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废仓库建设标准
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危废仓库建设情况成为环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有关要求,现提供如下参考标准供企业参照,并尽可能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
1、危废仓库要独立、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要上墙;
2、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
3、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4、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
5、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
6、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10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10-10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10-100万元罚款;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10-100万元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10-100万元罚款;
10、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10-100万元罚款。
㈡ 危废仓库建立的标准是什么
1、危废仓库要独立、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要上墙;
2、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
3、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4、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
5、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
6、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1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2-2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20万元处罚;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5-20万元处罚;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3-10万元处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3-10万元处罚;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3-10万元处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以三维非得,处3-10万元处罚;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3-10万元处罚。
㈢ 危险废物可以放在危险品仓库吗还是需要存放在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处置贮存单位的
危险废物可以放在危险品仓库,比如说实验室就有一个危险品仓库。也可以存放在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处置贮存单位。
一、对于许可证单位:
1、在经营规模与经营类别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接收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
2、对于自身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新危险废物,如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等,应按照要求、程序送其他有资质单位。
二、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应与还原剂、酸类、易(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3)危险废物仓库防爆电气扩展阅读:
一、受理范围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㈣ 危废库房设计规范GB
法律分析:1、危废仓库要独立、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要上墙;
2、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
3、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4、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
5、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
6、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1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2-2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20万元处罚;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5-20万元处罚;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3-10万元处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3-10万元处罚;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3-10万元处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以三维非得,处3-10万元处罚;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3-10万元处罚。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规定,有关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2)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A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B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C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D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E 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㈤ 危废和危险化学品可以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吗
不可以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5)危险废物仓库防爆电气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2、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㈥ 危废间选址标准
法律分析:危废间选址应选择地质结构稳定的地方,并且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满足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以及地址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等要求。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㈦ 车间安全隐患有哪些
1、消防安全隐患,尤其是存在易燃可燃仓库或作业的 。
2、电气事故隐患,厂内变电站,电气设施的安装存在问题,如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等等 。
3、环境事故隐患,如废水废气的异常排放,危险废物的异常排放,化学品的异常泄漏等。
4、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如电梯、叉车等等,这类设备的安全隐患必须时刻注意。
5、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就要取决于操作方式了,如是否存在机械事故方面的风险、工业卫生方面的风险。
车间安全管理:
1、车间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类物资、器材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账、卡、物相符。金、银等贵重金属、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实行:双从管理、双人锁、双人账目、双人收发、双人清退的“五双”制度。
提货单据、凭证、印章专人保管,班后锁入橱内。已发货的单据须当场加盖注销章或有发货人签名,并每日装订成册,以备查考。
2、车间内不设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料搭建搁层。库房内的加工间和发货、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设置或与库房有隔离设施。除经消部门许可外,不准在库房周围搭建货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库内外主要过道畅通。
经常保持库区和库房的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严禁库内吸烟。危险品库区不准吸烟、用火。
3、车间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置,不应当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炮,灯头等物品应保持安全距离,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
4、车间(含门、窗)必须安全牢固。易于侵入的窗户需加装铁栅栏等防范设施,库房门配备大号挂锁。仓库必须制定仓库管理、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仓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库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离库时闭离、锁门、断电。
㈧ 电气工作上有哪些危险废物所涉及到的环境风险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废库,以下不再一一列明)要有称量器具,以便于对入库危废量进行称量。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有黄沙桶、铁铲、灭火器、防护服、防毒面具等消防应急设施。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其门口出入位置要有摄像头,且360度无死角。
4、环评文件应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相关论述,如没有,应予以完善报批。
5、企业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均需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暂存,不得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外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企业原料、产品、机械等非危险废物,应急设施除外。以上是电气工作上有危险废物所涉及到的环境风险的款项。
㈨ 公司的危废处理资格证,个人的:化品安全员证,化学清洗腐蚀工证,防爆电气安装证。
公司的危废处理资格证需要由环保局发放,个人的:化品安全员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化学清洗腐蚀工证环保局发放,防爆电气安装证需要有技术监督局发放。
㈩ 危废品仓库如何有效24小时不间断的预防火灾有没有最安全保险的方法
危废品仓库必须24小时不间断的要预防火灾,一旦有火灾事故发生,那可能危害是非常大的,如果要做到最安全,最保险的那除了在人防机房上去加强之外,还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仓库一旦发生问题,带来的必定是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说准备预防工作必须充足:包括员工操作规范的培训,以及危险废物仓储环境的合理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规范作了很明确的要求,包括贮存容器选择、仓库选址、储存注意事项等。
1、选择盛装容器时,要符合材质、强度标准,完好无损,且与危险废物不发生反应。如今用得较多的就是塑料桶,找正规的购买很有必要。
2、仓库的设计,需要考虑到避免水的侵蚀,避免建在易燃易爆品仓库周围、或自然灾害严重低端。同时,配备有泄露液体收集工程,在发生意外泄露事件时能够将泄露的危险废物收集起来几种处理。
3、储存注意事项。注意对危险废物的隔离,防风、防雨、防晒,不同危险废物之间保持合理的距离,避面相互反应而出现事故,储存量要在设计的额度之内,等等。
4、仓库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及净化装置;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和工具,等应急防护设施
拓展资料:
如果真的发生了泄露,采取什么应急措施来补救?
1、发生泄露后,不要害怕危险而置之不理。首先要佩戴好防护服装,从上风出接近现场,查明泄露原因。严禁没有经过任何准备就盲目进入现场,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泄露现场如果有可燃固体或气体,应及时切断可能产生的火源,避免静电、电火花而引起火灾或爆炸;使用设备对泄露的废物进行回收时,也要注意电火花的问题。
3、对泄露危险废物做应急处理:小规模的可以利用活性炭吸附或清水冲洗回收;大量的需要构筑围堤,将泄露的危险废物疏导进入仓库设计的废液收集池内,防止流入到环境中造成危害;酸碱性危险废物,使用中和的方式减少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