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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必须配备

发布时间:2022-09-10 20:32:38

㈠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使用地点需要防爆检查员多长时间更换防爆合格证如何规定的

防爆产品的防爆合格证,与产品合格证都是随机资料.不需要防爆检查员更换.防爆合格证的有效期是5年,到期更换是生产厂家的事,与防爆检查员无关.

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哪些内容

一般防爆电气设备需要: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如果不在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㈢ 煤矿防爆检查人员数量配备是怎么规定的

煤矿安全检查员数量来按煤矿年生产能力自来规定:9-15万吨/年4人,15-30万吨/年6人 , 30-45万吨/年25人 ,45-60万吨/年30人, 60-90万吨/年35人, 90-120万吨/年50人。(注:9-15万吨是指含9万吨,不含15万吨,以此类推)
煤矿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提岗敬业,认真负责,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井下现场工作5年以上;
(3)对检查现场和专业熟悉了解,且能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技术作业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
(4)具有中专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6)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考核合格者,取得证书才能上岗。

㈣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如下:

1、选型: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原则 是按区域和瓦斯等级不同,选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对安 装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矿井总回风道、主 要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道的 电气设备,除不允许选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电 气设备均可选用。

对于安装在瓦斯矿井翻车机硐室和 采区进风道的电气设备,选用矿用防爆型设备;对于安 装在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巷的电 气设备,可选用矿用一般型设备。

2、使用:防爆电气设 备下井前要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签署合格证才能下井。 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操作和维护人员要进行 巡视和检查,经常保持其防爆性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 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3、实行 专业化管理: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和电 缆管理组。电气管理、防爆检查组负责防爆电气设备到 货验收、设备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回检查,各种保护 的整定管理和增、减负荷的审批工作。小型电气和电缆 管理组从小型电器和电缆编号、入帐开始,对发放、回 收、修理、试验和报废进行全面管理。

4、修理:对上井 的电气设备,全部入厂检修。检修工人要经过培训,熟 悉设备防爆性能,对检修质量负责。

5、建立各项管理制 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包括:防爆电气管理制度;设备 检查、维修制度;停电检修制度;包机制和岗位责任制 等。

6、建帐立卡、实行图,牌板(计算机)管理,包括 绘制井下供电和各采区配电系统图。掌握各种防爆电 气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了解设备动态以及在发生事 故时,制定正确的处理措施。

(4)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必须配备扩展阅读:

在启动、运行和切断过程中不致引燃周 围可燃介质的电气装置和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类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标志A)。在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 电弧或危险温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电气设备。

2、隔爆型 (标志B)。其结构为全封闭式。即使在电气 设备内部爆炸,也不会传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气体,从而排除 了着火爆炸的危险性。隔爆电动机就是这种结构。

3、防爆充油型 (标志C)。将可能产主火花、电弧或危 险温度可能成为引火源的带电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气 体不产生着火爆炸的电气设备。

4、防爆通风充气型 (标志F)。在内部充入空气或惰性 气体,并使其保持正压,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气体进入内部的 电气设备。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电路系统中,正常情况产生的电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气体的电气设备。该设备按最小引爆 电流分为Ⅰ 、Ⅱ、Ⅲ级。这种防爆电气设备电流限制很小, 用于仪表和通讯。

