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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场所的排风口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11 22:21:44

Ⅰ 正压送风口和排烟风口的距离分别是多少那个规范制度规定的

没有具体规定,但前室正压送风口是有手动开启装置的,此装置火灾时必须让人手方便操作,所以通常风口底离地1500较好。

Ⅱ 净化车间防爆区要求

进入防爆区风管上安装防火阀及止回阀,防爆区的空气为全排,排风内机为防爆型;防爆区墙体应容为混凝土砌体内贴岩棉彩钢板,电气配管全部为镀锌钢管丝接,灯具、接线盒、拉线和、开关、按钮全部为防爆型;
未尽事宜:[email protected]

Ⅲ 防爆电器设备安装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2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 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根据防爆电气设备的发展,产品国家标准中出现了新的防爆类型,已增加了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所以本规范在这次修订时增加了这些新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有关内容,使之与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用的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协调。

本规范这次修订时,与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2—82)中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相比,在整体结构和编写层次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将“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分章逐节编写,使之层次清晰,更为合理。

2.1 一 般 规 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组别与使用环境条件相符,才能保证安全,按新防爆电气设备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有特殊标志“X”,此外为指定环境条件而设计的产品在产品型号后缀有规定的符号,如户外环境用产品——W;湿热带环境用产品——TH;中等防腐环境用产品——FI等标志。安装时需要注意。

2.1.2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1—83)的规定,防爆电气产品获得防爆合格证后才可生产,防爆合格证号是设备的防爆性能经过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认可的证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和外壳上“EX”标志是防爆电气设备的重要特征,安装前需要首先查明。

2.1.3 支架的固定,可采用预埋、膨胀螺栓、尼龙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体工程施工安装时,可参照《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标准图集》的规定,但要求固定应牢固。为防止降低钢结构的强度,采用焊接法固定时,应施行点焊。

2.1.4 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紧固后,若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过小,容易产生电弧和火花放电引起事故,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是确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进行检查。据某化工厂反映,多年电气事故统计表明,事故多半是发生在电气设备接线盒内的。附录A中所列数值,是按1993年新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而规定的,增加了低电压时的数值,并废止了低等绝缘材料的应用,只限用前三种耐泄痕性能较好的材料。

2.1.5 为了安全,电缆或导线引入设备后,应连接可靠,并密封良好。根据生产和使用的方便,有些产品设有多个进线口,但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尘能力而将多余的进线口密封。

2.1.6 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根据其使用环境,现行设备制造产品国家标准已将其修改为6组,其中增安型和无火花型设备还包括设备内部的最高温度。

2.1.7 塑料制品种类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剂侵蚀,故推荐使用家用洗涤剂清洗。

2.1.8 爆炸危险环境装设事故排风机,及时通风降低爆炸性气体浓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证和主要措施,为在事故情况下便于及时开动排风机,要求在现场的排风机按钮要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为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的变动和互换可改变其发热状态,所以强调灯具要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旋转光源灯泡时,应旋紧,不得松动,以防止产生火花和接触不良而发生过热现象。灯罩应按要求装好并将螺栓紧固,以往曾发生在更换灯泡后,不将灯罩重新装好的现象,故在此特别强调,应引起重视。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本节与原规范(GBJ 232—82)相比,作了较大的修改,因为随着隔爆型电气设备产品质量和产品国家标准的提高和修改,对制造厂出厂时已检验合格的产品,安装单位和使用部门应尽量减少拆卸检查,以免破坏其产品的隔爆性能,故将原规范中的有关属于产品制造标准的一些条文内容不再写入本规范。

2.2.1 制造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到现场后进行了验收检查,一般情况下就无需进行拆卸检查,而只进行外观检查,本条列出了外观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2.2.2 当隔爆型电气设备经检查确定需进一步拆卸检查时,因为不同的产品其防爆结构不同,应详细参照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本条所列各款规定,旨在确保隔爆面不致因拆卸后影响其隔爆性能。

2.2.3 机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险源,故安装时应特别引起重视。

2.2.4 制造标准中规定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设备要进行联锁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验收时要检验其可靠性,并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产和使用者。

2.2.5 为了防止插头插入或拔出时产生火花和电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产品制造标准的要求,还需设有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松脱。

