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防爆等级划分标准
法律分析: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设备使用的类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温度组别、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来划分的。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第三条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条文释义: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电气火花的可靠措施。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2.雷电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巨大放电电流破坏力极大,也易诱发粉尘爆炸事故。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3.粉料的输送、排出、混合、搅拌、过滤和固体的粉碎、研磨、筛分等,都会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粉尘燃烧或爆炸。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照GB15577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4.铁质器件之间碰撞、摩擦会产生火花。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对于存在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与锈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Ⅱ 有限空间作业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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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取消“防爆电气作业”等 5 种;新增有限空间作业等 14 种特种作业。
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更加有效发挥特种作业人员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作用,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组织有关单位对现有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联系人:殷婷茹、高海东,010-64464799(带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
2020年8月25日
关于《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我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于 1954 年建立,距今已有 66 年,对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现行特种作业目录于 2010 年印发,共 10 个作业类别、54 个操作项目(含煤矿),实施近 10 年来,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是随着工艺技术进步,一些作业不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二是个别行业领域特种作业范围过宽,实施准入的人员数量过多,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三是实践中有些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作业项目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修订《特种作业目录》,进一步准确界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对于强化风险较高的作业管控、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2019年1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调整意见与建议的函》,全面征求有关部门、基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对比较集中的修改意见,组织有关行业企业较多的地区和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了专项课题研究,形成了 8 份专题研究报告。先后深入北京、陕西、山东、湖南、浙江、江苏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初稿形成后,多次组织专家进行讨论, 经认真修改、慎重研究,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及修订的主要考虑
经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 296 条修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共采纳181条,未采纳 115 条。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一是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导向,聚焦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补充调整特种作业目录。二是适应“放管服”要求,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对可留可不留的原则上不保留,对未形成广泛共识的原则上不新增。三是保持总体稳定、适当修改、慎重筛减,对实际执行中有歧义的重新界定,提升目录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按照以上原则,对《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目录包括 12 个作业类别,66 个操作项目,一是根据现实安全风险,将“防爆电气作业”等 5 个操作项目不再作为特种作业管理;二是认真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等 14 个操作项目纳入特种作业管理,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加 4 个,煤矿安全作业增加 2 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增加 1 个,应急救援作业增加 6 个、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增加 1 个;三是根据基层反映的问题,对 9 个特种作业操作项目表述进行了调整, 便于更加准确界定有关工作岗位,取证范围总体减少;四是优化了部分操作项目定义表述。另外,征求意见中部分地区提出新增电动车电工、露天煤矿作业等操作项目的建议,经充分论证,认为有关作业安全风险总体不高,现阶段纳入特种作业管理范畴不成熟,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未采纳。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部分
1.电工作业类别。删除“防爆电气作业”1 个操作项目,将相关要求融入“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操作项目。理由:现行的《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已包含有防爆电气作业相关内容,且无论是在高压(≥1千伏)作业环境,还是低压(<1千伏)作业环境,都有防爆的要求,“防爆电气作业”独立设置造成重复取证。可在高压及低压电工作业中充实防爆电气作业要求。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删除“钎焊作业”1 个操作项目。
理由:“钎焊作业”主要用于制造精密仪表、电气零部件、异种金属构件及负载薄板结构,随着技术进步,“钎焊作业”危险性明显降低,风险可控。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删除“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3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目前实际从事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普遍是已取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达到安全要求。二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工作内容与电工作业重复,无过多特殊要求,没有必要单列。三是爆破作业按相关条例规定已由公安部门核发爆破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必要重复取证。