6、防爆特殊型 (标志T)。这种结构不属于上述各类 型,而是采用其他防爆措施的电气设备。

参考资料:网络-防爆电器设备

㈤ 如何使地铁机电设备标准化

第一条 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均属电气安全隐患点: 1、鸡爪子 (1)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和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 电缆未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电气设备接线咀(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属于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开关手把在零位,开关负荷侧带电者均属于明接头。 4、破口 (1)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加强层除外) (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条 开关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第三条 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 ,操丛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3.2 。 第四条 隔爆面有锈迹,用棉丝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第五条 隔爆面有锈迹,用棉丝擦后只留有云影,不算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修理设备时不允许有云影,否则为失爆。云影:一擦掉锈迹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者。 第六条 在15,25,40...... mm宽的隔爆结合面上的小针孔,在一平方厘米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每个孔直径不超过1毫米,深度不超过1毫米,在10毫米宽的隔爆面上不的超过2个否则为失爆。 第七条 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过0.5毫米,其伤痕的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的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毫米,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不小于相应规定的接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第八条 隔爆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机械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第九条 隔爆面应涂以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可以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面脱落后属于失爆,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的1/5并涂有防锈油可以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 第十条 防爆结合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不得小于所规定的结合面宽度,否则为失爆。(1)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宽度不小于25毫米,间隙不大于0.5毫米。否则为失爆。(2)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接合面宽度如下表。表中L——静止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1——螺拴通孔边沿至隔爆结合面两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W——静止隔爆接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结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转轴与轴孔隔爆结合面最大直径差。 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Ⅰ类隔爆面结构参数mm 结合面形式 L L1 W
外壳容积V(L)
V≤0.1 V>0.1
平面,止口式或圆筒式结构 6.0 6.0 0.30 -
12.5 8.0 0.40 0.40
25.0 9.0 0.50 0.50
40.0 15.0 0.60 -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0 - 0.40 0.40
12.5 - 0.50 0.50
25.0 - 0.50 0.60
40.0 - - 0.80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应符合下表规定: 操纵杆直径和圆筒直径与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mm 操丛杆直径 隔爆结合面长度
d≤6 L≥6
6<d≤25 L≥d
D>25 L≥25
第十一条 隔爆腔盖门紧固用的螺栓,弹簧垫,齐全紧固,否则为失爆。 第十二条 防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毫米,凸凹深度超过3毫米为失爆,整形后低于此标准为合格。 第十三条 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第十四条 密封圈需用邵尔氏硬度45~55度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密封圈的分层侧立向里,否则为不完好。 第十五条 密封圈尺寸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为失爆。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mm 密封圈外径Dmm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D≤20 ≤1.0
20<D≤60 ≤1.5
D>60 ≤2.0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不小于l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上表规定,否则为失爆。 第十六条 4mm2及以下电缆者,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否则为失爆。 第十七条 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必须大于4mm(70 mm2的橡套电缆例外)。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电缆和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否则为失爆。 第十八条 密封圈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2mm(包括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第十九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各一个),压紧,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条 螺旋式线咀如上金属圈时应装在档板外面,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一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符合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附表。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 的镀锌钢板。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附表,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1毫米,否则均为失爆。 第二十二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毫米,否则为失爆,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应不大于5毫米,否则为不完好。 第二十三条 当线咀已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厚度适当,不开口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等),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嗽叭咀伸入器壁规格一致,螺旋式线咀也只限安一个金属圈,否则均为失爆。 第二十四条 卡兰式进线咀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搬动喇叭上下左右晃动时嗽叭无明显晃动为准。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正向用力拧紧为合格,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五条 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线咀压紧应有余量,线咀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压叠式线咀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10%,电缆未压紧或压扁超过电缆直径10%的现象均为失爆。 第二十六条 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本设备为不完好,凡用螺栓连接紧固的部件,期间夹有弹性物者(如密封圈和橡套电缆)以不再加弹簧垫圈为 合格。 第二十七条 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者为失爆,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铸钢长度不小于1倍,铸铁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 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时,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均属于失爆。 第二十八条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拴应加弹簧垫圈其规格应与螺栓保持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或弹簧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第二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嗽叭咀严禁引人动力线,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条 电缆护套伸人器壁长度为5-15毫来,否则为失爆,如果电缆穿不进时,可将伸人器壁部分锉细,但和密封圈内径接触部分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一条 接线应整齐,不扭弯,紧固导电良好,无毛刺。卡爪(或平垫圈)弹簧垫齐全(使用线鼻子可不用平垫圈)。接线后卡爪(或平垫圈)不压绝缘胶皮,芯线裸露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10毫米,出现以上之一与规定违反者为不完好。 第三十二条 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满足下表,否则为不完好。 工作电压V Ⅰ类最小爬电距离mm 最小电气间隙mm
275<U≤420 8 6
420<U≤550 10 8
550<U≤750 12 10
750<U≤1100 20 14
1100<U≤2200 32 30
2200<U≤3300 40 36
第三十三条 高压电缆连接时一律采用压接技术,接线柱使用压板接线时,压板凹表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四条 接线室地线长度适宜,以松开线咀卡栏抽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为宜,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卡爪、平垫圈要镀锌或镀锡,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五条 采用铠装电缆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或者用绝缘物灌在三叉口以上,末接线的线咀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六条 接线室(盒)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室内的油应定期擦干,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 第三十七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隔爆性能(接线柱座)绝缘台有裂缝也属于失爆。 第三十八条 隔爆开关手把闭锁后,中层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带电体,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九条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损坏拆除或失效均属不完好。 第四十条 防爆电器设备和原件的放置应平、直、稳、接线后,盖板和转盖一律朝外便于检查和维护;喇叭咀严禁朝上,喇叭咀电缆出口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一条 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接反为失爆。 第四十二条 接地线使用镀锌扁钢或钢纹线时,接头处均可使用最少两道U型卡连接紧,使用镀锌扁铁时一般用两道镀锌螺栓紧固并加装弹簧垫或背帽,螺栓直径不小于10毫米,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三条 变电桐室的设备必须有标志牌,注明(编号、容量、用途、整定值、整定日期、负荷情况、短路电流、负责人)等。如标志牌与实际不符者为不完好。 第四十四条 防爆设备任一腔体内严禁存放任何物体否则为失爆。(单指存放)。 第四十五条 局扇和掘进工作面的用电设备,必须全部实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在局扇专供电源线路上严禁接人其它电气设备。 第四十六条 隔爆电动机轴与孔的隔爆结合面,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磨擦,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少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不大于I类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表规定W值的2/3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七条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5毫米,螺纹最小啮合扣数不低于6扣否则为失爆。 螺纹扣数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mm