2.3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增安型(即原规范中的“防爆安全型”)与无火花型(新增加的一种型号的防爆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要求,除电气性能外基本相同,安装要求和安装前的检查项目完全相同,故作为一节合并写出,避免重复。

2.3.1 增安型电气设备与无火花型电气设备有相同的外壳防护要求,外壳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纹和损坏,防止进灰、进水,接线盒盖应紧固,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无松动和锈蚀。

2.3.2 增安型电动机和无火花型电动机有相同的定、转子单边气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现行产品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GB 3836.2)和《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GB 3836.8)的规定,增加了表注中的有关规定。这些要求是防止电动机定子与转子之间的间隙过小,在长期使用后,电动机定子、转子之间发生摩擦,产生高温和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2.4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4.1 正压型电气设备(即原规范中的“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有防护、减少漏气、防止火花吹出等要求,要密封良好。

2.4.2 进入正压型电气设备内的气体是防爆措施,气体来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环境,为防止有腐蚀金属和降低绝缘性能、有损设备性能的气体进入设备和管道,规定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部的空气或气体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2.4.3 为了避免因火花或炽热颗粒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规定。

2.4.4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联锁装置的动作程序应正确。但设备通电前的置换风量因设备结构各异,故应按产品的技术条件或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来确定,管道部分仍按5倍相连管道的容积计算风量。

2.4.5 电气设备及系统要维持产品技术条件中最低的所需压力值,是为了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因产品的结构和所要求的最低压力值不尽相同,所以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而应以产品的技术条件为准。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如果内部的火花和电弧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就可能会引起爆炸事故的发生,因此设备安装和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2.4.7 现行的产品制造国家标准有此项要求,对管道的密封应经过认真检查,以保证整个通风系统的正压。

2.5 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5.1 充油型电气设备(即原规范中的“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外壳有密封和防护要求,外壳和油箱、油标有损坏和渗漏时,将使油位降低而失去防爆性能,排油孔便于更换废油,排气孔是使变压器油在火花或电弧作用下分解出的气体排出,防止内部过压而引起爆炸。

2.5.2 充油型电气设备对油面高度有要求,设备需垂直安装,当设备倾斜时,油标不能正确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设备内部缺油情况,故要求安装时其倾斜度不得大于5°。

2.5.3 产品的制造标准已将油面最高允许温度组别改为6组,在环境温度为40℃时,T1~T5组设备油面最高允许温度为100℃,其油面温升定为60℃,T6组设备的油面温升限定为40℃,防止油面温度超过气体自燃点温度或变压器油的闪点。

2.6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6.1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即原规范中的“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项目及要求,在进行检查时,不但应对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而且对与之关联的电气设备也应进行检查。

2.6.2 凡是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都是经过国家检验单位检验确认的设备,如其关联的电气设备的型号不符合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则破坏了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2.6.3 为了防止因电源变压器的缺陷而破坏了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于电池型号、规格的改变而改变了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能量供应,在事故情况下,产生的电火花和温度超过其额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据现行的产品制造国家标准,增加了对防爆安全栅的接地要求。

2.6.6 由于电气线路的参数对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影响,故提出了电气线路的参数应符合设计的规定,以限制线路的储能。

2.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7.1 本条列出了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项目,主要是标志、防护等级、温度组别、产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尘沉积等,检查设备是否与使用环境相适应。

2.7.2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时应注意的事项,尤其是有关通风孔道不得堵塞,以减少粉尘的聚集堆积。

2.7.3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及进线装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关重要,粉尘可以吸附于壳壁、绕组及绝缘零件的表面,影响散热和降低绝缘电阻,增大电路故障,所以设备安装时不得损伤其密封性能。

2.7.4 许多可燃粉尘受热后能够引燃,故划分了组别和划定了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值。

2.7.5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发展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3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3.1 一 般 规 定

3.1.1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和敷设路径,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施工应按设计规定进行。但鉴于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那些既可由设计规定,亦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决定的问题,可采取设计图纸有规定时按设计施工,若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可按本条规定执行的方法。本条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而作出的。

3.1.2 本条是为了防止电气线路因外界损伤而破坏绝缘,击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条是为了避免因线路的绝缘不良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对于不同的爆炸危险区所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的选型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施工安装时应按设计规定选用相应类型的连接件。

