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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泵房防爆等级

发布时间:2022-09-27 04:14:15

① 油田生产联合站的防爆知识有哪些

油田生产防火防爆知识
燃烧是一种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发生的物理现象,游离基的连锁反应则说明了燃烧的化学实质。
按照链式反应理论,燃烧不是两个气态分子之间直接起作用,而是它们的分裂物-游离基这种中间产物进行的链式反应。
1 、燃烧与火灾
( 1 )燃烧是一种发光放热的氧化反应。
物质和空气中的氧所起的反应是最普遍的,是火灾和爆炸事故最主要的原因。
( 2 )氧化与燃烧
氧化反应可以体现为一般的氧化现象和燃烧现象。
二者都是同一类化学反应,只是反应速度和发生的物理现象(热和光)不同。
2 、燃烧的类型
( 1 )自燃
可燃物质受热升温而不需要明火作用就能自行燃烧。分为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两种类型。
本身自燃的起火特点是从可燃物质的内部向外炭化、延烧。
受热自燃往往是从外部向内延烧。
植物油的自燃能力最大,其次是动物油,矿物油如果不是废油或掺入植物油是不能自燃的。
有些浸入矿物质润滑油的纱布或油棉纱堆积起来亦能自燃。
凡是盛装氧气的容器、设备、气瓶和管道等,均不得沾附油脂。
( 2 )闪燃
一闪即灭的燃烧。
在闪点的温度时,燃烧的仅仅是可燃液体所蒸发的那些蒸汽。而不是液体自身能燃烧。
( 3 )着火
可燃物质燃烧分气相和固相两种燃烧。
可燃液体的燃烧,先是液体表面受热蒸发为蒸汽,然后与空气混合而燃烧。
可燃性固体,受热熔融再气化为蒸汽,或受热解析出可燃蒸汽。
有的可燃固体不能成为气态物质,在燃烧时则呈炽热状态。
( 4 )火灾
我国工伤事故分为 20 类,火灾属于第 8 类。
在生产过程中,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称为火灾。
消防部门有火灾和火警之分,火灾是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3 、 燃烧的条件
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的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是燃烧条件。
4 、防火技术基本理论
防止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的同时存在或者避免它们的相互作用。
5 、防火基本技术措施
火灾的发展过程先是酝酿期,可燃物在热的作用下蒸发析出气体、冒烟和阴燃;
其次是发展期,火苗窜起,火势迅速扩大;
再是全盛期,火焰包围整个可燃材料,可燃物全面着火,燃烧面积达到最大限度,放出大量的辐射热,温度升高,气体对流加剧;
最后是衰灭期,可燃物质减少,火势逐渐衰落,终至熄灭。
防火的要点是根据对火灾发展过程特点的分析,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 1 ) 严格控制火源;
( 2 ) 监视酝酿期特征;
( 3 ) 控制可燃物:
以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
降低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
防止可燃物质跑冒滴漏。
隔离和分开存放。
( 4 )阻止火焰的蔓延,限制火灾可能发展的规模:
将火附近的易燃物和可燃物,从燃烧区转移走;
将可燃物和助燃物与燃烧区隔离开;
防止正在燃烧物品飞散,以阻止燃烧蔓延。防止形成新的燃烧条件,阻止火灾范围的扩大。
设置阻火器、水封井、防火墙、留足防火间距。
( 5 )组织训练消防队伍;
( 6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 、灭火的基本措施
一旦发生火灾,只要消除燃烧条件中的任何一条,火灾就会熄灭。
常用的灭火方法有:隔离、冷却和窒息(隔绝空气)、化学抑制法。
一、爆炸及其种类
爆炸是物质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大量气体和能量的现象。
爆炸发生时压力猛烈增高并产生巨大声响。
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类。