净容积V(L)
最小拧入深度
最小啮合扣数

V≤0.1
5.0
6

0.1<V≤2
9.0
6

V>2
12.5
6

第四十八条 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九条 用螺栓紧固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条 观查孔胶封有机玻璃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一条 隔爆电气设备及五小电器在超过其额定电压的条件下严禁使用,否则为不完好。

第五十二条 隔爆型电器设备在额定电压的条件下改变原厂家设计但未经国家防爆检验部门检验发证在井下现场使用者计为朱爆。

第五十三条 隔爆电气设备及五小电器必须具备防爆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井下安全使用标志证,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四条 接线柱的绝缘台,接线座,有裂缝接线座,绝缘台晃动,接线柱在绝缘台上能转动均属于失爆。

第五十五条 防爆外壳无开焊,无裂纹,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六条 低压开关操作手把与隔爆外壳之间闭锁正确,可靠闭锁(包括机械和电气两种)不起作用者为失爆。

第五十七条 快动式门或盖打不开者为电气安全隐患点。

第五十八条 变电铜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配电点,采掘工作面分路开关,高压接线盒,移动变电站包括移动式干变,风电联锁开关,三台以上的开关和电气设备在一起时,其中两台以上的电气设备之间距离不大于5米时,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27伏及以上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

第五十九条 照明信号,煤电钻综保和检漏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辅接地极,主辅接地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接地装置应符合煤矿矿安全规程第485条。

第六十条 采用串连接地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接地不合格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

第六十一条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原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整定正确,严禁损坏拆除、短接,严禁短接接触器而使用隔离开关,直接控制电机,否则视为电气安全隐患点。

第六十二条 高压真空开关的绝缘监视保护必须起作用,移动变动站必须必须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移动变动电站高低压开关必须实现开盖闭锁和急停,移动变电站开盖闭锁和急停不起作用的、高低压联锁不起作用的为失爆。

第六十三条 由于“大马拉小车”导致电气保护不起作甩的视为电气安全隐患点。

第六十四条 干线漏电保护坚持日就地试验,月远方试验制度,煤电钻综保应每班就地试验一次,严禁甩掉不用,若出现甩掉视为电气安全隐患点。

第六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经集团公司组织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及“两证一标志”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严禁电工在井下补贴。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元件,视为不完好设备、元件。

第六十六条 井下电工应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严格执行测瓦斯后停电、验电、接地和放电的安全作业程序,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侧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六十七条 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并悬挂标志牌,整定牌,防爆检查合格证,注明设备编号、容量、用途、整定值、整定日期,负荷情况,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包机人,整定人,该牌与实际应相符,否则视为设备不完好。

第六十八条 接地极应按接地细则设置,距瓦斯抽放管路的距离应大于5mm,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件接触,否则视为电气安全隐患点。

第六十九条 立式旋转电机必须有防止垂直下落的异物进人通风孔内的装置,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它们的紧固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直径的1/100且不小于1毫米,不超过5毫米。

第七十条 对只接电源不接负荷的电气设备也属于检查范围。

第七十一条 对于防爆型电气设备(包括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井下任何地点安装使用均应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维护。地面选煤厂(特别是原煤系统)电气设备也应安装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保

养、维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进口设备虽不符合我国标准,但经上级有关部门特许后,仍能保持其设备原性能者,检查中可不按失爆论处。

第七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设备有失爆现象,应积极处理,处理后本次检查仍按失爆论处。本标准未涉及项目,检查时应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进行

㈥ 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内容

苍上煤矿防爆电气检查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连线电缆。
第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设备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
壳体