3.1.5 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可靠。绕接是一种不可靠的连接,往往会由于受外界的影响而松动,连接处的接触不良,接触电阻增大,引起接头发热;铝芯电缆与设备连接应采用铜

Ⅳ 地下室消防排烟,排风口出地面高度有没有标准

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消防”即是消除隐患,预防灾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的人员救援,重要设施设备、文物的抢救,重要财产的安全保卫与抢救,扑灭火灾等。目的是降低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战时由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统一指挥,以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动员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的专职消防队伍、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实施。

消防行动主要有:

①查明火情及受损情况,了解火灾现场的地形、风向,起火建筑的结构、出入口,被困人员的情况等。

②实施现地指挥,组织力量迅速赶往火场,根据火灾性质选用灭火剂和消防装备,根据火场情况正确运用灭火战术,主要方法包括阻火、设立隔火带、封锁火道、扑灭余火和看守火场等。

③迅速抢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转移后送离。

④及时撤离或隔离火场附近的危险物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消防使用水和化学灭火剂,利用消防车、灭火器、机动水泵等器材实施灭火。坚持先人后物、先控后灭和确保重点的行动原则。

Ⅳ 排风口距门口的消防距离国家有明确规定吗要有的话距离是多远

大于1.5m 建规

Ⅵ 甲类厂房楼顶离心式排风机风口防爆区域范围多大

甲类厂房楼顶离心式排风机风口防爆区域范围,指的是风机出风口区域大小,规范中对厂房外部多大区域属于什么防爆等级是有规定的,但排风的局部风速显然是高于其它地方的,射流衰减是有一个过程的,而气体等爆炸极限是有范围的,所以应该按风机出口风速计算射流衰减量,如果不超过厂房防爆范围就按厂房防爆范围设计,如果超出了按实际爆炸极限所处范围设计。另一个方法是让气流向上吹,有外壳式离心风机选90出风,然后加装向上出风的防雨帽,选择离心式屋顶风机的要求外部加装导流罩使气体向上吹。
涡轮排风机
涡轮排风机若装置于工厂的屋顶上,应可达到非常良好的效果,因为工厂内常因工具机的运作而产生热气与污烟,根据“热胀冷缩”的原理,热空气会膨胀,于是一定体积内空气分子数目变少,相对地热空气密度便较冷空气小,亦即热空气比冷空气轻,因此,室内热空气会往上升,冷空气往下降,于是,室内的热气或污烟会聚集于屋顶附近,于是,室内气温高,压力大,又配合屋顶上转动的涡轮及导流法,于是室内的热气或污烟便由叶片的空隙旋出室外,当热气抽出后,室内便产生低气压,而室外的空气高于内气压,因此空气便流入室内,填补了被抽出的热气空间,进而达到调节气温、去除污烟的效果,让室内的空气变得清净凉爽。

负压排风机
负压排风机,是以由内向外排风的方式,在室内形成一个负压的环境,吸引室外的空气流入室内来达到通风的目的。
负压排风机一般安装在下风口处,排风口周围3~5米范围内最好不要有阻碍物。在工业厂房实际应用中,负压排风机通常都是集中安装于厂房一侧,进气口于厂房房另外一侧,空气由进气口到负压风机形成对流吹风。在这个过程中,靠近负压排风机附近的门窗保持关闭,强迫空气由进气口一侧门窗补偿流入车间。
空气排着队、有秩序的由进气口流入车间,从车间流过,由负压排风机排出车间。换气彻底、高效,换气率可高达99%。通过具体的工程设计、根据需要设计换气速度和风速,任何高热、有害气体、粉尘烟雾均能迅速排出车间,任何通风不良问题均能一次性彻底解决。从开启风机的几秒钟内即可达到通风的效果。
在炎热的夏季,通常负压排风机都与降温水帘一同使用,除通风外还可以达到降温5~10℃的效果。