A 、物理性爆炸是由温度、体积和压力等因素引起,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分均不变。
B 、化学性爆炸是物质在短时间内完成化学变化,形成其他物质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和能量的现象。化学反应的高速度、大量气体和大量热量是这类爆炸的三个基本要素。
二、化学性爆炸物质
1 、简单分解的爆炸物
这类物质在爆炸是分解为元素,并在分解过程中产生热量。
Ag 2C 2=2Ag+ 2C +Q (热量)
2 、复杂分解爆炸物,如含氮炸药。
3 、可燃性混合物
由可燃物质与助燃物质组成的爆炸物质。
实际上是火源作用下的一种瞬间燃烧反应。
三、爆炸极限
1 、概念
可燃气体、可燃蒸汽或可燃粉尘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并不是在任何混合比例之下都有着火和爆炸的危险,而是必须在一定的浓度比例范围内混合才能发生燃爆。混合的比例不同,其爆炸的危险亦不同。
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浓度减小到最小(或增加到最大),恰好不能发生爆炸时的可燃气体体积浓度分别叫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统称为爆炸极限。
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之间的可燃气体浓度范围叫爆炸范围。
如天然气爆炸极限在常压下为 5 % ~ 15 % 。
在 1 MPa 时爆炸极限为 5.7 % ~ 17 % ;
5 MPa 时爆炸极限为 5. 7 % ~ 29. 5 % 。
极限氧浓度
当氧浓度降低到低于某一个值时,无论可燃气体的浓度为多大,混合气体也不会发生爆炸,这一浓度称为极限氧浓度。
极限氧浓度可以通过可燃气体的爆炸上限计算。如甲烷在 1 个大气压下的爆炸上限为 15% ,当甲烷含量达到 15% ,空气的含量占 85 % ,这时氧的含量为 17. 85% ,即甲烷与空气混合,当氧的含量低于 17. 85 % 时,便不会形成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
在实际应用中,对极限氧浓度取安全系数,得到最大允许氧含量。天然气的最大允许氧含量可取 2% 。
2 、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
( 1 )温度
混合物的原始温度越高,则爆炸下限降低,上限增高,爆炸极限范围扩大。
( 2 )氧含量
混合物中含氧量增加,爆炸极限范围扩大,尤其爆炸上限提高得更多。
( 3 )惰性介质
在爆炸混合物中掺入不燃烧得惰性气体,随着比例
增大,爆炸极限范围缩小,惰性气体的浓度提高到某一数值,可使混合物变成不能爆炸。
( 4 )压力
原始压力增大,爆炸极限范围扩大,尤其是上限显著提高。
原始压力减小,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在密闭的设备内进行减压操作,可以免除爆炸的危险。
( 5 )容器
容器直径越小,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小。
3 、爆炸极限的应用
( 1 )划分可燃物质的爆炸危险度
爆炸上限-爆炸下限
爆炸下限
( 2 )评定和划分可燃物质标准
( 3 )根据爆炸极限选择防爆电器
( 4 )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
( 5 )确定防爆措施和操作规程
四、防爆技术基本理论
1 、爆炸反应的历程
热反应的爆炸和支链反应爆炸历程有分别。
热反应的爆炸:当燃烧在某一空间内进行时,如果散热不良会使反应温度不断提高,温度的提高又促使反应速度加快,如此循环进展而导致发生爆炸。
支链反应爆炸:爆炸性混合物与火源接触,就会有活性分子生成,构成连锁反应的活性中心,当链增长速度大于链销毁速度时,游离基的数目就会增加,反应速度也随之加快,如此循环发展,使反应速度加快到爆炸的等级。
爆炸是以一层层同心圆球面的形式向各方面蔓延的。
2 、可燃物质化学性爆炸的条件
( 1 )存在着可燃物质,包括可燃性气体、蒸汽或粉尘。
( 2 )可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并且达到爆炸极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3 )爆炸性混合物在点火能作用下。
3 、燃烧和化学性爆炸的关系
