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手拉葫芦的使用方法有哪些
手拉葫芦的使用方法:
1、严格按产品标重要求使用,不得回超出标重范围使用。 答
2、不得抛摔葫芦。
3、按防爆工具使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4、本产品起重链系特殊工艺进行的表面处理而达到的防爆性能,在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5、起重链在使用前检查出表面有磨损、划破痕迹严禁使用。
按照电气防爆国家标准要求,在线使用防爆电气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如果现场比较复杂要增加评价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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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多长时间检查
在线使用防爆电气,每隔三年安全评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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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
总则
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机构与职责
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 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九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二十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电梯
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三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奖励与处罚
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十三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五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四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万元,不满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0万元的事故。
四十八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5. 四川省煤炭工业局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试行)是哪一年发布的
2015年12月20日 - 《四川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试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电气防爆检查工》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教材《井下电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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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能检查多长时间检查一次
我听河南省防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师说:在线使用防爆电气,按规定3年检查、评估一次.
7. 生产车间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机械伤害的原因一般包括机械的不安全状态、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因素等。
1、对于机械设备一般安全主要从布局要求,强度、刚度的要求,安装必要的安全装置,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的安全要求,操作手柄及脚踏开关的要求和环境要求和操作要求这六个方面着手考虑。
2、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
1)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因设备不同而异,但基本安全守则大同小异。
2)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
3)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空车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更不准将其拆掉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按装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的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8)机械设备在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无人处置。
9)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整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3、典型机械设备的防护措施:
1)压力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
(1)开始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离合器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和安全可靠。应把工作台上的一切不必要的物件清理干净以防工作时震落到脚踏开关上,造成冲床突然启动而发生事故。
(2)冲小工件时,应有专用工具,不能用手固定,最好安装自动送料装置。
(3)操作者对脚踏开关的控制必须小心谨慎,装卸工件时,脚应离开开关,严禁无关人员在脚踏开关的周围停留。
(4)如果工件卡在模子里,应用专用工具取出,不准用手拿,并应将脚从脚踏板上移开。
(5)多人操作时,必须相互协调配合好,并确定专人负责指挥。
2)剪板机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剪板机各部分是否正常、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润滑系统是否畅通,然后加润滑油,试车,试切完好,方可使用。两人以上协同操作时,必须确定一个人统一指挥,检查台面及周围无障碍时,方可开动机床切料。
