建议,材料验收应该明确验收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甲乙双方往往对合同中规定好的材料验收人没有认真对待。也许验收时规定的验收人不到场(验收人员又没有合同约定的验收人授权),也许验收人到场但没有负起验收的责任。严格意义上讲,这样做都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验收程序必须严格:验收人对合同中规定的每一个材料约定都应该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材料质量,材料规格,材料数量。
·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如果检查结果材料合格,验收人就应该在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这样做才是一个较完整的过程。因为,笔者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业主在材料进场时对材料进行了验收,但是当时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事后,业主又反悔了,而且对自己的验收结果不认账。但是,由于另一方没有证据在手,对这样的结果也没有办法。
⑷ 如何做好材料进场验收
材料进行验收,最好是安排在材料进场时立即进行,约定验收的时间非常必要,以免专出属现材料进场时没有时间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影响施工进度,材料验收时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员必须到场,验收程序必须严格,对合同中规定的每一个材料约定都应该进行必要的检查,验收后再在验收单上签字。
⑸ 设备采购合同需要重点关注哪几点
1、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价格
2、价格中是否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检验费、
3、什么时候交货
4、售后问题
5、付款方式。
⑹ 设备材料选用怎么写
给你一个样本。你用改变
机械设备采购合同模板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交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为了提高双方的责任心,以确保实现他们的经济目的,根据“合同法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和招标文件,和B通过友好协商双方,由乙方购买协议如下:
一,对象合同(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
二,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大写:万元整资本:万元整
三,时间和支付
1,分三批合同付款方式:天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总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并在一周内初步验收,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总合同;设备正常运行天,正式认可一个星期内双方,甲方向乙方通过购买价的%后支付合同总额;支付余款保修期满后。 (要进行改变和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2,友情链接:
3,分期付款合同的前一天,乙方应发出等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4,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交货
开始几天后
2,交货地点:收货人姓名:(姓名须签署)地址:
3,交货期:甲方负责货物运输
4,运费:汽车
5,乙方将合同设备的工业城市美景,并通过安装和调试,运营和验收后党,党对设备的交货日期。 (根据实际情况,什么是约定交货交货日期:指定设备的安装方将投入使用视为交货,则设备的验收由当时的党约定明确)甲方在合同支付地点交付由甲方承担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费用。合同设备损坏的风险由乙方交付后转移或亏损完毕。
6,乙方应在一个工作一天后,合同设备交付将被运情况(交货时间,数量等)通知甲方,甲方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设备的地方后及时党的合同设备委托提取完成。
7,当甲方提取设备合同,合同设备应进行检查纸箱包装。分娩前的纸箱包装设备无损合同。纸箱包装设备,如合同或发现包装破损设备合同不符的项目数量应该在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到B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乙方对甲方设备交货合同,应当正确地接收和保管。对于虚假或多个商品,雇主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以改变交货地点所需的主人应该在党前十天通知合同交货日期指定。由于增加由甲方承担运输送货地址变更保费。
五,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法
1,验收时间: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安装开始后的几天内完成,安装完成后,甲方应被安排在天初步验收。天合同设备的验收由甲方出具的合格录取通知书两侧开始后。
2,受理地点:
3,验收标准:
6,现场服务(建议待商定按照实际情况)
1。供应商现场人员应符合需方工厂规章,制度,任何违反党负责。
2。供应商现场工作人员食宿自理。
3。需求方,供应方邀请进行额外的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该有所帮助。
七,乙方负责员工培训操作,维护及相关技术操作人员培训,维护培训,设备维修培训,利用技术的充分掌握整体,使正常的党人员使用,维修设备。 (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情况可在协议或详细的技术协议中规定,如果没有必要,不同意)
八,保修方式
1,因为从设备验收由制造商,为期十年指定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服务条款之日起,双方之后。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几天接到通知甲方甲方现场保修维修后发送。
2,在保修期内如因火灾,水灾,地震,磁串入,如不可抗力党破坏和损伤的因素,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和材料成本得紧由甲方。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发送到现场服务维修天。设备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回成本及服务费,收费另行商定。
九,违反
1,甲方中途理由退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罚款的5%。 (例如,当对方可以让这个约定类似条款,否则,建议删除这一部分)
2,甲方逾期付款,对于每逾期一天,B 2‰总合同应支付违约赔偿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的总合同。 (例如,当对方可以使本公约的类似规定,否则,建议删除这一部分)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合同总额的1%损害赔偿,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付超过天内发货不能算,乙方应双倍返还所支付的金额,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合同金额的30%。
4,在保修期内,乙方未履行的期限内保修义务合同约定,每延迟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合同金额的1%至党党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总合同,乙方超过三十天的过程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不超过30%,累计罚款总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三十天之内收到甲方设备维修通知,正常使用的状态下,要求乙方终止合同和权利要求更换或赔偿经济损失方。超过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期限内的维修义务,每延迟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合同金额的1%向甲方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总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不符合验收由甲方每天延迟支付合同总违约金1%给甲方的合同条款;在天还没有验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立即归还所收取之赔偿,而由甲方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由此。