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可燃物质的氧化反应。
区别在于氧化反应速度不同。
火灾和爆炸发展过程有显著的不同。二者可随条件而转化。
火灾有初期阶段、发展阶段和衰弱阶段。
扩散燃烧和动力燃烧
① 扩散燃烧
如果可燃气体和空气没有混合并点燃,燃烧在可燃气体和空气的界面(反应区),并形成稳定的火焰,称为扩散燃烧。
② 动力燃烧
如果可燃气体和空气充分混合并点燃,氧分子和可燃气体分子不需扩散就可以迅速结合,这种燃烧称为动力燃烧。由于化学反应速度非常快,反应区火焰会迅 速从引燃位置向周围传播,发生爆炸。
化学性爆炸过程瞬间完成。
4 、防爆技术的基本理论
防止产生化学性爆炸的三个基本条件的同时存在,是预防可燃物质化学性爆炸的基本理论。
5 、防爆技术措施
可燃混合物的爆炸虽然发生于顷刻之间,但它还是有个发展过程。
首先是可燃物与氧化剂的相互扩散,均匀混合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且由于混合物遇着火源,使爆炸开始;
其次是由于连锁反应过程的发展,爆炸范围的扩大和爆炸威力的升级;
最后是完成化学反应,爆炸力造成灾害性破坏。
防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对爆炸过程特点的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第一过程的出现,限制第二过程的发展,防护第三过程的危害。
其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 1 )防止爆炸混合物的形成;
( 2 ) 严格控制着火源;
( 3 ) 爆炸开始就及时泄出压力;
( 4 ) 切断爆炸传播途径;
( 5 )减弱爆炸压力和冲击波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的损坏;
( 6 )检测报警。
油气田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地震勘探、钻井、试油、采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与初步加工处理、储运和工程建设等环节组成。每一生产环节,因其使用物品、所采取工艺条件和所生产产品的不同,其火灾爆炸危险性亦有所区别。
一、石油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危险
从地震勘探、测井、射孔、完井到压裂增产改造,使用了种类繁多的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再使用、保管及运输过程中,随时都存在因热能、机械能、光能、化学能、电能引起意外火灾爆炸的危险;
钻井、试油等作业中可能发生井喷失控引发爆炸着火;
采油、油气集输、初步加工处理、储运等过程是在密闭状态下连续进行,采油高温、高压、低温、负压、高流速等工艺条件,易发生油气泄漏导致油气火灾爆炸;
数以万计的锅炉、加热炉、压力容器及油田专用容器与各种机泵、罐配套构成了油气采集处理和储运的生产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火灾爆炸危险;
油田工程建设大量使用乙炔气,也存在乙炔火灾爆炸的危险;
天然气脱硫及硫磺回收,存在着硫磺粉尘的火灾爆炸危险。
上述作业条件下火灾爆炸发生的几率较高,损失较严重的火灾爆炸主要有以下 3 类:
( 1 ) 井喷失控后引发的爆炸着火;
( 2 ) 储油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着火爆炸;
油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石油蒸汽等)泄漏后引发的爆炸着火。
二、原油天然气燃爆特性
油气田产品主要是原油和天然气。
原油闪点为 28 - 45℃ ,自然点 380 - 530℃ ,凝固点因含蜡量不同差异较大。
天然气无闪点数据,自燃点则具有随分子量增加而降低的规律,如甲烷的自燃点( 645 ℃ )高于乙烷( 510 ℃ )。
原油、天然气都具有潜在的燃烧爆炸危险,其主要特点是:
1 、易燃烧
原油具有比较低的闪点、燃点和自燃点,所以它比煤炭、木材等物质更容易着火。天然气在空气中燃烧为均相燃烧,遇火即着。一旦燃烧发生,都呈现出燃烧速度快、燃烧温度高、辐射热强的特点。
2 、易爆炸
原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到 1.1 - 6.4 %、天然气与空气混合到 5—15 %比例范围时,遇较小的点火能就能引起爆炸。
