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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必须符合

发布时间:2022-08-28 00:13:44

A. 井下矿用机电设备的要求有哪些

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专矿矿用安全属标志”、“防爆合格证”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专家解读: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是确保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设备完好和保障安全运行的重要前提。“产品合格证”是对设备治理的承诺与保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是对防暴性能的承诺与保证。只有把住“三证”关,才能防止存在防爆缺陷的电气设备入井。只有入井前的严格检查才能防止“失爆”和适用场所不对的电气设备入井。

B. 电气检修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电气线路的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全部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内专用保护接容零(PE线)系统供电。
2、施工现场架空线采用绝缘铜线。
3、架空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4、导线与地面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导线与地面最小垂直距离:施工现场应不小于4m;机动车道应不小于6m;铁路轨道应不小于7.5m。
5、无法保证规定的电气安全距离,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如果由于在建工程位置限制而无法保证规定的电气安全距离,必须采取设置防护性遮拦、栅栏,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发生高压线断线落地时,非检修人员要远离落地10m以外,以防跨步电压危害。
6、为了防止设备外壳带电发生触电事故,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并安装漏电保护器等措施。作业人员要经常检查保护零线联接是否牢固可靠,漏电保护器是否有效。
7、在电箱等用电危险地方,挂设安全警示牌。如“有电危险”、“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

C. 电气防爆知识问答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中仪电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就“防爆技版术权培训“达成合作
1.防爆相关国家法规及标准
2. 爆炸性环境基础知识
3. 爆炸性危险场所分类
4. 防爆标志及铭牌
5. 防爆合格证
6. 电气防爆技术原理
7.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8.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9.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10. 防爆电气安全管理
11. 在用防爆电气典型问题解析
考核发证
理论考试+实操考试
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均合格者,颁发培训资格证书

D.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

(1)操作井抄下电气设备,应持证上岗并带齐必备工具;(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前应停电。停电时先停负荷侧,后停高压侧;送电时先送高压侧,后送低压侧;(2)打开电气设备前,应首先检查电气设备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时方可打开电气设备;(3)打开电气设备后,应首先对电气设备验电放电,再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4)打开电气设备和安装电气设备时,应时刻注意保护好电气设备的防爆面,维护好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性。

E. 煤矿防爆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设备)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验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1.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快动门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μm。
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度以将垫圈压平为合格)。
②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
⑥沉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
⑦电动机接线盒盖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在接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的不为失爆)。
3.防爆电动机
1)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2)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值的2/3。
五、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经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表二规定值的。
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mm的。
4.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mm。
5.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6.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 的。
9.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密封圈和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11.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mm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
12.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
13.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于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在用的螺旋式进线嘴缺金属圈;金属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闲置的进线嘴可不用金属圈)。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
17.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18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将电缆推动的。
19.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
六、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
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接线盒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安型接线盒);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漏出芯线的接头;
4.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5.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
6.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
七、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测接插销,接反视为失爆。
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视为失爆。
3.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三规定的为失爆。
八、照明电器: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罗口的为失爆。
2.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九、矿灯:
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1.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
2.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F. 施工中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防爆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除了通常对电气设备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环境指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对于电气设备来说,爆炸性环境是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即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砂型、浇封型、n 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等。

设备类别: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气体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其危险性越高。根据爆炸性气体的分组,电气设备的防爆气体组别必须达到或高于相应的要求。

温度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组,使得对应的T1~T6组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
防爆认证:上述防爆要求必须通过权威认证,符合标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 “n”型电气设备
GB 3836.9-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气密型电气设备"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GB7957-2003 矿灯安全通用要求

G.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1)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版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权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
(4)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H. 矿用防爆电器设备的要求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系指按GB3836.1-2000标准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规程中采用的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2000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专用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型式包括:
1. 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出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2. 增安型电气设备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
3. 本持安全型电气设备i 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所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
4. 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外壳内充有保护性气体,并保持其压力(压强)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压强),以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防爆电气设备。
5. 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6. 充砂型电气设备q 外壳内充填砂粒材料,使之在规定的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砂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7. 浇封型电气设备m将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防爆电气设备。
8.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9. 气密型电气设备h 具有气密外壳的电气设备。
10. 特殊型电气设备s 异于现有防爆型式,由主要部门制订暂行规定,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该型防爆电气设备须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I.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第三条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四条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第五条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第六条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第七条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九条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第十三条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第十四条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第十五条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第十七条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J.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标准有哪些

在研究可燃气体的基础上,按防爆技术要求,将防爆电气设备分为I类专(煤矿井下电气设属备)和II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主要参数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最小点燃电流比、自燃温度。这些参数是衡量可燃气体危险程度的重要依据,对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关系极大。为使防爆电气设备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以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安全性来适应可燃气体的不同程度危险性,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

<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消防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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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必须符合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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