10,不可抗力,如不可抗力的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应当由公证人取得证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并在15个工作事件发生后几天,及时通知其他。双方同意免除一切责任的或相应的部分。
11,合同的变更悬而未决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和须双方同意,以书面的变化。
12,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不得起诉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3,终止合同的效力,经双方签字后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盖章合同后,合同终止。
一式四份
第十四合同,双方各执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⑺ 水电材料进场,有哪些验收流程
水电装修材抄料进场的时候一定袭要做材料验收,验收的程序必须严格,验收人对进场的每一种水电材料都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材料质量、规格及数量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
1、通知施工方材料验收的时间
材料进行验收最好是安排在材料进场时立即进行,所以,约定验收时间非常必要,以免出现材料进场时,没有时间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影响施工进度。
2、材料验收时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员必须到场
家装合同中规定,材料进场后验收人必须到场签收,以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材料验收中,装饰公司会通知客户到工地看,监理会给予配合和引导。业主也可以拿着合同、报价单和标尺等在现场核对。
3、验收程序必须严格
验收人对合同中规定的每一个材料约定都应该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材料质量,材料规格,材料数量。
4、验收合格后再在验收单上签字
土巴兔提醒:如果检查结果材料合格,验收人就应该在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这样做才是一个较完整的过程。因为,如果在材料进场时对材料进行了验收,但是当时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事后,又反悔了,而且对自己的验收结果不认账。但是,由于另一方没有证据在手,对这样的结果也没有办法。
⑻ 材料进场要注意什么 做好验收很重要
装修材料进场就意味着装修进入到了施工阶段,这时候的准备工作是很重要的,关系着后面的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质量,因此是需要重视的,跟装修材料相关的纠纷也是非常多的,例如可能出现施工方以次充好、业主提供的材料影响进度和质量等问题,因此在装修材料进场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验收工作。
材料进场要注意什么?
1、对照合同和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清单进行严格验收,一般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板材类:细木工板、饰面板、胶合板、刨花板、实木线条、石膏板、水泥压力板;
油漆:油漆、面漆、腻子;
顶面:石膏线;
粘结材料:石膏粉、腻子粉、快粘粉、乳胶、界面剂、水泥;
管线管材:其他电线管材等。
2、在验收的时候如果发现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那么应该禁止使用并且要求更换其他品牌的材料,要避免使用与合同中不符的材料或者环保不达标的产品。
3、如果合同中约定有些材料需要业主提供,那么业主需要提前准备这些材料,避免因为材料没到位而影响装修进度,一般业主需要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墙面材料:墙砖(卫生间、厨房),壁纸、壁布等;
地面材料:地板、地砖(阳台、卫生间、厨房、客厅、卧室)、花岗岩大理石(阳台、卫生间、厨房、客厅)等;
顶面材料:铝扣板、PVC扣板、铝塑板等;
灯:射灯、花灯、筒灯、吸顶灯、壁灯等;
五金件:轨道、滑轨、吊轨,拉手、锁具、合页,毛巾杆、窗帘杆、晾衣杆,门吸、门锁等;
洁具类:台盆、柱盆、浴缸、坐便、整体浴房、水龙头、花洒等。
材料进场验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通知施工方材料验收的时间
约定验收的时间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提前通知一下施工方,在材料进场的时候进行验收,避免因为某一方不在场的缘故而导致无法验收,影响施工进度。
2、材料验收时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员必须到场
家装合同本身就是一份法律文书,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验收的时候要注意在合同的相关章节上留意一下,确保规定的验收人员必须全部到场,验收的时候对照合同进行,验收完毕之后要签字确认。
3、验收程序必须严格
在材料进场时作为验收人一定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合同中规定的每一个材料都进行相应的检查,包括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数量等。
4、合同中规定的验收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字
如果材料进场时验收是合格的话,那么验收人应该在材料的验收单上签字,只有完成签字之后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验收过程,如果缺少了这步手续的话,那么很容易出现验收人对验收结果不认账的情况,到时候也没有证据,就很可能出现纠纷问题。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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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报验的报验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 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一. 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十)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一. 进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二. 出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二)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三)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 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五)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 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出口报验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是列入《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除此以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这两类商品在办理报验手续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手续,然后按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到货地商俭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用货部门直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提货后,可按合同的约定自行检验,若发现问题需凭商检证书索赔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一)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登记