3 、易蒸发
原油容器内压力每降低 0.1Mpa ,一般有0.8 - 1.0m3 油蒸汽析出。蒸发出的油蒸汽极易在储存处所或作业场地的低洼处积聚,从而增加了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
4 、易产生静电
原油及其产品的电阻率一般在 1012 Ω ·cm 左右,在泵送、灌装、装卸、运输等作业过程中,流动摩擦、喷射、冲击、过滤等都会产生静电。当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火花能量达到或超过油品蒸汽的最小点火能量时,就会引起燃烧或爆炸。
5 、易发生沸溢、爆喷
原油和重质油在储罐中着火燃烧时,辐射热在向四周扩散的同时也加热了油田。若继续燃烧,温度不断升高,轻馏分不断蒸发,重馏分中沥青质、树脂和焦炭产物比油重而逐渐下沉。当热波面接触原油和重质油中的水分时便使之气化,使原油和重质油体积增大(水汽化后体积增大 1700 倍,油品本身体积也在膨胀),加之水蒸汽不断地向油面上涌,即会呈现出沸溢现象,使原油和重质油不断溢出罐外。当热波面抵达水垫层时,大量水分急剧汽化或造成很大的水蒸汽压力。急剧冲击油面并将油抛向高空,形成 “ 火雨 ” 现象(爆喷),进而造成大面积或火场型火灾。
6 、易受热膨胀
当原油、天然气受热膨胀所产生的压力大于容器或处理设备的抗压强度时,还会发生设备爆炸。
除原油、天然气外,我国油气田产品还有少量的油田液化气及天然气凝液。
油田液化石油气是从压缩天然气和不稳定原油中提取的,以丙烷和丁烷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烃类混合物,它与炼油厂生产的以丙烷、丙稀、丁烷和丁烯为主要成分的液化石油气不完全相同。天然气凝液是从天然气中提取、经稳定处理后得到的液体石油产品,其组分主要是戊烷和更重的烃类,也允许有一定数量的丁烷。二者都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
三、主要危险场所的防火防爆分析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它是确定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布置工艺装置、选择电器设备型式等,以及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重要依据,而且依此确定防爆泄压面积、安全疏散距离、消防用水、采暖通风方式及灭火器设置数量等。
3 、爆炸危险环境分区
石油行业标准《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25-87 ),根据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在油气集输、处理、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危险环境划分为 0 区、 1 区、 2 区。
( 1 ) 0 区属于最危险的区域,是指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密闭容器或储油罐液面以上的空间,虽然烃气体浓度一般都高于爆炸上限,形不成爆炸条件,但考虑到空气进入而使其成为爆炸危险区域,因此仍划为 0 区。
( 2 ) 1 区属于危险程度次之的区域,是指在正常运行中可能产生爆炸泵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如通风不良的油气工艺泵房、压缩机房、地下或半地下泵房、沟、坑、油气生产井井口房、容器、储罐、槽车装油口或放气口附近的区域均属 1 区,是由设备运转,容器盖开、闭,安全阀、排放阀的工作而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而形成的区域。
( 3 ) 2 区属于危险程度较小的区域,是指在正常运行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及时产生也只能在短时间存在的环境。如通风良好的工艺泵房、压缩机房、露天设备、开敞式油气管沟、紧靠 1 区的户内及户外区域。
在油气生产环境很少存在 0 区,多为 1 区和 2 区(大多数情况属于 2 区)。设计时应采取措施减小 1 区的危险性,降低 2 区的爆炸性气体出现概率。如 1 区加强通风, 2 区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