Ⅶ 通风系统划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应当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一般排风系统:生产辅助用室、生活用室等排出的一般废气,一般不需要处理直接排入大气。 2 有机气体排风系统:在生产中使用各类有机物质作为原辅材料时,将会在相关场所或设备处散发有机物质的气体,对于这类场所或设备均应设置排风装置。排风系统中的有机气体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再排入大气。 3 酸性气体排风系统:在产品生产中时有酸性气体排出,在这类排风系统通常设置湿式洗气吸收塔,处理后排入大气。 4 碱性气体排风系统:在产品生产中时有酸性气体排出,在这类排风系统通常设置湿式洗气吸收塔,处理后排入大气。 5 热气体排风系统: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炉子、高温灭菌设备等均有热气排出,由于排气温度较高,有时可采用热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理,若排气量较小或不便进行处理时,在采取必要的隔热措施后直接排入大气。 6 含粉尘的排风系统:不同的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气中的粉尘性质、浓度均不同。对于某些含尘浓度很高时,则要使用除尘设备对排气进行过滤,满足要求后排入大气。 7 特殊气体排气系统:对于产生特殊气体(属于易燃易爆或有毒甚至剧毒或有腐蚀性的气体)要防止排气系统中产生化学反应,要划分排气系统,选用专用的废气处理装置,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大气。 8 药品生产中有害、有毒的排风系统:在一些特殊药品(如强致敏性药物、某些甾体药物以及高活性、有毒药物)房间的排风口,应安装高效过滤器,降低污染后排入大气。 排风系统的构成: 一个机械排风系统,由风机、风口、风管、阀门、排风口等组成。风机提供空气流动的动力,风机压力应克服从空气入口到房间排风口的阻力及房间内的压力值;风管及阀门用于空气的输送与分配,风管通常用钢板制造,风口是收集室内空气的地方,为提高全面通风的稀释效果,风口宜设在污染物浓度较大的地方;污染物密度比空气小时,风口宜设在上访,而密度较大时,宜设在下方;在房间不大时,也可以只设一个风口。排风口是排风的室外出口,它应能防止雨、雪等进入系统,并使出口动压降低,以减少出口阻力;在屋顶上方用风帽,墙或窗上用百叶窗。风管(风道)——空气的输送信道,当排风是潮湿空气时宜用玻璃钢或聚氯乙烯板制作,一般的排风系统可用钢板制作。阀门用于调节风量,或用于关闭系统。在采暖地区为防止风机停止时倒风,或洁净车间防止风机停止时含尘空气进入房间,常在风机出口管上装电动密闭阀,与风机联动。 机械排风系统 1-风机;2-风管;3-排风口;4-风口;5-阀门;6-通风房间 排风系统的设计: 全面排风和局部排风: 全面通风也称稀释通风,它一方面用清洁空气稀释室内空气中的有害物浓度,同时不断把污染空气排至是外,使室内空气中有害物浓度不超过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防止工业有害物污染室内空气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有害物产生的地方直接把他们捕集起来,经过净化处理,排至室外,这种通风方法称为局部排风。 如果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有害物源不固定的原因,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者采用局部排风后,室内有害物浓度仍超过卫生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全面通风。全面通风是对整个车间进行通风换气,即用新鲜空气把整个车间的有害物浓度稀释到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局部排风罩是用来捕集有害物的。它的性能对局部排风系统的技术经济指针有直接影响。性能良好的局部排风罩,如密闭罩,只有较小的风量就可以获得良好的工作效果。由于生产设备和操作的不同,排风罩是多种多样的。 局部排风罩可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型式。 1 密闭罩 2 柜式排风罩 3 外部吸气罩 4 接受式排风罩 5 吹吸式排风罩 设计局部排风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局部排风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有害物发生源,使有害物限于较小的空间,尽可能减小其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 2 排风罩的吸气气流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3 已被污染的吸入气流不允许通过人的呼吸区。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操作人员的位置和活动范围。 4 排风罩应力求结构简单、造价低,便于制作安装和拆卸维修。 5 和工艺密切配合,使局部排风罩的配置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力求不影响工艺操作。 6 要尽可能避免或减弱干扰气流如穿堂风、送风气流等对吸气气流的影响。 