1.填写《种类表》内进口商品登记申请表,按下列要求逐项填写;NO.:商检受理报验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申请登记单位:填写申请登记单位全称并盖章。 登记日期:填写申请登记当天日期。 商品编号:填写H.S编码8上数字。 数(重)量:按实际到货数(重)量填写,并加附计量单位。 进口日期:按“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号码。 合同金额:合同中所列商品总价值,并加附货物名称。 贸易国别(或地区):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贸易方式:指“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或“其他”填写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货单位:填写收用货单位全称。
2.应提供的单据:一般应提供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运单等。
3.商检机构经审核、登记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盖有商检机构“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经验放的货物收用货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报验。
(二)进口商品的报验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按下列要求填写申请单上的相应栏目,未作说明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
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报验单位盖章: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的日期。
发货人:合同中的卖方。
受货人:合同中的买方。
品名规格:按合同、发票所列品名规格填写,如品名太多时,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号: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
发票号:所附国外发票编号。
H.S编码:填写《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该商品的8位编码。
报验数量:填写申请检验的数量,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报验重量:填写申请检验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及商品计重单位名称。
商品总价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列明的货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运输:填写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如该批货物是海运、经转运港运载的,应将船名、装运港、转运港、卸货港及目的港均填写清楚。
进口日期:填写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
卸货日期:指完成卸货的日期。
到厂日期:货物运至使用单位的日期。
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需要准备什么文件
需要准备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主体应适格
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请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期、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义务,施工企业经常使用“罚款”作为此类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罚款”一词主要使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则不宜适用,而应使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合同用辞。
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常有“随建设单位的付款情况付款”的条款,但此等说法构成合同约定的模糊,出卖人有权随时请求作为买受人的施工企业支付已供货物的价款。
3.合同用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例如不能将劳务合同中的“月进度款”写成“预借生活费”,
应明确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还是“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取证书为准”,“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和“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的约定存在着截然不同,此等内容或其同类内容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需要予以严格的避免和消除。
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熟悉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关签字盖章手续较购销合同的繁琐,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以实现简化盖章手续而保障工程进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实际签订的合同并非属于仅负责材料供货及运输的购销合同,而是属于尚包括材料安装及验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对于一些石材、保温材料的供应合同。
在此等情况下,由于受到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局限,从而未能在合同内约定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及详细结算依据、程序等条款,一旦施工企业在产生合同纠纷下追讨供货商的工期违约、质量验收不合格等的赔偿,则很难找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例如在一起配电箱等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工程验收付合同价的10%”,工程验收是否发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供货商认为工程验收指设备验收,即货到后通电一试即可,验收的义务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对机器进行调试证明合格即为验收;而施工企业则认为验收指供电设备所属系统的验收,作为施工单位的买受人无权验收,应由供电局执行验收,故出卖人要求的合同价10%的货款支付尚不具备付款条件。
此类纠纷在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非常普遍,故对于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分包合同的合同,应尽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适用文本,或参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对所使用的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