油气厂、站、库应按照 SYJ25 - 87 的规定执行。其他爆炸危险环境分区应按照国标( GB50058 - 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和参照有关专业防爆标准执行。
四、主要危险作业的防火防爆措施
1 、防范空气进入油气系统
( 1 ) 负压脱气工艺的原油稳定防止脱真空
案例:空气进入系统,原油稳定性分离器爆炸
1990 年 12 月 11 日 ,某原油稳定车间一台卧式油气水三相分离压力容器,因液位浮筒接管渗漏进行补焊后投用。启动 3 号 1 号丙烷压缩机均发现一级出口温度偏高(分别为 120 度和 112 度),压缩机出口压力由 1.8Mpa 上升至 1.95Mpa ,同时听到机内有异常声响,操作人员立即停机,紧接着(约几秒)就发生爆炸。容器呈粉碎性破裂,共破裂成 31 块,其中一块碎片重 272kg ,水平向北飞出 181m 远,飞越高度 21m 。事故致 5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9.4 万元。
事故原因:
A. 开工时,原油稳定车间个别闸门关闭不严,使空气进入系统,与天然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
B. 附近采油队吹扫干气管线时,阀门未关严,使空气经集中处理站进入该系统。
开厂措施不严密,对原料气没有进行分段化验。
C 、丙烷压缩机进口微负压运行,当温度升高出现异常时,未采取立即停机的果断措施。
( 1 ) 油气管线吹扫置换
( 2 )清罐和容器检维修
( 3 )防止天然气放空时的抽空
抽空机理
抽空是当管线设备压力泄放完后,由于天然气密度较空气小(天然气相对密度为 0.57 左右),天然气自上通道上浮流出,下通道抽吸进空气的现象。
集输管线铺设起伏大天然气抽空比较严重。若低端放空阀开启,高端放空阀也开启时,则形成抽空。抽空一直会持续到管内天然气自然全部流出,置换为空气为止。
天然气抽空产生后果是极其危险的,若空气抽吸进管线设备,如同时存在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机械火花或因铁的硫化物自燃等点火源,就会发生管道内燃和爆炸事故。
l 天然气抽空的控制
抽空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关闭放空阀不形成抽空通道就不会发生抽空。控制抽空的方法如下:
1 ) 管线放空压力接近零时应只开一端放空阀放空,不能两端都开着放空口形成抽空通道。
2 ) 若点火放空时,待火苗高约 1 m 时应及时关闭高端放空阀,让低端放空阀放空。
3 ) 管线裂口抢修放空时,应在放至接近零时关闭所有放空阀,让裂口放空。
4 ) 施工完后若置换空气应采用通球置换,以避免空气滞留使天然气— 空气混合,特别是大管线应严格做到这一点。
案例:管道内天然气抽空,自燃发生爆炸
1998 年 7 月,某大型输气站绝缘法兰漏气整改,施工 36 小时后,该段¢ 508 × 9 的管道在 6.6Km 管线两端放空阀均开启发生了抽空。恢复生产时,采取开天然气直接置换空气, 20 分钟约进天然气 9000 方后,关闭放空阀开始升压,升压过程中发现管线发热。分析判断是管线内燃,对管线采取浇水降温, 1 小时后,管线压力升至 2.6Mpa 时,采取开启 DN300 进站生产球阀和站场分离器 DN100 排污阀试图泄压时,站场发生了强烈爆炸导致全站设备损毁,人员伤亡的特大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
① 管线施工中开着干线放空阀产生了抽空和设备天然气内燃。
② 泄压时使天然气、空气、燃烧产物的混合气体进入到站场再混合发生了二次爆炸。
2 、 防范油气泄露
( 1 )设备密闭
案例:动火之前不检测,水罐施焊爆炸
1986 年 7 月 1 日 ,某联合站 3 名工人在给一立式 700m3 水罐焊液位装置,该水罐供应注水和天然气处理装置的冷凝器冷却用水,由于 4 号冷凝器管程腐蚀穿孔,天然气进入壳程循环冷却水中,并经循环水窜至水罐内(联通冷凝器的水管线压力为 0.2-0.4Mpa ,冷凝器壳程压力为 0.8-1.0Mpa )。长期积累,达到爆炸极限。埋下隐患,当焊工吴某与两名注水工动焊时,焊接火星引起罐内气体爆炸, 2 名工人当场死亡,另 1 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① 未办动火手续。
②施焊前未进行必要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 1 ) 厂房通风
( 2 ) 以不燃溶( 1 )感温报警器
( 2 )感烟报警器
( 3 )测爆仪