第四条 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
第五条 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第六条 隔爆外壳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第七条 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或晃动为失爆。
第八条 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

防爆面

第九条 隔爆结合面间隙和宽度不得小于表1、表2的规定,快开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mm,否则为失爆。
1、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结合面宽度:表1
隔爆空腔容积(L) ≤0.5 0.5~2 >2
间隙(mm) ≤0.3 ≤0.4 ≤0.5
结合面宽度(mm) ≥8 ≥12.5 ≥25

2、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隔爆结合面间隙与结合面宽度:
隔爆空腔容积(L) <0.5 ≥0.5 备注
结合面宽度(mm) ≥12.5 ≥25
间隙
(mm)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 ≤0.4 ≤0.6

第十条 隔爆面划伤为不完好,其深度与宽度不大于0.5mm,或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表2规定值的2/3,为失爆。无伤隔爆面的有效宽度计算见图1。
第十一条 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宽度不得小于25mm,间隙不得大于0.5mm,否则为失爆。快开式门或盖因变形打不开,且隔爆面间隙大于或结合面有效宽度小于表1规定值为失爆,否则为不完好。
第十二条 隔爆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6.3um,操纵杆的粗糙度应不大于3.2um,否则为失爆。
第十三条 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有“云影”为不完好,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失爆。(云影:青褐色氧化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
第十四条 隔爆面局部存在直径大于0.5mm,深度大于1mm的砂眼,在1cm2范围内超过5个为失爆。
第十五条 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杂物,否则为失爆。
第十六条 隔爆面应磷化或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脱落并未涂防锈油为失爆。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
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电缆引入装置

第十七条 高压电缆的引入装置采用浇铸固化密封式时,填料的填充深度须大于电缆引入孔径的1.5倍(最小为40mm),否则为失爆。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否则为失爆。
第十八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电缆直径较大而不能进入接线腔时,可适当将需伸入接线腔部分电缆护套锉细。
第十九条 没有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分别用密封圈、金属挡板和挡圈依次装入、压紧,否则为失爆。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加装的金属圈应装在密封圈外面,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条 金属档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套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2mm,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一条 接线嘴压紧后应有间隙,否则为失爆。接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不应小于5mm,否则为不完好。接线嘴压紧后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再垫其它杂物。金属圈内的外径应与喇叭嘴伸入器壁规格一致,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二条 接线嘴压紧要求:卡兰式的以压紧密封圈后用单手晃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为失爆。螺旋式接线嘴拧入丝扣数不得少于5扣,用单手顺压紧方向用力拧动超过半圈为失爆。
第二十三条 接线嘴严禁朝上,否则为失爆。接线嘴外部有缺损,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
第二十四条 电缆压线板压紧要求:未压紧电缆为失爆,电缆压紧后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10%以上,为不完好。
第二十五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内不允许有负荷侧接线嘴接入引出电源线或从电源侧接线嘴接入引出负荷线,低压隔爆开关接控制线、信号线的喇叭嘴严禁接入或引出动力线,否则均为失爆。

密封圈

第二十六条 必须使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七条 密封圈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3规定值,否则为失爆。
D(mm) D0—D(mm)
D≤20
20<D≤60
D>90 ≤1
≤1.5
≤2
备注:D:表示密封圈外径,D0:表示进线装置内径
2、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为±1mm、芯线截面积4mm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不大于电缆外径,否则为失爆。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否则为失爆。
4、密封圈的宽度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截面积70mm2的电缆除外),且不得小于4mm,否则为失爆。
第二十八条 密封圈修整后应整齐圆滑,凹凸大于2mm(含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第二十九条 密封圈的同心槽线应朝内,否则为不完好。控制线、信号线的密封圈分层严重内凸、外凹达密封圈宽度的1/3者为失爆。
第三十条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否则为失爆。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时为失爆。

紧固件

第三十一条 隔爆面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二条 紧固件应采用不锈材料或经电镀防锈处理,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三条 用一紧固部位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一致。螺纹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为不完好。
第三十四条 紧固隔爆面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五条 隔爆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弹簧垫圈与螺栓规格一致,弹簧垫圈应压平),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簧垫圈不合格均为失爆。

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到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则为失爆。
第三十七条 开关内隔离开关应与负荷断路器、接触器在电气或机械上联锁。否则为失爆。

电缆与连接

第三十八条 电缆(包括通讯、照明、纤毫、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装置的接头,为失爆。
第三十九条 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连接器和未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的接头,为失爆。
第四十条 通电电缆末端没有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为失爆。
第四十一条 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为失爆。

