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对城镇液化气站建设有那些规定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一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一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一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一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一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一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一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一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4一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一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一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一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一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一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一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一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一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一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一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一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一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一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❷ 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份,做民用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以下简称液化气)。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用户,液化气燃器、具的经销,液化气储配、灌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行业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液化气行业管理。
市、县劳动部门负责液化气行业的安全监察。
市、县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行业的消防监督。第五条液化气经营单位须经市劳动、消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查同意,由液化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办理核发《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和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液化气准购证》。第六条凡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未办理《充装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凡未取得《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液化气生产供应单位不得供应其液化气;凡未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液化气的运输。第二章液化气厂(站)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液化气厂(站)系指液化气贮配厂(充装站)、液化气供应站(换瓶站)、液化气混掺站等。第八条液化气厂(站)的规划与建设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做好气源、用户、效益、安全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做到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气源落实、方便用户。第九条建设液化气厂(站),须先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消防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液化气厂(站)的建设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计资料,由各有关部门分别按专业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液化气厂(站)的设计与施工须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从事液化气贮配、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生产工艺。液化气贮配厂(站)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燃气企业要按规定对液化气储罐、火车槽车、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第十四条液化气贮配厂(站)的建设、经营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液化气贮配厂(站)的防火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爆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第十五条换瓶站(点)须经市劳动、消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查同意,并经市液化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营业性单位还须持以上三个部门共同签署同意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换瓶站(点)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向其提供瓶装气源的液化气贮配厂(站)负责。第十六条各类液化气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应具有设计、设施运行及人身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岗位运行人员,须经劳动部门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章液化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的单位,须接受市液化气主管部门及劳动、消防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经营单位歇业、停业,须提前报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液化气经营单位须建立用户管理档案,定期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第二十条液化气经营单位对居民用户实行《使用证》制度,凭证换瓶。第二十一条液化气经营单位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❸ 关于车间防爆等级划分,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版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权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 导电性粉尘。
客观上很多工业现场满足爆炸条件。当爆炸性物质与氧气的混合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若存在爆炸源,将会发生爆炸。因此采取防爆就显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质:很多生产场所都会产生某些可燃性物质。煤矿井下约有三分之二的场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质;化学工业中,约有80%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存在爆炸性物质。
❹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基本防火如何设置
目前,我国各城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规模大都在5000~7000户,少数在10000户左右,个别站也有大于10000户的。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考虑方便用户、维修服务等因素,供气规模以5000~10000户为主。该供气规模日售瓶量按15kg钢瓶计,为170~350瓶左右。瓶库通常应按1.5~2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证正常供应,需储存250~700瓶,相当于容积为4~20m3的液化石油气。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3标§】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表3-24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4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❺ 加气站供配电的防火安全要求有哪些
1.加气站供配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
加气站的供电负荷,主要是指加气机、压缩机、机泵等用电。由于这些设备突然停电,通常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所以,根据电力负荷分类标准,应当为三级负荷。但随着自动温度及液位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脑控制的加气机等信息系统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如遇突然停电,该系统便不能正常工作,就会给加气站的运营和安全带来危害,因此,信息系统的供电应设置应急供电电源。
2.加气站供配电应经济、节能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380V/220V的外接电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选用电压为6kV/10kV的外接电源。
3.加气站供配电应当设置事故照明
由于一、二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如遇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因此,在消防泵房、营业室、罩棚、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应当设置事故照明。
4.低压配电间可设置在站房内
当加气站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解决加油加气站的供电问题。但是,由于内燃发电机组属非防爆电气设备,因此其废气排出口应当安装排气阻火器,以防止或是减少火星排出。同时,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水平距离: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以避免火星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因加气站的站房均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所以低压配电间可设在站房内。
5.应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为了确保供电电缆的安全和防止汽车轧坏电缆,加气站的供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敷设,且穿越行车道的部分还应当穿钢管保护。当配电电缆较多时检修较多,为了便于检修可采用电缆沟敷设。但为了防止电缆沟进入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爆炸火灾事故,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为了避免电缆与管道相互影响,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6.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根据加气站的特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是液化天然气,均应当选择防爆等级不低于dⅡAT。型的防爆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以选非防爆型。但考虑到罩棚下的灯经常处在多尘土、雨水有可能溅淋其上的环境中,故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的节能型照明灯具。因为压缩天然气的相对密度较小,逸出时会自然向空间的上方聚集,所以,如果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顶棚系密闭的罩棚时,棚顶还应设置通气孔。如无通气孔、罩棚的灯具还应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
❻ 气泵与压缩机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石化厂用于卸液化石油气的压缩机是属于哪类的压缩机
防爆的的!防爆等级6级以上
❼ 燃气紧急切断阀的技术参数
燃气紧急切断阀适用于煤气、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
电气防护等级:CEI IP65/IP67.