② 谁有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涉及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第七章 消防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的设计。

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第l.0.4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2.0.2条 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 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2.0.3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3.0.1条 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 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3.0.2条 油气厂、站、 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3.0.3条 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 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气站、库分级表3.0.3

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走为三级厂、站;

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

四、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从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

第3.0.4条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3.0.4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表3. 0. 4

注: 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 35kV 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30m。

第3.0.5条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3.0.5

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F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现定的数值增加50%。

第3.0.6条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 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第3. 0.7条 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三、四、五级油气厂。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3. 0. 8条 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 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厂、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4. 1. 2条 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第4.1.3条 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

第4.1.4条 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4.1.5条 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

第4.1.6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4.1.7条 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油气厂、站、 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第4.1.8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 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第4.1.9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4.1.10条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道路

第4.2.1条 一、二、三、D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条 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

二、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四、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五、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

六、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第三节 建(构)筑物

第4.3.1条 甲、 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二、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三、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3.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当采用封闭式的厂房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泄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3条 当在一栋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

第4.3.4条 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4.3.5条 生产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的门应向外开启,面积大于100m^2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

二、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两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工艺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工艺设备平台, 可设一个梯子。

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第4.3.6条 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和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凝液球罐的钢立柱,宜设保护后,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第4.3.7条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人室内。

第5.1.2条 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场所的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室外地坪高0. 6m:

二、可燃气体和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人仪表控制间内;

三、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l.3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 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5.l.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 乙类地面管适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5条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 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第5.1.6条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二、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燃料油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第5.1.7条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 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且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第5.1.8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

第5.1.9条 油气厂、站、库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二、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线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第5.1.10条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11条 机械采油井场当采用非防爆启动器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

第5.1.12条 甲、乙类厂房、工艺设备、装卸油栈台、储罐和管线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

第5.2.1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

注:⑴电脱水器当未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应按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当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则应按甲、乙类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

⑵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⑶污油泵房与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⑷天然气灌装设施的防火间距,当利用油气生产分离器的压力灌装时。按汽车装卸鹤管确定;当采用加压灌装时,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确定。

⑸表中分数,分子系指甲类可燃气体,分母系指甲类液体。

⑹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系指在同一密闭容器内可完成加热与分离、缓冲、沉降、脱水等一个或几个过程的设备和工艺过程中的加热炉。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可与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要求相同。

⑺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⑻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中心化验室、总机室和厂部办公室。

⑼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4.7执行; 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⑽辅助性生产厂房系指维修间、化验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水泵房、排涝泵房、深井泵房、仪表控制间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

⑾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2.2条 油气厂、站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 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 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二、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表5.2.2-1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间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

三、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表5.2.2-2

注:①表中数据为甲类装置内部防火间距,对乙类装置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②正压燃烧炉的防火间距按密闭工艺设备对待。

③表中中间储罐的总容量:液化石油气、在压力下储存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应小于或等于40m^3,甲、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3。

四、当装置内的各工艺部分不能同时停工检修时,各工艺部分的油气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

第5.2.3条 五级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注:①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②水套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性质确定防火间距。

③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大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④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5的规定执行。

第5.2.4条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Z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三节 储存设施

第5.3.1条 甲类、乙类液体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200000m^3:

三、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且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当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时,应单排布置。

第5.3.2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2的要求。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注:①表中口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当计算出的防火间距大于20m 时,可按20m确定。

②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总容量不大于1600m^3时, 储罐防火间距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确定。

第5.3.3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 当储罐组的总容量大于20000m^3,且储罐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应是闭合的;

二、防火堤应为土堤。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

三、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

五、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

六、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

七、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

八、设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

第5.3.5条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m。

第5.3.6条 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第5.3.7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

二、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储罐与浮顶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3.8条 储罐的进油管管口应接至储罐底部。

第5.3.9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不得与甲、 乙类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液化石油气罐的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罐可与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

第5.3.10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防护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5.3.11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

第5.3.12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 时?其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口管道宜设单向阀。罐底宜预留给水管道接头。

第5.3.13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液相进、出口阀的所有密封垫应选用螺旋型金属缠绕垫片或金属包石棉垫片。

第5.3.14条 液体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当采用冷却喷淋水时,应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相结合设置。