(二)增加部分
1.增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类别。设“有限空间监护作业”1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伤亡多,2010 至 2019年,全国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 192 起,死亡609 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事故严重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作业不规范,施救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扩大等问题突出。二是 2010 年北京市开展了有限空间现场监护人员(或管理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试点工作,对遏制有限空间事故起到了较大作用。三是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主要来自于特殊环境,作业本身不具备特殊的安全风险,为避免范围过大,将特种作业范围限定为监护作业,主要发挥强制性开展作业前、作业中风险辨识和管控的作用。
2.增加应急救援作业类别。设“矿山救援作业”“危险化学
品救援作业”“建筑物坍塌救援作业”“水域救援作业”“高空救援作业”“直升机救援作业”6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有关作业危险性大,实施准入管理既是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保护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需要。二是实施准入管理可以为政府有效动员、甄别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提供抓手和依据,从而更加高效调配救灾资源,确保救援现场规范有序。
3.在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煤矿防冲作业”“煤矿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2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冲击地压灾害日益严重,目前已经成为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煤矿防冲作业(防冲危险性预测、防冲措施的实施、相关参数的观测与记录等)是防治冲击地压关键基础环节,符合特种作业独立性、危险性和特殊性等要求。二是 2017 年至今,全国共发生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 9 起,死亡 33 人。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驾驶与一般车辆驾驶相比专业性更强,且井下运输条件复杂(光线阴暗,路面不平,坡道、弯道、交叉路口多, 道路狭窄,人车混行),需熟练掌握驾驶前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对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责任心要求高。
4.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金属非金属
矿山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1 个操作项目。理由:同“煤矿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
5.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类别中,增加“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电石生产工艺作业”“偶氮化工艺作业”“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4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依据原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 号),将“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等 3 个操作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加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项目及原目录 15 个危险化工工艺作业,基本涵盖当前危险化工工艺特点;二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专业性强、安全风险大,对作业人员要求高,需具备健康安全防护、化学品禁忌、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认真汲取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等教训,有必要将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纳入目录,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三)对操作项目进行调整,人员范围总体减少部分
1.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中,“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 作项目的适用范围中删去了“激光焊”。
理由:激光焊属机器人程序控制操作,危险性仅是针对焊接环境周围群体,没有必要作为特种作业进行管理。
2.在高处作业类别中,将原“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拆分为“悬空作业”和“攀登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存在高处作业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业环境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大,通过作业方式区分,并明确适用范围,可覆盖原“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中 6 个类别,且便于界定工作岗位,避免重复取证,符合“放管服”要求。
3.在制冷与空调作业类别,将原“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2 个操作项目修改为 “制冷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和“空调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一是制冷、空调是两个范畴。制冷、空调工况不同, 制冷剂差别较大,两种作业人员需掌握技能差异较大,应作区分;二是无论制冷设备还是空调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技能在实际生产中是无法独立的,作业人员均需掌握,应作合并。操作项目重新划分后定位更精准,便于界定工作岗位,进一步提升制冷与空调作业类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在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将原“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操作作业”拆分为“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2 个操作项目。
理由:煤矿采煤机和掘进机操作作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操作作业,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均不相同,将其分列为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和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 2 个操作项目。
