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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防爆电气依据

发布时间:2022-10-23 06:55:21

㈠ 燃气锅炉电器设备,燃烧机头,有具体的防爆要求吗有没有标准或法律依据。

在燃气锅炉周围的一定范围内,所用电气要用防爆电气,锅炉设备的输气管道有阀门,有法兰,这些地方都有可能会有气体泄漏,设备有防爆要求。

㈡ 锅炉房对电气专业有什么要求

锅炉房对电气专业要求:
(1)锅炉房内应设置防爆、防水灯具。要求在锅炉操作间内有足够照度。尤其在压力表和水位计等重要读数位置更应设专用照明,避免操作人员失误:
(2)在燃煤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如送风机、引风机、鼓风机)刚启动时,往往因多种因素而引起其设备电机的启动电流超过正常值范围,无法启动设备〔或造成空气开关等烧坏)。所以,应考虑措施降低电机的启动电流(如采用软启动器或变频器启动)。炉膛链条、给煤(粉)系统需对电机进行调速控制。
(3)为了适应燃油燃气锅炉的自动化控制,每台锅炉宜配备相应的控制柜。燃煤锅炉的控制柜〔或盘)宜设置在操作人员监视范围之内的位置,可随时观察锅炉压力、温度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转情况。
(4)对输送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管道(指金属管材)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当锅炉房设有防雷和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网时,可与其相连接,否则应设静电接地系统。
(5)对燃气锅炉的放散管,其顶部应安装避雷针。
(6)凡对控制和监视锅炉水位、压力、憔气漏气报警等的仪表装置均应保证其灵敏度,确保仪表的质量和必要的检测与校验手段。
(7)在施工中应对电气材料(包括动力、照明、自动化仪表系统)严格把关。以保证运行安全可靠,尤其对燃气锅炉房,往往电气专业出现短路或其他事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8)对于程序控制的电脑板、PLC、变频器、软启动器等控制器,其温度、压力、速度、转速等重要数据,内部程序或连锁须根据厂家给出的数据进行设置整定。

㈢ 燃气锅炉房锅炉间电气设备要求防爆吗

一般情况下,燃气锅炉房的电气设备是没有防爆要求的。按要求做好管道的防静电接地就足够了。

㈣ 锅炉房防爆窗规范

摘要 由于国家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天然气作为锅炉燃料的燃气锅炉,已成为目前的普遍选择,由于燃气泄漏容易发生爆炸等危险,为了保证其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国家规定锅炉房必须要符合燃气锅炉房防爆要求规范。

㈤ 燃气锅炉房 是不是防暴区

GB50016 第3/3/12说明在有明火的设备附近不划分为防爆区。城镇燃气规范也规定锅版炉房为丁类权,不划分防爆区。GB50058第2。2.2也有此规定。因为在这些区域光一个电气防爆没有意义,你都有明火了还用得着电气那点小火花来点燃?所以,一般不划分为防爆区,但装备气体报警,防爆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要防爆是因为事故是浓度是已达到爆炸极限)。

㈥ 锅炉掺烧易爆炸气体应如何划分防爆区域,依据何标准

恩,我认为这个首先必须要有相关专业的有资质单位设计和划分,比如专设计院。因为这个东西说简属单简单,但是责任重大。以160吨天然气点火流化床锅炉为例,他兼有废气、废料焚烧功能,这个炉子再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防爆,由设计院出图划分防爆区域,图纸设计在电气专业内,并在每个燃料喷头附近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这个设计在火灾报警图纸中。基本按照GB50058,简单看图纸划分防爆区域仅在锅炉一层至2层10米标高内,涵盖天然气管道、废气管道等易燃介质区域。看似简单,实则责任重大,安装完毕后的验收由四方进行,监理、业主、消防第三方检测、市消防大队。所以我认为这个的关键点不是如何划分,而是响应的责任划分,若没有相应资质切不可随意划分、变更。

㈦ 锅炉房需要用防爆产品吗

锅炉房分为烧煤和烧燃气,烧煤锅炉房当煤没有完全燃烧会产生一氧化碳,如果是燃气锅炉可能会有燃气泄露。所以锅炉房要用防爆电气设备。

㈧ 锅炉房内的水泵须要是防爆水泵 这一条是哪个规范要求的

1.1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油泵间等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锅炉房内的余热主要来自锅炉本体、汽水管道、烟道、水箱等散热损失。这就涉及到锅炉房内各房间夏季要保持多少温度较合适的问题,而温度的高低决定了采用何种通风方式及通风量的大小。虽然现在的燃油燃气锅炉自动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大多时间在设有空调的控制室内,但其他房间的温度也不宜太高,所以通风量的大小首先应从消除余热来考虑。1.2按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3.6至13.3.8条规定: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燃气调压间等有操作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了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次数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以上三条均是为了保证排除各房间内空气中易燃易爆油气而规定设置的最小通风量。1.3锅炉间、油泵油箱间、燃气调压间一般采用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如采用气体灭火装置,则一旦发生火灾,启动灭火系统工作,同时要关闭通风系统及出入这些房间风道上的阀门。确定火熄灭后,再启动排风系统,排除残留气体,为保证灭火后能从室内下部地带排除残留废气,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少于4次/h,并于房间下部设置排风口。这就从消防方面规定了排风系统风量。1.4燃油燃气锅炉运行时,需要有充足的空气才能保证燃料的充分燃烧。而各种燃料所需的空气量是不同的,所以要通过计算确定所需的通风量。

㈨ 燃气锅炉房电气必须防爆吗

室外燃气锅炉电气设备不用考虑防爆。只有在燃气分配站区域的电气设备要考虑防爆。

㈩ 锅炉房安全防爆基本原则是什么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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