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车间防爆等级划分,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版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权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 导电性粉尘。
客观上很多工业现场满足爆炸条件。当爆炸性物质与氧气的混合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若存在爆炸源,将会发生爆炸。因此采取防爆就显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质:很多生产场所都会产生某些可燃性物质。煤矿井下约有三分之二的场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质;化学工业中,约有80%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存在爆炸性物质。
⑵ 仓库消防等级有什么影响
众所周知,根据仓库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仓库消防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大类,而每一类仓库消防等级都对仓库内存放物品有不同的要求。那么,你知道仓库消防等级要求有哪些吗?这里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燃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到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二、乙类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三、丙类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四、丁类
难燃烧物品
五、戊
不燃烧物品
⑶ 危险品甲、乙类仓库的防护距离各是多少
危险品甲、乙类仓库的防护距离要求如下:
1、甲类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20米的防火间距,当仓库储量较少时,可减至12米。甲类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50米。
2、乙类危险物品库房距离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至少为25米。
3、甲、乙类危险品库区围墙与区内建筑的距离至少为5米。
危险物品仓库
甲乙类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危险品库是存储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等危险品的场所。根据隶属和使用性质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是商业仓储业、交通运输业、物资管理部门的危险品库,乙类为企业自用的危险品库。其中甲类危险品库储量大、品种多,所以危险性大。根据规模又可分为三类: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的为大型危险品库、面积在550~9000平方米的为中型危险品库、550平方米以下的为小型危险品库。 根据危险品库的结构形式分为地上危险品库、地下危险品库、半地下危险品库。
选址和结构
危险品库根据其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在选址时应依据政府的总体市政布局,选择合适的建设地点,一般选择较为空旷的地区,远离居民区、供水地、主要交通干线、农田、河流、湖泊等,处于当地长年主风向的下风位。
如必须在市区内,大、中型的甲类仓库和大型乙类仓库与居民区和公共设施的间距应大于150米,与企业、铁路干线的间距大于100米,与公路距离大于50米,在库区大型库房间距为20~40米,小型库房间距为10~40米。易燃商品应放置在地势低洼处,桶装易燃液体应放在库内。
危险品库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特性,采用妥善的建筑结构,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同时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隔离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网络 危险品仓库
⑷ 防火分区的分区划分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5.1.1条确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5.1.1条确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向联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链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向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分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数层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丙 1、3、4项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项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1项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室友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场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临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临,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跟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⑸ 什么是甲类仓库、乙类仓库等,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仓库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大类,根据火灾危险性将仓库分为内对应的容甲-乙-丙-丁-戊五类,这五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依次递减。闪点与爆炸下限为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判断标准。
头等仓整理的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简记与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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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求:甲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划分标准。
头等仓整理的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简记与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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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甲,已,丙,丁,戊累防火等级怎样划分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和3.1.3条的相关要求,如下:
甲类储存: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和易自然的物体。
乙类储存:闪点小于28%至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助燃气体。
缓慢氧化鸡热不散的物体。
丙类储存:闪点小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类储存:难燃物体。
戊类储存:非燃物体。
(7)仓库防火防爆等级划分扩展阅读: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主要内容有: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⑻ 防火分为几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5.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5.1.9 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
⑼ 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一般为几级
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一般抄为二级。
丙类工业厂房的耐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2级指的是耐火等级,分为1-5级。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9)仓库防火防爆等级划分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建筑的防火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建筑物的防火等级是由建筑物构件(梁、柱、地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来说:
1、一级耐火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
2、二级耐火建筑为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3、三级耐火建筑为木屋屋顶与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4、四级防火是由木质屋面、难燃体墙组成的可燃结构。
⑽ 什么叫做甲级防爆,乙级防爆
甲级防爆
1、闪点小于℃的液体
2、爆炸极限小于10%的液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在这几个条件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框入甲级防爆,象苯、甲苯、丙酮等都属于甲级危险物品。对于甲级危险物品,有关规定是这样的:
1. 地上甲级固定顶立式储罐防火间距:当单储罐体积大于1000立方米,储罐间距0.6D(D为储罐直径),当储罐间距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时,储罐间距0.75D。但是同时又规定,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还规定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2. 地上甲级固定顶立式储罐与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大于25米;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在25米—35米之间(视储罐的大小定)。
3. 甲级工艺装置与配电室、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米,最低不小于15米;与明火及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污水处理厂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路边)防火间距15米;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防火间距10米;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防火间距5米;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
4. 有爆炸危险的甲级防爆厂房应独立设置,并采用敞开或半敞开的厂房,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5. 控制室与生产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米,而且应离开电气防爆区(危险区)。如果必须在防爆区,则朝向危险区的墙不开门窗,而且采取防爆正压措施,使室内保持5—10mm水柱正压,以免危险气体进入控制室。另外,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A:布置在有毒气体设备的上风头
B:注意要离开高温、高压及盛有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质的设备
C:控制室至少要有一面不朝向生产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