5.在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类别中,将原“司钻作业”拆分 为“钻井司钻作业”和“作业司钻作业”2 个操作项目,适用范围扩大至海洋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理由:钻井和井下作业使用设备不同,工艺不同,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与管控措施不同,实际工作中属两个不同工作岗位,拆分处理更加准确。海洋石油钻井、作业安全风险因特殊环境比陆地更突出,应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6.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类别中,修改完善了“煤 气作业”操作项目定义和适用范围。
理由:一是冶金有色企业产生的冶金煤气主要安全风险是中毒、火灾和爆炸,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现行目录中“煤气作业”定义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取证范围不尽合理,修改后更加精准,有利于突出实际存在高风险的作业岗位。二是建材、陶瓷企业有关作业同样具有较高危险性,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建材、陶瓷企业。
7.在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类别中,修改完善“烟花爆竹储存 作业”操作项目定义并明确适用范围。
理由:一是 C 级及以下成品一般不存在整体爆炸危险,但现行定义较笼统,取证人员范围太宽泛。二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的引火线、黑火药、烟火药、有药半成品的搬运、储存保管作业危险性大且易酿事故,应在定义中加以明确。三是进一步明确企业范围,重点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不包括零售企业,因零售企业人员较少,一般都是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兼任,已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规范了 5 个作业类别和 9 个操作项目的文字表述分别是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5 个作业类别;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3个操作项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类别中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护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作业”4 个操作项目;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类别中的“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2 个操作项目。
Ⅲ 电气防爆知识问答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中仪电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就“防爆技版术权培训“达成合作
1.防爆相关国家法规及标准
2. 爆炸性环境基础知识
3. 爆炸性危险场所分类
4. 防爆标志及铭牌
5. 防爆合格证
6. 电气防爆技术原理
7.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8.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9.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10. 防爆电气安全管理
11. 在用防爆电气典型问题解析
考核发证
理论考试+实操考试
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均合格者,颁发培训资格证书
Ⅳ 2021年12月6日推进会议中提出方案两清单是指
「来源: |安全科 ID:AQK2014」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并召开视频动员会议,部署启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本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是防范化解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措施,计划用9~10月两个月时间,通过企业自查、市级交叉检查、省级抽查、部级督导核查四个层面推进,实现对全国7000余家危化品企业、2.3万余个重大危险源全覆盖,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将充分发挥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消地”协作合力,按照“线下检查、线上建档、综合评价”的总体要求展开。提升检查督导规范化水平,编制工作指南,规范组织形式、检查程序、重点内容;突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区分油气储存企业和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两类对象,分别制定检查细则,采取评分方式精细化评估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督办整治。提升问题隐患管理智能化水平,要求企业自查和政府检查数据全部录入全国危化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重大危险源建立信息化台账,实行线上录入、线上督办、自动统计、定期通报。提升检查质效,设计综合评价体系,对各地区检查督导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价,持续督促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压实责任,完善构建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的常态化机制。
其间,应急管理部将组织若干督导组,抽调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力量,开展省际循环督导核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强化新闻宣传,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隐患清单 |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共性问题汇总
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导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危化品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生产关注的重中之重,随着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逐步推进和深入,各类共性的安全问题也暴露出来了,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并自查整改。
一、安全基础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安委会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全覆盖,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部门与企业实际部门设置不完全相符。
(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未明确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未明确带班人员考核部门及考核频次等内容;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带班制度,无相关人员签字。
(4)未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部分管理人员职责不符合省政府311号令规定。
2、部分企业制度制定缺失较多,现有管理制度不足以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法律法规识别工作不到位,导致企业现行制度制定有缺陷,制度有缺陷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2)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车间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等。
(3)抽查《劳动护品管理细则》,劳动防护用品未制订配备标准,无采购、保管等相应的内容。