第5.3.15条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防护墙,墙高应为1m,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的液硫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5.3.16条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第5.3.17条 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为单层建筑;

二、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三、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墙。

第四节 装卸设施

第5.4.1条 装油管道应设方便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阀与火车装卸油栈台的间距不应小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于10m。

第5.4.2条 在火车装卸油栈台的一侧应设与站台平行的消防车道,站台与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第5.4.3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段铁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轨枕。

第5.4.4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至站、库内其他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l5m:

三、至次要道路不应小于10m。

第5.4.5条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 受油口与油罐之间不应采用明沟(槽)连接;零位油罐排气孔与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5.4.6条 汽车装卸油鹤管与其装卸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其他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与丙类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第5.4.7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4.7的规定。

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m)表5.4.7

注:液化石油气油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露天及半露天设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第5.4.8 液化石油气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 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4.9 液化石油气罐装站的罐装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二、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相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三、灌瓶间的地面应铺设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层;

四、装有气的气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六、残液必须密闭回收。

第5.4.10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的边缘部位。灌瓶咀与装卸台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5.4.11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

第五节 放空和火炬

第5.5.1条 进出厂、站的天然气总管应设紧急切断阀;当厂、 站内有两套及以上的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之前,均应设置越站旁路或设安全阀和放空阀。

紧急切断阀应设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第5.5.2条 放空管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通;

二、高压、低压放空管同时接入一个放空总管时,应使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第5.5.3条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气厂、站内各部位的安全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二、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先经凝液分离罐处理,分出气体中直径大于 300μm的液滴;

三、分离器分出的凝液应回收或引人焚烧坑焚烧;

四、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第5.5.4条 安全阀泄放的小量可燃气体可排入大气。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设备的最高平台,且不应小于2m,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厂房内的安全阀其泄放管应引出厂房外,管口应高出厂房2m以上。

安全阀泄放系统应采取防止冰冻、防堵塞的措施。

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上应设安全阀,容量大于 100m的储罐宜设置两个安全阀,每个安全阀均应承担全部泄放能力。

第5.5.6条 安全阀人口管上可装设与安全阀进口直径相同的阀,但不应采取截止阀;并应采取使其经常保持处于全开状态的措施。

第5.5.7条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气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二、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放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第5.5.8条 对有硫化铁可能引起排放气体自燃的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第5.5.9条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受系统;

二、污油池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第5.5.10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排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排放物中不含甲、乙类液体时,排污管应引出厂、站外,并避开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线两侧各12m内不得有建(构)筑物。

二、当排放物中含有甲、乙类液体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并回收凝液,并应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对分出的气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第6.0.1条 油气田内部的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1-l的规定;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表6.0.1-2的规定。

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0.1-1

注:①原油与油田气混输管道应按原油管线执行。

②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原油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下。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③管道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

③ E+H雷达液位计测原油,是外浮顶罐高25米,用哪种型号精度是多少防爆等级

IP55级的,

④ 工业临时用火等级划分

(一)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油田企业(炼化、销售企业除外)用火等级可划分为四级。 1.一级用火 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用火;在运行的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上用火;不小于400m3天燃气柜和的液化气储罐用火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炼化油罐、轻质油罐的用火;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原油、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 原油储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在小于5000m3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1001~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问、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用火;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Om以内的井场用火;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二)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炼化、销售企业用火可划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用火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化学危险品仓库;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二级用火 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全厂的系统管网区;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三级用火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特殊用火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点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5.固定用火区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⑤ 有人知道石油行业里机械设备的防爆等级需要多高吗D2BT4或者D2CT4或者更高

不同的装置、不同的区域,防爆等级不一样,一般设计院会划定防爆区域并指明防爆等级。
IIBT4是最常见的。是不是用隔爆型d,不一定,看应用设备来定,不少设备不采用隔爆,也能满足防爆要求。

