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多少年
6年。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煤矿企业属地的市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资格审核工作由省煤管局负责。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具备相关培训能力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相关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具体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省煤管局。
河北煤矿安全考试中心负责河北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考试管理等相关工作,接受省煤管局的监督和管理。
B.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区队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审年限是怎么规定的,谁有最新的文件或法规。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区队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审年限: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3、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取的证书起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C. 安全员证书需几年复审
每年复审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D.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到底多少年复审一次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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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几年一次复训
看你是哪个部门发的操作证。
质监局操作证4年一复审;
安监局操作证3年一复审;
建设厅操作证2年一复审;
F.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使用地点需要防爆检查员多长时间更换防爆合格证如何规定的
防爆产品的防爆合格证,与产品合格证都是随机资料.不需要防爆检查员更换.防爆合格证的有效期是5年,到期更换是生产厂家的事,与防爆检查员无关.
G. 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是否每年毕需复训
由省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证书,需要每年进行复训。
H.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资格证书说明:
1、单位类型填写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经营等。
2、资格类型填写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证书编号规则 。安全资格证全国统一编号,共14位。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地区码。其中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为国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为00。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安全资格证书
I.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多少年
应该是3年,不过得复审
J.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煤矿电气防爆检查员资格证几年复训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