电缆接线工艺

第四十二条 接线应采用弓形垫圈、碗形垫圈或利用专用的接线头连接导线,螺母下应有弹性垫圈,或采用双螺母,不得压芯线绝缘。芯线裸露部分距距卡爪(或平垫圈)的最近端不得大于1mm,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三条 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方式,否则为不完好。接线柱使用压板压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井下使用的带有屏蔽层处理干净,否则造成事故按失爆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电气设备内接地线未接者为失爆。接线腔内地线长度应适宜,以松开先嘴卡兰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脱为宜;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五条 接线腔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内不允许有油,否则为不完好。
第四十六条 隔爆接线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4规定值,否则为失爆。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表4、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mm)
额定电压(V) 电气间隙(mm)
500V以下 6
660 10
1140 18
3300 36
6000 60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插接装置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当断开时插销不得带电,否则为失爆。
第四十八条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影响防爆性能的附属元件必须齐、完整、可靠。损坏、拆除或失效均为失爆。
第四十九条 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出现死弯致使像套电缆(包括控制线、信号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的绝缘橡胶分层为失爆。
第五十条 旋转电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它们的紧固零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一条 弹性物上不得再加弹簧垫,否则为失爆。
第五十二条 井下电缆不得用铁丝捆吊,不得盘圈。
第五十三条 喇叭嘴用密封圈分层不得朝外。
第五十四条 接地装置必须规范,杜绝串联接地。
第五十五条 五小电器必须上牌管理且牌板规格一致,不得用铁丝固定。
第五十六条 矿用开关必须上架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机电科.

㈦ 加油加气站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规定

加油站设备管理制度
1、 防爆管理
(1) 加油站应当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保养、检修制度,并在储存区、卸油区、加油区、桶装油料库房明显位置,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专业性检修必须由经过防爆技术培训档案(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防爆降级、报废),统一分类编号,实行专人管理。
(2) 固定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固,移动防爆灯等电气设备必须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3) 加油站应当每月检查保养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爆电气设备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b. 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密封钢板厚度不小于2毫米);
c. 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d. 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e. 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铠装电缆的外绕钢带无断裂。
(4) 加油站每两年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维护后者更换防爆灯具灯泡(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b. 清除设备灰尘、污垢和其他杂物,并对锈蚀处进行防腐处理; c. 更换或者修理易损零部件和紧固件;

d. 测试电机、电器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查接地线并测试电阻值;
e. 补充或者更换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脂(油);
f. 检查设备进出线口,更换损伤变形或者老化变质的密封圈; g. 更换不合格电机轴承;
h. 检查隔爆面,测量并调整隔爆间隙值; i. 更换不合格的电缆和配线钢管;
j. 更换已失灵或者报废的开关、按钮等防爆器件。
专业维护检查必须由防爆电气专职维护人员进行,难度较大的检修项目,可以请有关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检修。 (5) 加油站检查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a. 日常检查中严禁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和观察窗等;
b. 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c. 应及时在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d.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测试仪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使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40%; e. 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f. 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应当进行防爆处理;
g. 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油气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必
须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h. 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i. 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j. 细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2、 防雷防静电管理
(1) 加油站的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 金属油罐及其通气管; b. 加油站工艺设备; c. 输油管道及阀门
前款所列设施设备设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2) 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 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 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 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 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 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㈧ 电气质量检查员如何获得

去当地安监理局申请报考电气防爆作业证,电气调试安全员证,然后去质检局申请报考质检员资格证才能真正从事此行业,若没有证上岗,就是违规作业出了事故法律会追究相关责任的。

㈨ 煤矿是否必须设“六长”,求解释~有哪个规定、文件说超过多少规模的必须配置“六长”不

请看找到的所谓六长的标准出处,及后面附加的编者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老煤矿编者按:
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
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办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
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办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
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
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 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
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1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
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办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 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 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 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 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 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 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 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 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
第一节 煤矿设计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 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 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
第四十八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
(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 矿井服务年限
第五十一条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五十四条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节 项目构成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
第五节 项目构成
第五十七条 生产系统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 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 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条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灯房、浴室、食堂、 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
第六节 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
第六十一条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条 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
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第六十三条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
第六十四条 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 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
第七节 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十六条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
第六十八条 抗震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
第八节 开拓布置
第六十九条 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
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
第七十条 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第七十二条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
第七十三条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第七十四条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大巷运输
第七十五条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
第七十六条 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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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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