(4)抽查《应急预案管理细则》部分内容缺失(如预案的修订,评估内容等)。
3、部分企业变更管理工作开展水平较低,未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变更风险不可控。主要体现在:
(1)变更管理制度不健全,职工不知道变更管理,不理解变更管理。
(2)变更管理档案不完善,工艺变更中未制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艺变更中缺少验收程序。
(3)未将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纳入变更管理制度,无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等内容。
(4)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未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培训资料。
4、部分企业承包商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管理缺失。主要体现在:
(1)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中没有将承包商在本单位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的内容。
(2)未对承包商用工合同、工伤保险、健康证明等进行审查。
(3)未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
(4)未保存承包商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的现场安全交底记录,未保存承运商人员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未提供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企业建立的承租承包单位人员档案、培训档案、作业票证的相关资料。
(6)未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未将消防维保单位等承包商纳入承包商管理。
5、事故/事件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部分企业未将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纳入事故/事件进行管理。
6、部分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和范围不全面。主要体现在:
(1)培训需求调查表内容不符合要求。
(2)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未将全员纳入,未包含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
(3)安全培训内容记录过于简单,如对培训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内容,无关于操作规程的记录。
(4)安全培训记录未明确学时。
(5)针对特殊作业的安全培训,试卷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强。
7、部分企业特种作业取证不全或学历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
(1)未提供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证明。
(2)部分企业涉及防爆电气类作业,但企业内未配备相关电气特种作业人员。
(3)部分企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工、低压电气作业人员配备也较少,不能满足岗位要求。
8、部分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1)开停车前,企业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未编制安全措施。
(2)未见开停车步骤确认表;未见相关冲洗、吹扫、气密试验记录。
(3)开车前企业未对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4)无单台设备交付检维修前与检维修后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条件确认资料。
9、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制度》未按照省政府311号令修订,制度中的列支范围不符合省政府311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企业不涉及重大危险源但制度中有“重大危险源评价整改”支出的内容。
(2)2019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未按照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要求以2018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3)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10、部分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建立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不完善。
(3)仓库储存的物品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存放。
(4)原料库存放的原料未标识原料名称、数量,且与墙的间距不符合要求。
(5)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库房未设置温湿度计。
(6)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中的法规信息未及时更新,危化品入库未粘贴危化品安全标签,专用仓库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混乱放置,占用消防通道,阻挡消防栓。
二、工艺安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工艺运行管理不规范,联锁投用与摘除存在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
(1)部分企业控制室内所有控制指标未标注仪表位号,易造成操作人员误操作。
(2)DCS控制界面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设置,部分参数报警的低低、低、高、高高限值设置不全或设置的报警、联锁值不正确。
(3)DCS控制系统远传显示值与实际值不一致。
(4)DCS控制系统报警以及联锁切断违规拆除。
(5)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部分企业工艺报警分析和处置不及时。主要体现在:
(1)未对工艺报警进行记录,对报警原因不进行分析。
(2)报警台账中无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记录。
3、部分企业装卸车工艺操作规程内容不全,可操作性差。主要体现在:
(1)装卸车操作规程普遍缺少对司机、车钥匙、轮档、车辆静置时间等管理要求。
(2)对上部装车初流速缺少控制措施;对现场监护人员无明确要求。
(3)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险特性提出针对性的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
(4)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审核许可证中无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检查项。
(5)未按照不同物料危险特性提出针对性的控制与应急处置措施。
4、部分企业工艺技术管理水平低下,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
(1)制定的工艺安全信息文件不完善,操作规程的内容不全面,操作规程中缺少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紧急停车的安全要求、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等内容。
(2)设备位号及控制参数设定值与操作规程中描述不一致。
(3)在作业现场未存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未设置工艺卡片。
三、设备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主要体现在:
(1)爆炸危险场所的监控摄像头、制冷机等设备为非防爆电气设备。
(2)部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满足要求,如加氢工艺电机防爆等级为BT4等级,不满足防爆等级要求。
2、部分企业设备综合管理有缺失。主要体现在:
(1)对设备管理认识不足,缺乏统一协调要求。
(2)设备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设备进行预防性检维修的概念。
(3)缺少设备检修计划和方案,缺少对机泵的维护保养要求。
(4)企业的现场设备管理水平不高,管道缺少介质流向、标识。
3、部分企业对平台、护栏、斜梯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护栏平台腐蚀严重或未按照GB4053-2009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安装。
4、部分企业设备管理制度不全面,台账、记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1)未建立与生产紧密相关的《润滑管理制度》、《巡检管理制度》、《防腐保温管理制度》、《泄漏点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防腐蚀管理制度》等制度。
(2)未建立易发生泄漏部位的泄漏检测台账、记录。
5、部分企业重点设备设施防腐管理、防泄漏管理不到位,现场设备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存在易腐蚀的储罐未制定全面检查周期计划。
(2)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设置单阀,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3)腐蚀性机泵、储罐周边地面未防腐,涉及腐蚀性物料管线阀门未设置防喷溅罩等措施。
(4)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未采用密闭采样器,其残液未采用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防火堤有裂缝等。
(5)泵、阀门填料有泄漏。
6、部分企业安全阀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安全阀的根部阀无铅封或铅封损坏;溶剂罐区储罐安全阀前截止阀未设锁定措施、未设置“禁止关闭”标志。
(2)环氧乙烷计量罐、反应釜安全阀底部未设置爆破片,安全阀出口管道未充氮。
(3)安全阀放空管高度不满足要求。
7、部分企业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存在转动部位防护罩缺失或防护面积不足。
(2)机组润滑未执行“五定”、“三级润滑”管理。
四、电气管理方面
1、企业电工特种作业取证不全,缺少高压电工作业或防爆电气作业。主要体现在:
部分企业涉及高压及防爆电气类作业,但企业内未配备相关电气特种作业人员,低压电气作业人员配备也较少。
2、电气设备接地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1)电机外壳接地不符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的规定。
(2)非金属储罐、循环水冷却塔未设置防雷接地,不符合《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09)的规定。
(3)涉及可燃介质的管道法兰跨接不全,车间内部分接地线脱落。
五、仪表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仪表相关记录不健全。主要体现在:
(1)企业无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
(2)储罐液位高、低限报警的逻辑变更未办理审批手续。
(3)未建立回路投用前测试相关记录。
(4)仪表报警和响应处置记录表中报警类别和处置情况填写不具体,如2019年11月610车间多次出现1期HT氮封压力低限报警,处理方式为加强巡检,未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2、部分企业电气仪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自动化仪表管理制度无DCS变更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未提供安全仪表系统评估报告。
(3)虽然建立了仪表巡检记录,但巡检频次不足。
(4)未提供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检修记录表单。
(5)虽然设置了DCS控制系统,但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未设置联锁标志警示牌。
(6)自控联锁未设置权限,随意摘除,未办理相应联锁摘除作业票。
(7)重大危险源罐区DCS系统未设置报警值及连锁;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8)现场控制器系统中设置的高低液位报警、高高低低液位联锁进出料切断阀与储罐PID不符。
3、部分企业设置了安全仪表系统,但未提供安全仪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分级记录,未提供SIL等级验证报告。
4、部分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现场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未对现场报警器进行有效固定。
(2)报警器报警灯锈蚀严重、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报警仪线路故障,信号未连接至气体报警仪控制器。
(4)进入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内的人员未佩戴便携式检测仪。
5、部分企业压力表无上下限标识及检验标志或压力表量程选型不当。主要体现在:
(1)蒸汽缓冲罐、仪表气缓冲罐等未设置压力表上下限标识及检验标志。
(2)压力表所标上限低于实际操作压力。
六、消防应急方面
1、部分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1)企业仅提供了公司级的应急指挥系统,未提供成立车间级指挥系统相关材料,缺少车间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应急指挥系统缺失。
(2)企业仅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未制定现场处置卡。
(3)企业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无《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建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但该制度侧重储备管理,无检查、维护管理相关内容。
2、部分企业应急器材配备不足。主要体现在:
部分岗位未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或应急器材数量不足,缺少防爆手电、对讲机、便携式气体报警仪等应急救援器材。
3、部分企业应急器材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应急救援器材现场摆放混乱。
(2)应急器材维护保养不全,缺少部分应急器材的维护和保养记录,如空气呼吸器应检查气瓶压力。
(3)现场抽查部分操作人员穿戴空气呼吸器,部分职工不能现场熟练进行穿戴,佩戴空气呼吸器未检查面罩气密性,未检查气瓶余压报警。
4、部分企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
(1)消防管理制度浮于表面,执行不到位。
(1)消防器材摆放不规范、不科学,影响应急状态下正常使用。
(2)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缺失。
(3)消防栓未编号,未采取防冻措施,未就近配置消防水带、扳手。
(4)灭火器、泡沫液未建立更换记录。
(5)冷却水系统未定期检查、喷嘴未建立除锈排渣记录。
(6)消防水泵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7)消防报警室未建立报警处置记录。
(8)未提供工艺装置的消防水幕和储罐的水喷淋冷却系统每年定期检查和试用记录。
七、总图方面
1、部分企业存在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一致的问题,如某企业8-DM工艺原设计位于生产车间2,现位于生产车间1(SR02车间)内,位置发生变化;机修车间现为办公楼,功能发生变化;堆场内建设有氯气库,与原设计专篇总图不一致;总图发生较大变化。
2、部分企业仓库之间间距不足,未按照总图设置防火墙。
3、部分企业存在车间与办公楼之间、储罐与防火堤之间、储罐专用泵与储罐间距以及车间与围墙之间间距不足的问题。
八、特殊作业管理方面
1、部分企业作业票填写不规范、危害识别不全、未办理作业票。如某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编号:20190709002)涉及的其它作业用电作业票,未填写票号,位号辨识不全,缺少火灾、灼烫、电焊烟尘等;临时用电作业票中危害辨识不全面,缺少火灾、灼烫的内容。
2、部分企业作业票证时间不符,逻辑混乱,动火作业票审批时间晚于动火时间。