防爆等级:Eexm Ⅱ T4/ Eexm Ⅱ T5.
工作电压及电功率:交流 AC220V,50Hz/14V;直流 DC12V/8.5W,DC24V/8.5W.
操作系数:不间断输出或脉冲型.电气连接:插件(不分正负极).
线圈功率: ≤DN100,20℃时交流 AC220V,50Hz/24VA直流 DC24V,/24W
线圈型号:MF-1(2≥DN100,20℃时交流 AC220V,50Hz/90VA直流 DC24V,/85W
线圈型号:ZCLF-1(2).
工作环境温度:-15~60℃.
密封材料:NBR橡胶.
阀体材质:黄铜、不锈钢、碳钢.
阀门关闭时间:少于1秒.
燃气紧急切断阀手动复位操作过程:
当阀门被切断,管道漏气故障排除后,工作人员需要手动复位时,用力向上提拉 手动复位杆,听到“咔”的一声,说明阀门完全被打开。此时,即使松开手,也不会被切断。(除非再给阀门线圈通电)。
❽ 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和用气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成都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负责本市液化气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的液化气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液化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做好液化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公用局、当地建设部门对液化气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区(市)县液化气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液化气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会同劳动、公安、工商部门负责液化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开业、歇业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审核、审查;
(四)会同城建、规划、劳动、公安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储罐场(站)定点和供应站点设施的专业审核和安全审查;
(五)协助劳动、公安部门对重大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章供应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液化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的供应站点设置符合本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固定营业场所;
(四)有液化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六)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
(七)有防火防爆设施及其责任制;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九)有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必须取得《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在五区范围内的,向市公用局申请,由市公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先向当地建设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报市公用局审查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的企业凭《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液化气经营。
本办法发布前开业的经营企业,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八条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市公用局或当地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用户发展年度计划,建立用户管理档案,依法填报统计报表。
(三)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四)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气的质量、重量。在钢瓶明显的位置上,应贴有灌装者名称、灌装前的钢瓶重量和质量合格标识。
(五)提供合格的钢瓶。有液化气残液的钢瓶须排除残液后再行灌装。
(六)执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液化气零售价格和气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第九条经营企业歇业,应提前九十天向市公用局或当地建设部门申请,按供气合同处理好善后事宜,经市公用局审查同意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储罐场(站)应按本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消防管理规范进行选址定点,并经市公用局专业审查同意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前的有关手续。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按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城建、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❾ 燃气泄漏报警器的技术参数
▼ 报警浓度
→ 煤气:0.1%~0.5%
→天然气:0.1%~1%
→ 液化石油气:0.1%~0.5%
▼ 工作电源:220VAC
▼ 安装方式:壁挂