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制约,要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并非易事。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生产工艺、操作特点及现场实际。 排风系统的设计原则: 对于控制要求。要能控制部分房间而不影响其它房间的使用,又或部分房间不要求同时使用的是不是要设置成不同的排风系统。对于有污染的房间,要求将排风系统做成单独的系统。 对于如下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 2 排风介质中有毒与无毒,毒性相差很大; 3 易燃、易爆与一般排风。 通风机的种类: 根据风机的传动方式分为: 1 轴流通风机 2 离心通风机 这两种风机在使用中有很多具体的类型,如:管道式离心风机、管道式斜流风机、房间式通风器(一般用于卫生间或排风量较小的房间)、壁式风机(常见用于大空间仓库类房间)、屋顶通风机(安装于厂房建筑的屋面)等等。 一般在制药类净化厂房中使用风机类型管道式风机或屋顶通风机。离心或轴流风机都常见到。将使用功能和时间相同的房间的排风合流排出,方便控制。对于特殊房间的排风的风机要加过滤器,以防污染大气。 风机、风管的设计选择依据: 在设计时根据换气次数求出单位时间内整个房间的通风量 (L:换气量,n:换气次数,:房间体积)。换气次数,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来确定,房间一般5~10次/h。通风机的风量除应满足计算风量外,还应增加一定的管道漏风量,排风系统的漏风附加率不大于10%。 再根据房间的通风量,和所需要的风压来选择确定风机的大小。风压的大小要具体计算每段的局部压力损失。对于一般的通风系统,风管压力损失值(Pa)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Pm----单位长度风管的摩擦压力损失,Pa/m; l----风管的总长度,m; k----局部压力损失与摩擦压力损失的比值。 弯头三通少时,取k=1.0~2.0; 弯头三通多的场合,可取k=3.0~5.0。 风管的管径由通风量和风速确定。根据公式 (F:风管的断面的积;v0:风管中流速。) 求出风管的面积,再根据风管的一般规格尺寸选择合适的风管尺寸。 排风口的类型和位置: 排风系统中常见的采用单层或双层百叶风口做排风口。风口的大小根据风速来确定,详见下表。 全面通风效果不仅取决于通风量的大小,还与通风气流的组织有关。设计时要根据有害物源位置、工人操作位置、有害物性质及浓度分布等具体情况,按下述原则确定。 1 排风口应尽量靠近有害物源或有害物浓度高的区域,把有害物迅速从室内排出。 2 送风口应尽量接近操作地点。送入通风房间的清洁空气,要先经过操作地点,再经污染区域排至室外。 3 在整个房间内,尽量使送风气流均匀分布,减少涡流,避免有害物在局部地区的积聚。 风速的控制: 风管和设备内的风速 位 置 推荐值(m/s) 最大值(m/s) 住宅 公共建筑 工厂 住宅 公共建筑 工厂 风机吸入口 3.5 4.0 5.0 4.5 5.0 7.0 风机出口 5~8 6.5~10 8~12 8.5 7.5~11 8.5~14 干管 3.5~4.5 5~6.5 6~9 4~6 5.5~8 6.5~11 支管 3 3~4.5 4~5 3.5~5 4~6.5 5~9 从支管上接出的风管 2.5 3~3.5 4 3.25~4 4~6 5~8 净化厂房的排风系统: 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室内气流倒灌。为防止室外气流倒灌,防止在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停止运行时,室外空气倒灌流入室内,引起污染和沉积。工程中常用的防倒灌措施是: ①采用设置中效过滤器,这种方式结构简单、维护方便; ②采用止回阀,使用方便,但密闭性较差; ③采用密闭阀,密闭性好,但结构复杂,管理不便; ④采用自控装置。 2 含有易燃、易爆局部排风系统的防火防爆。 3 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 洁净厂房内的换鞋、存外衣、盥洗、厕所和淋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的静压值,应低于洁净区。

Ⅷ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内容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Ⅸ 可燃气体防爆事故风机安装位置高度有什么要求

据我所知暂时规范上并没有事故排风机安装位置高度要求!一般要求可燃气体防爆事版故风机要放置在权地上,不可放置地下!且事故排风机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关于事故排风口规范上有相关要求,查阅相关规范即可。

Ⅹ 是哪个文件规定除尘器的排风口要安到室外,高于屋面

没有说必须安装于室外的,只是安装于室外就需要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最低高度15m,且高于附近30m范围内最高高度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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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防爆场所的排风口有什么规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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