3、部分企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未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
4、部分企业的动火作业票填写不规范,抽查的动火作业票时间内作业中断超过60分钟,未重新分析;动火作业票缺少安全部门和动火作业监督人签字。
5、部分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标准的规定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票证中未按规定每2小时进行一次气体分析。抽查的受限空间作业票氧含量检测频率不足,作业时间为8:30-17:30,只在8:30一次,13:30一次。
6、部分企业特殊作业监护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甚至缺乏作业现场监护。
7、部分企业对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不到位,甚至缺少风险辨识分析,安全控制措施缺失。
(来源:各应急管理局网站)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行动重点查这16项内容
01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02
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03
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04
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05
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06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07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08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0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0
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11
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12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13
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14
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15
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16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来源:合规网
应急管理部督导检查常见问题汇总回顾
1、督导核查组在和邦生物营养剂分公司给该企业消控室打电话无人接,检查发现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督导核查组要求地方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全面系统开展设计诊断和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当晚,该企业开会免掉营养剂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2、企业董事长(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总经理安全职责部分重叠,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某兼任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日常办公地点位于垫江县城,长期不在企业。从企业提供的2021年安全会议签到表看,黄某仅5月参加了一次安全例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导安全职责不清,安全管理规范化有待加强。
3、“1分钟之内把所有的流程走完,实际操作中有这个可能性吗?是这样做的吗?危害辨识不明、错误,这是符合规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吗?”核查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及作业前风险分析、审批票据资料时发现,该企业提供的20张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大多数都存在上述问题,甚至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就有两三处错误。
4、在山西晋中石油分公司晋中油库,专家随机依照其预案,模拟波纹软管泄漏着火处置程序组织现场演练,发现其预案本身不完善,现场操作与科目设定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消防队只出水对罐体进行冷却,没有对起火部位进行处置。在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消防专家在液氯库现场拉动了应急演练,发现部分工艺处置队队员未穿重型防护服,未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防护装备佩戴不规范。
5、发现多个内浮顶储罐浮盘反复落底、特殊作业管理失控、未制定操作规程和超品种、超范围储存危化品等问题。督导核查组当即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并交办地方立案。
6、硫酸二甲酯泵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装置区和重大危险源罐区已经安装的有毒气体检测器位置及数量都不满足规范要求,经查属于企业自行安装,均未经过正规设计。
7、富驰公司和富博公司虽一墙之隔,但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同,却共用一套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供配电系统、消防泡沫灭火系统等,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不合理的。
8、督导核查组危险化学品专家苟正华查阅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发现,企业T206储罐存储介质由甲醇变更为液碱,T207和T212储罐存储介质由乙醇变更为燃料油,但企业员工仅提供了一般变更管理申请表,无法提供设计变更文件。
9、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第一组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展工作,督导核查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4家,共发现问题隐患42项,其中大庆高盛科技有限公司就有3项重大隐患,已经交办地方立案,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大庆高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非常多!督导核查组发现,该企业问题越查越多。消防专家最后说的“我在这里一刻都不敢多呆了,感觉随时都可能出问题”。专家在现场称:“从现场看,该企业安全管理可谓一塌糊涂,有些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当天,督导核查组在该企业共发现重大隐患3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3项。
10、7月2日,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第一组在吉林省吉林市进行督导核查。当日,督导核查组抽查了2家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共发现隐患36项,其中事故隐患31项、火灾隐患5项,重大事故隐患3项。
记者在现场观察到一个现象:专家一皱眉,很可能是发现了新问题;只要专家一挠头,企业负责人就紧张得出汗。
11、近日通报湖南一企业动火作业票造假,企业人员:签字人员不可能每次签字的时候都看时间,而且又不是差10分钟就爆炸……
在督导核查湖南吴赣药业期间,督导核查组发现,企业动火作业存在风险辨识和审批管理不到位、审批时间和流程错误等诸多问题。
一张2021年6月17日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显示,动火方式为电焊切割,安全管理部门、动火审批人签批时间均为8点40分,动火前班长验票时间又变成了8点30分,存在明显的审批逻辑混乱和时间流程错误,且在危险辨识中,缺少最重要的“火灾”风险辨识。