⑥ 柴油泵房需要防爆电器吗

你好,柴油在易燃物分类属于液体三级,在气体和蒸气混合爆炸物分类里属于专T3,即引燃温度大于200小于属299摄氏度,而柴油是一种混合物,混合比例不同其闪点也会不同。

柴油闪点60度,按丙类设计,不需要防爆,但查了下柴油的闪点应是大于55度,如果小于60度,属乙类,应采用防爆电器。但检查的要求防爆改造。
来自防爆之家网

⑦ 大连输油管爆炸事件的相关事件

以下是最近40年来全球严重石油泄漏事件
10月24日,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扑救。当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大连新港码头油库“7·16”爆炸现场17时左右,再次发生火情。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大连新港码头油库“716”爆炸现场17时左右,再次发生火情,现场明火不大,但浓烟较重。
中新网大连10月24日电 (宋太盛 董永君)24日下午16点10分左右,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油库再次发生火灾。据现场知情者说,起火的正是7月16日发生爆炸的103号油罐,事发前103号罐正在被拆解,可能是在清理罐底的过程中,施工不慎点燃了罐里的剩油发生火灾。
到达现场时,已看不见油罐燃烧的明火,只是烟雾迷漫,气味呛人。至24日晚19时左右,大连市消防部门的100多辆消防车在现场扑救。鉴于大连新港消防供水和泡沫供水相对充足,加之103号罐周围的管线已经大部分拆解,罐体目前只剩六米多高。消防人员正在围堵大火,避免烧到别的罐体和区域,火势已在受控状态。另外,60多辆装满砂土的翻斗车在一旁待命。
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新港附近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大火持续燃烧15个小时,现场发生了至少6次爆炸。至7月28日22时,大连新港生产全面恢复。 2009年4月,相关机构就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保税油库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与预警,并形成了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已提出火灾预警,“火灾爆炸危险性评价结果表明,油库罐区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等级为严重,经安全措施补偿后降低为轻微,说明工程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
报告书指出, 保税油库的主要危险是火灾和爆炸,在储存、输送原油过程中,可能产生泄漏、跑料事故,遇明火则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原油泵房则是各类机电设备集中、操作 频繁、最容易泄漏和散发油气的场所,在通风不良和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爆炸。
另一种可能是,保税油库里存储的沙特油硫含量很高,原油罐上的氧化铁与原油中的硫长期作用,就会生成硫化亚铁。硫化亚铁沉淀物如果曝露在空气中,能发生氧化放热反应,最终引发爆炸。

⑧ 在炼油与化工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中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动火属于几级动火

是一级。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用火。
(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4、三级用火作业(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

⑨ 火力发电厂燃油泵房里安装的防爆灯防护等级应是多少

火力发电厂燃油泵房里安装的防爆灯防护等级应是ip67 exdiict6 gb wf2


⑩ 什么叫做甲级防爆,乙级防爆

甲级防爆
1、闪点小于℃的液体
2、爆炸极限小于10%的液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在这几个条件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框入甲级防爆,象苯、甲苯、丙酮等都属于甲级危险物品。对于甲级危险物品,有关规定是这样的:
1. 地上甲级固定顶立式储罐防火间距:当单储罐体积大于1000立方米,储罐间距0.6D(D为储罐直径),当储罐间距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时,储罐间距0.75D。但是同时又规定,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还规定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2. 地上甲级固定顶立式储罐与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大于25米;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在25米—35米之间(视储罐的大小定)。
3. 甲级工艺装置与配电室、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米,最低不小于15米;与明火及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污水处理厂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路边)防火间距15米;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防火间距10米;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防火间距5米;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
4. 有爆炸危险的甲级防爆厂房应独立设置,并采用敞开或半敞开的厂房,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5. 控制室与生产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米,而且应离开电气防爆区(危险区)。如果必须在防爆区,则朝向危险区的墙不开门窗,而且采取防爆正压措施,使室内保持5—10mm水柱正压,以免危险气体进入控制室。另外,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A:布置在有毒气体设备的上风头
B:注意要离开高温、高压及盛有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质的设备
C:控制室至少要有一面不朝向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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