▼ 输出方式:常开/常闭
▼ 产品尺寸:110mm X 70mm X 40mm
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注意事项
燃气泄漏报警器由探测器与报警控制主机构成,广泛应用于石油、燃气、化工、油库等存在有毒气体的石油化工行业,用以检测室内外危险场所的泄漏情况,是保证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仪器。当被测场所存在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将气信号转换成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传送到报警仪表,仪器显示出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百分比浓度值。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发生声光报警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燃爆事故发生。
1.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燃气泄漏报警器固定式安装一经就位,其位置就不易更改,具体应用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弄清所要监测的装置有哪些可能泄漏点,分析它们的泄漏压力、方向等因素,并画出探头位置分布图,根据泄漏的严重程度分成Ⅰ、Ⅱ、Ⅲ三种等级。
(2)根据所在场所的气流方向、风向等具体因素,判断当发生大量泄漏时,有毒气体的泄漏方向。
(3)根据泄漏气体的密度(大于或小于空气),结合空气流动趋势,综合成泄漏的立体流动趋势图,并在其流动的下游位置作出初始设点方案。
(4)研究泄漏点的泄漏状态是微漏还是喷射状。如果是微漏,则设点的位置就要靠近泄漏点一些。如果是喷射状泄漏,则要稍远离泄漏点。综合这些状况,拟定出最终设点方案。这样,需要购置的数量和品种即可估算出来。
(5)对于存在较大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根据有关规定每相距10—20m应设一个检测点。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且不连续运转的泵房,需要注意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的可能性,一般应在下风口安装一台检测器。
(6)对于有氢气泄漏的场所,应将检测器安装在泄漏点上方平面。
(7)对于气体密度大于空气的介质,应将检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并注意周围环境特点。对于容易积聚有毒气体的场所应特别注意安全监测点的设定。
(8)对于开放式有毒气体扩散逸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很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安全监测点。根据现场事故的分析结果,其中一半以上是由不正确的安装和校验造成的。因此,有必要介绍正确的安装和校验的注意事项以减少故障。
2.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的注意事项
(1)报警器探头主要是接触燃烧气体传感器的检测元件,由铂丝线圈上包氧化铝和黏合剂组成球状,其外表面附有铂、钯等稀有金属。因此,在安装时一定要小心,避免摔坏探头。
(2)报警器的安装高度一般应在160—170cm,以便于维修人员进行日常维护。
(3)报警器是安全仪表,有声、光显示功能,应安装在工作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地方,以便及时消除隐患。
(4)报警器的周围不能有对仪表工作有影响的强电磁场(如大功率电机、变压器)。
(5)被测气体的密度不同,室内探头的安装位置也应不同。被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探头应安装在距屋顶30cm外,方向向下;反之,探头应安装在距地面30cm处,方向向上。
燃气泄漏报警器施工接线图
控制器采用三芯屏蔽线与探测器连接(注:单芯线径不低于0.75mm国标线,依实际距离而定),将屏蔽层与控制器机壳相连并可靠接地。当采用RVV线缆时,应穿金属管并将金属管可靠接地。
参照控制器与探测器接线图,将控制器与探测器的对应端子相连接
接线方式
将输入控制器端子与探测器端子对应相接
◆输出端子与联动设备的连接
▲.当排风扇等感性设备满足小于等于5A/220VAV条件时,
可直接与输出端子相连,但尽可能的避免负载设备直接与输出端子相连,当负载设备大于5A/220VAV时,必须外接转接设备;
▲.控制器、探测器要保证可靠的接地;
▲.进行各种安装操作时,需先断电,否则可能会烧坏主机。
与控制器配套使用的探测器
与控制器配套使用的探测器有:点型气体探测器。
技术参数:
◆ 检测原理:催化燃烧式、电化学式
◆ 检测气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
◆ 采样方式:自然扩散
◆ 示值误差:±5%F·S/±10%/±5×10mol/mol
◆ 响应时间:≤30s
◆ 工作电压:DC12V~30V
◆ 额定功率:≤3W
◆ 温 度:-40℃~60℃
◆ 湿 度:≤95%RH
◆ 连接电缆:≥RVV3×0.75mm(国标线)
◆ 传输距离:≤1200m
◆ 防爆等级:ExdⅡCT6
◆ 安装方式:固定支架、管装、墙壁装
◆ 安装螺旋:G1/2〃
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
探测器应安装在气体易泄漏场所,具体位置应根据被检测气体相对于空气的比重决定。
当被检测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比重时,探测器应安装在距离地面(30~60)cm处,且传感器部位向下。
当被检测气体比重小于空气比重时,探测器应安装在距离顶棚(30~60)cm处,且传感器部位向下。
为了正确使用探测器及防止探测器故障的发生,请不要安装在以下位置:
◆ 直接受蒸汽、油烟影响的地方;
◆ 给气口、换气扇、房门等风量流动大的地方;
◆ 水汽、水滴多的地方(相对湿度:≥90%RH);
◆ 温度在-40℃以下或55℃以上的地方;
◆ 有强电磁场的地方。
❿ 天然气的防暴等级可以按甲烷作吗
天然气甲烷含量很高、防爆即便可以按照甲烷级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