督导核查组专家多次询问原因,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其中一位工作人员言语急躁,给出的最后解释是,“签字人员不可能每次签字的时候都看时间,而且又不是差10分钟就爆炸……”。
在央视网记者尝试拍摄时,另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突然拿走了资料。而就在专家和记者现场抽查翻阅的20张动火票中,发现其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存在问题。
12、应急管理部第一督导核查组突查包头宁鹿石油有限公司油库时发现,该企业在消防记录单上造假,连续5天白班和夜班都是同一个人签字,面对督导核查组专家的质问,企业负责人承认消防安全记录造假。
督导核查组还发现该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严重缺陷,汽油储罐缺少液位不间断采集记录设施,罐区内柴油管线的改造未经正规设计等重大事故隐患。18日晚,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暂扣了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改。
附汇总更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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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Ⅵ 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内容
苍上煤矿防爆电气检查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设备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
壳体
第四条 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
第五条 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第六条 隔爆外壳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第七条 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或晃动为失爆。
第八条 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
防爆面
第九条 隔爆结合面间隙和宽度不得小于表1、表2的规定,快开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mm,否则为失爆。
1、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结合面宽度:表1
隔爆空腔容积(L) ≤0.5 0.5~2 >2
间隙(mm) ≤0.3 ≤0.4 ≤0.5
结合面宽度(mm) ≥8 ≥12.5 ≥25
2、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隔爆结合面间隙与结合面宽度:
隔爆空腔容积(L) <0.5 ≥0.5 备注
结合面宽度(mm) ≥12.5 ≥25
间隙
(mm)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 ≤0.4 ≤0.6
第十条 隔爆面划伤为不完好,其深度与宽度不大于0.5mm,或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表2规定值的2/3,为失爆。无伤隔爆面的有效宽度计算见图1。
第十一条 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宽度不得小于25mm,间隙不得大于0.5mm,否则为失爆。快开式门或盖因变形打不开,且隔爆面间隙大于或结合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规定值为失爆,否则为不完好。
第十二条 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6.3um,操纵杆的粗糙度应不大于3.2um,否则为失爆。
第十三条 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有“云影”为不完好,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失爆。(云影:青褐色氧化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
第十四条 隔爆面局部存在直径大于0.5mm,深度大于1mm的砂眼,在1cm2范围内超过5个为失爆。
第十五条 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杂物,否则为失爆。
第十六条 隔爆面应磷化或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脱落并未涂防锈油为失爆。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
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电缆引入装置
第十七条 高压电缆的引入装置采用浇铸固化密封式时,填料的填充深度须大于电缆引入孔径的1.5倍(最小为40mm),否则为失爆。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否则为失爆。
第十八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电缆直径较大而不能进入接线腔时,可适当将需伸入接线腔部分电缆护套锉细。
第十九条 没有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分别用密封圈、金属挡板和挡圈依次装入、压紧,否则为失爆。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加装的金属圈应装在密封圈外面,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条 金属档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套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2mm,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一条 接线嘴压紧后应有间隙,否则为失爆。接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不应小于5mm,否则为不完好。接线嘴压紧后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再垫其它杂物。金属圈内的外径应与喇叭嘴伸入器壁规格一致,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二条 接线嘴压紧要求:卡兰式的以压紧密封圈后用单手晃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为失爆。螺旋式接线嘴拧入丝扣数不得少于5扣,用单手顺压紧方向用力拧动超过半圈为失爆。
第二十三条 接线嘴严禁朝上,否则为失爆。接线嘴外部有缺损,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
第二十四条 电缆压线板压紧要求:未压紧电缆为失爆,电缆压紧后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10%以上,为不完好。
第二十五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内不允许有负荷侧接线嘴接入引出电源线或从电源侧接线嘴接入引出负荷线,低压隔爆开关接控制线、信号线的喇叭嘴严禁接入或引出动力线,否则均为失爆。
密封圈
第二十六条 必须使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七条 密封圈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3规定值,否则为失爆。
D(mm) D0—D(mm)
D≤20
20<D≤60
D>90 ≤1
≤1.5
≤2
备注:D:表示密封圈外径,D0:表示进线装置内径
2、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为±1mm、芯线截面积4mm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不大于电缆外径,否则为失爆。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否则为失爆。
4、密封圈的宽度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截面积70mm2的电缆除外),且不得小于4mm,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八条 密封圈修整后应整齐圆滑,凹凸大于2mm(含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第二十九条 密封圈的同心槽线应朝内,否则为不完好。控制线、信号线的密封圈分层严重内凸、外凹达密封圈宽度的1/3者为失爆。
