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1爆破工程分级表 作业范围 分级计量标准单位级 别 ABCD岩石爆破①一次爆破总药量QtQ≥200 50≤Q<20010≤Q<501≤Q<10拆除高度HmH≥70 40≤ 15≤ H<
⑵ 防火分为几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5.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5.1.9 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
⑶ 甲,已,丙,丁,戊累防火等级怎样划分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和3.1.3条的相关要求,如下:
甲类储存: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和易自然的物体。
乙类储存:闪点小于28%至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助燃气体。
缓慢氧化鸡热不散的物体。
丙类储存:闪点小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类储存:难燃物体。
戊类储存:非燃物体。
(3)建筑防爆等级分类扩展阅读: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主要内容有:
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
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⑷ 防爆区域划分问题
防爆区域划分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由安全工程专业牵头,集中工艺、设备、建筑、通风等专业人员的意见后作出的“规划”设计。电气专业仅仅是防爆电气设计的“执行”单位而已。在总图上画各个单体防爆区域的意义何在?不是很明确。
⑸ 丁类厂房属于几级防爆
丁类厂房属于二级防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3规定: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⑹ 关于车间防爆等级划分,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版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权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 导电性粉尘。
客观上很多工业现场满足爆炸条件。当爆炸性物质与氧气的混合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若存在爆炸源,将会发生爆炸。因此采取防爆就显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质:很多生产场所都会产生某些可燃性物质。煤矿井下约有三分之二的场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质;化学工业中,约有80%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存在爆炸性物质。
⑺ 取得了IIBT3防爆证,就代替IIBT4的证了吗
、 防止爆炸的产生必从三个必要条件来考虑,限制了其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就限制了爆炸的产生。
防止化工厂、炼油厂中爆炸性和易燃性的物质可能引起的爆炸。
设备和管道因密封不良而引起爆炸性或易燃性物质外逸,遇到仪表的电气接点和电气设备短路时形成的火花,都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烧(见爆炸极限)。
防爆
防爆措施
(1)选择相应的防爆型仪表和防爆型电气设备,标准的结构有: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充沙型、本质安全型和充油型等。
(2)选用适应的通风方法。
共18张
防爆电器
(3)预防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物质泄漏的可能性。
(4) 不用或尽量少用易产生电火花的电气元件。
(5)采取充氮气之类的方法维持惰性状态。
参见防爆膜。
防爆设计
在建筑设计时,应合理确定[1]建筑物的各项要求:①建筑层数。一般宜采用单层建筑。对于必须采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生产工艺流程的建筑物才可采用多层建筑。在多层建筑中,如果只有一部分为防爆房间,应尽可能把它安排在最上层,不能把它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防爆的工艺流程是上下贯通直至顶层的,应在每层楼板上开设泄爆孔,其面积应不小于楼板面积的15%,楼顶采用轻质泄压屋顶。②耐火等级。爆炸时往往酿成火灾,防爆建筑物应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单层建筑不低于二级,多层建筑应为一级。③结构类型。为避免爆炸造成房屋倒塌,建筑物应选用耐爆承重结构,并采取泄压措施。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果墙体较厚或防爆建筑面积很小,可采用砖墙承重的混合结构,但必须设置轻质泄压屋顶。④平面形状。建筑平面宜为矩形。建筑物宽度愈小,外墙面积同容积之比愈大,愈有利于采光、通风和泄压。多层建筑的宽度不宜大于18米。⑤安全出入口。安全疏散用的出入口,一般应不少于两个,并须满足安全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等要求。⑥防爆区段布置。建筑物仅需局部防爆时,该防爆区段应靠外墙布置,要求至少有两个外墙面;如果只有一个外墙面,其面积应占房间周长总面积的25%以上。生产有爆炸物的厂房,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
⑻ 防爆等级划分标准
法律分析: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设备使用的类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温度组别、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来划分的。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第三条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条文释义: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电气火花的可靠措施。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2.雷电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巨大放电电流破坏力极大,也易诱发粉尘爆炸事故。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3.粉料的输送、排出、混合、搅拌、过滤和固体的粉碎、研磨、筛分等,都会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粉尘燃烧或爆炸。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照GB15577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4.铁质器件之间碰撞、摩擦会产生火花。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对于存在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与锈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