(2)剪板机不准同时剪切两种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板料。禁止无料剪切,剪切的板料要求表面平整,不准剪切无法压紧的较窄板料。
(3)操作剪板机时要精神集中,送料时手指应离开刀口200mm外,并且要离开压紧装置。送料、取料要防止钢板划伤,防止剪落钢板伤人。脚踏开关应装坚固的防护盖板,防止重物掉下落在脚踏开关上或误踏。开车时不准加油或调整机床。
(4)各种剪板机要根据规定的剪板厚度,适当调整刀口间隙,防止使用不当而发生事故。
(5)剪板机的制动器应经常检查,保证可靠,防止因制动器松动,防止上刀口突然落下伤人。
(6)板料和剪切后的条料边缘锋利,有时还有毛刺,应防止刮伤。
(7)在操作过程中,采用安全的手用工具完成送料、定位、取件及清理边角料等操作,可防止手指被模具轧伤。
3)车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采取断屑措施:断屑器、断屑槽等。
(2)在车床上安装活动式透明挡板。用气流或乳化液对切屑进行冲洗,改变切屑的射出方向。
(3)使用防护罩式安全装置将其危险部分罩住。如安全鸡心夹、安全拨盘等。
(4)对切削下来的带状切屑,应用钩子进行清除,切勿用手拉。
(5)除车床上装有自动测量的量具外,均应停车测量工件,并将刀架到安全位置。
(6)用纱布打磨工件表面时,要把刀具移到安全位置,并注意不要让手和衣服接触到工件表面。
(7)磨内孔时,不可用手指支持砂布,应用木棍代替,同时车速不宜过快。
(8)禁止把工具、夹具或工件放在车床身上和主轴变速箱上。
4)铣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为防止铣刀伤手事故,可在旋转的铣刀上安装防护罩。
(2)铣床要有减震措施。
(3)在切屑飞出的方向安装合适的防护网或防护板。操作者工作时要带防护眼镜,铣铸铁零件时要戴口罩。
(4)在开始切削时,铣刀必须缓慢地向工件进给,切不可有冲击现象,以免影响机床精度或损坏刀具刃口。
(5)加工工件要垫平、卡牢,以免工作过程中发生松脱造成事故。
(6)调整速度和方向以及校正工件、工具时均需停车后进行。
(7)工作时不应带手套。
(8)随时用毛刷清除床面上的切屑,清除铣刀上的切屑是要停车进行。
(9)铣刀用钝后,应停车磨刀或换刀。停车前先退刀,当刀具未全部离开工件时,切勿停车。
5)钻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在旋转的主轴、钻头四周设置圆形可伸缩式防护网。采用带把手楔铁,可防止卸钻头时,钻头落地伤人。
(2)各运动部件应设置性能可靠的锁紧装置,台钻的中间工作台、立钻的回转工作台、摇臂钻的摇臂及主轴箱等,钻孔前都应锁紧。
(3)需要紧固才能保证加工质量和安全的工件,必须牢固地加紧在工作台上,尤其是轻型工件更需加紧牢固,切削中发现松动,严禁用手扶持或运转中紧固。安装钻头及其他工具前,应认真检查刃口是否完好,与钻套配合表面是否有磕伤或拉痕,刀具上是否黏附着切屑等。更换刀具应停机后进行。
(4)工作时不准带手套。
(5)不要把工件、工具及附件放置在工作台或运行部件上,以防落下伤人。
(6)使用摇臂钻床时,在横臂回转范围内不准站人,不准堆放障碍物。钻孔前横臂必须紧固。
(7)钻薄铁板时,下面要垫平整的木板。较小的薄板必须卡牢,快要钻透时要慢进。
(8)钻孔时要经常抬起钻头排屑,以防钻头被切屑挤死而折断。
(9)工作结束时,应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立柱可伸缩式防护网。
6)刨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对高速切削的刨床,为防止工作台飞出伤人,应设置限位开关、液压缓冲器或刀具切削缓冲器。工件、刀具及夹具装夹要牢固、以防切削中产生工件“走动”,甚至滑出以及刀具损坏或折断,而造成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
(2)工作台、横梁位置要调好,以防开车后工件与滑枕或横梁相撞。
(3)机床运转中,不要装卸工件、调整刀具、测量和检查工件,以防刀具、滑枕撞击。
(4)机床开动后,不能站在工作台上,以防机床失灵造成伤害事故。
7)磨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开车前必须检查工件的装置是否正确,紧固是否可靠,磁力吸盘是否正常,否则,不允许开车。
(2)开车时应用手调方式使砂轮和工件之间留有适当的间隙,开始进刀量要小,以防砂轮崩裂。
(3)测量工件或调整机床及清洁工作都应停车后进行。
(4)为防止砂轮破损时碎片伤人,磨床必须装有防护罩,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进行磨削。
8)电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若线路横越车行道时应架空或加保护盖;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电焊钳把绝缘必须良好。焊接回路线接头不宜超过三个。
(2)电焊车间应通风,固定电焊场所要安装除尘设备,以防“电焊工尘肺”“锰中毒”和“金属热”等疾病;
(3)电焊工操作时要穿绝缘鞋,电焊机要接零线保护,以防电击伤。要带电焊手套,穿长衣裤,用电焊面罩,防止红外线、强可见光、紫外线辐射,防止皮肤灼伤,电弧“晃眼”造成视力下降。
(4)在焊接铜合金、铝合金(有色)金属及喷焊、切割中会产生氮氧化物,必须在排风畅通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要戴防毒面具。
(5)焊接操作工万一防护不当,出现上述伤害时,要及时去医院治疗。
(6)对长期从事电焊作业人员,要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对体检出现因工种伤害造成疾病的,要调离原工种,以防加重伤害。
(7)电焊工应掌握一般电气知识,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还应熟悉灭火技术、触电急救及人工呼吸方法。
(8)焊机启动后,焊工的手和身体不应随便接触二次回路导体,如焊钳或焊枪的带电部位、工作台、所焊工件等。
(9)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它导电物件上。敲渣子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8. 煤炭工业部是否发布有《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
1998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煤炭部,国家经贸委下设国家煤炭专工业局(原有煤炭工业部撤销后,属煤炭行业管理的权力分散到七八个部门中。比如,安全监督属于国家安监总局,教育科研属于教育部、科技部,企业管理属于国资委等。但主要职能归口于国家经贸委管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2001年3月,撤销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在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负责制定我国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政策。
现在没有煤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