第三十条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否则为失爆。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时为失爆。
紧固件
第三十一条 隔爆面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二条 紧固件应采用不锈材料或经电镀防锈处理,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三条 用一紧固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一致。螺纹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四条 紧固隔爆面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 隔爆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弹簧垫圈与螺栓规格一致,弹簧垫圈应压平),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簧垫圈不合格均为失爆。
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到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七条 开关内隔离开关应与负荷断路器、接触器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否则为失爆。
电缆与连接
第三十八条 电缆(包括通讯、照明、纤毫、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装置的接头,为失爆。
第三十九条 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器和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的接头,为失爆。
第四十条 通电电缆末端没有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为失爆。
第四十一条 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为失爆。
电缆接线工艺
第四十二条 接线应采用弓形垫圈、碗形垫圈或利用专用的接线头连接导线,螺母下应有弹性垫圈,或采用双螺母,不得压芯线绝缘。芯线裸露部分距距卡爪(或平垫圈)的最近端不得大于1mm,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三条 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方式,否则为不完好。接线柱使用压板压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井下使用的带有屏蔽层处理干净,否则造成事故按失爆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电气设备内接地线未接者为失爆。接线腔内地线长度应适宜,以松开先嘴卡兰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脱为宜;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五条 接线腔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内不允许有油,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六条 隔爆接线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4规定值,否则为失爆。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表4、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mm)
额定电压(V) 电气间隙(mm)
500V以下 6
660 10
1140 18
3300 36
6000 60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插接装置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当断开时插销不得带电,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八条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影响防爆性能的附属元件必须齐、完整、可靠。损坏、拆除或失效均为失爆。
第四十九条 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出现死弯致使像套电缆(包括控制线、信号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的绝缘橡胶分层为失爆。
第五十条 旋转电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它们的紧固零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一条 弹性物上不得再加弹簧垫,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二条 井下电缆不得用铁丝捆吊,不得盘圈。
第五十三条 喇叭嘴用密封圈分层不得朝外。
第五十四条 接地装置必须规范,杜绝串联接地。
第五十五条 五小电器必须上牌管理且牌板规格一致,不得用铁丝固定。
第五十六条 矿用开关必须上架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机电科.
Ⅶ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标准编号:JB/T 9599-1999
标准名称:防爆电气设备用钢管配线附件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nit wiring accessory for explosion
替代情况:ZB K35 007-1990
实施日期:2000-1-31
颁布部门:国家机械工业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钢管配线附件(包括壳内无裸露带电零件的盘类和接头类以下简称“附件”) 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附件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GB国家标准】GB 3836.3-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 “e”
Ⅷ 粉尘防爆等级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防爆等级划分标准为:1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2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类又可分为A、B、C类,标志B的设备可适用于A设备的使用条件;C可适用于A、B的使用条件。3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A类:可燃性飞絮;B类:非导电性粉尘;C类: 导电性粉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辨识本单位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对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制定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布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及时维护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Ⅸ 特种作业有哪些证书
需要用到特种作业证的行业如下6个行业: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2、焊接热切割: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煤矿安全作业: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5、危险化学品: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6、烟花爆竹: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拓展:
人员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Ⅹ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标准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