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安装检测维护资质证书是广大从事防爆电气施工行业的公司必备的资质证书。
深圳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累计已为上百家客户企业取得相应的证书。在中诺检测办理防爆电气安装检测维护资质证书,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培训和考试标准为GB3836系列标准,每月定期1-2场培训和考试安排,全程协助准备办理所需资料,可以为广大企业客户节约办理时间和成本,证书真实权威可查,值得信赖!▪⋅
Ⅱ 防爆检测机构有哪些,防爆电气检测需要什么资质
不管是对防爆产品还是防爆区域的防爆电气检测,都是需要CNAS授权资质的。产品的防爆检测标准是GB3836/GB12476等系列,对防爆区域的防爆电气检测执行标准是AQ3009/GB50058/GB15577等。中诺检测提供防爆产品的检测认证和防爆区域的现场防爆检测、防爆施工改造等服务,资质齐全,专业服务,有需要随时联系我们获得报价!▪⋅
Ⅲ iecex认证是什么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IECEx体系(IEC System for Certification to Standards relating to Equipment for use in Europe Atmospheres)是关于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及其相关服务的国际合格评定体系,是表明防爆电气设备的一种国际接受的方法。
IECex防爆认证采用ISO第5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获证后监督。
防爆认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1)客户提交认证申请,与检验公司签订合同;
(2)检验公司指导客户准备产品相关的各类资料;
(3)在国内实验室根据标准进行防爆实验;
(4)检验公司审核防爆试验报告,审核技术文件提交审核意见;
(5)检验公司审查整改项及关闭NCR;
(6)检验公司签发EC型试验证书;
(7)检验公司进行工厂防爆体系审核;
(8)检验公司签发CE证书。
Ⅳ 防爆电气安装需要那些相关资质
防爆电气安装相关资质见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Ⅳ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需要什么资质证书
在防爆电气施工行业里,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资质证书一般叫做《▪⋅,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维护资格证书》,是广大进行防爆安装和防爆施工工程的企业客户从业资格证。这个证书可以找深圳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来办理的。办理流程非常简单,只要提供公司名称和至少3个员工名单,参加线上进行为期两天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就可以发证了。要办理的可以进一步咨询中诺检测。
Ⅵ 防爆电器安装资质证书如何办理
1.
发证机构:这个证书目前最普遍的发证机构有3家,分别是沈阳所、南阳所、天津所。
2.
证书权威性:以上3个机构的证书有效性都是一样的,都是全国范围内认可的。
3.
办理主体:该证书只能以公司名义办理,个人和个体户是不能办理的,同时对办理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也有要求。在办理之前可以跟小编确认是否可以办理,是否需要修改经营范围等。
4.
员工持证问题:该证书是公司+至少3个员工一起持证,每增加一个员工,要另外收费。如果员工有离职,这个证书也不能带走。一般我们建议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员工来参加。
Ⅶ 防爆电气安装和维修需要什么资质如何办理
肯定是需要资质的。在防爆电气施工行业里▪⋅防爆施工资质证书一般叫做《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维护资格证书》,是广大进行防爆安装和防爆施工工程的企业客户从业资格证。这个证书可以找深圳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来办理的。办理流程非常简单,线上进行为期两天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就可以发证了。要办理的可以进一步咨询中诺检测。
Ⅷ 防爆施工需要什么资质深圳有防爆施工资质机构吗
肯定是需要资质的。在防爆电气施工行业里▪⋅防爆施工资质证书一般叫做《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维护资格证书》,是广大进行防爆安装和防爆施工工程的企业客户从业资格证。深圳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专业提供喷漆车间、危化品仓库、油库油站、粮油车间、打磨厂房等爆炸性场所的防爆施工和整改服务,资质齐全,工程团队持证施工,服务过LG、海马饲料、宝钢、大众等大中型企业客户。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中诺检测获得报价!
Ⅸ 谁知道防爆等级的划分,及防爆厂家应该具备的资质是什么,怎么区分厂家资质等级吗
不知道你要什么。
、、、、、、
我以下所说的是防爆电器一块的。GB(国标) 3836 国际(IEC)
1、防爆等级的划分
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I类为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为除矿井以外的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
防爆分为:隔爆(用d表示)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充油型 o 正压型 p 充砂型 q 浇封型 m 气密型 h
温度组别:组别又分为T1、T2、T3、T4、T5、T6六种,引燃温度用t(℃)表示,
气体级别:分为::IIA、IIB、IIC 三个类别,A级:甲烷、乙烷、丙烷、环乙烷、环庚烷、苯乙烯等、B级: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 C级:氢、乙炔、二硫化碳
防护等级:就是防水防尘IP66(已经算是很高的了)IP68(最高)
示例
:防爆标志为dIIBT4,代表:防爆电气产品的型式为隔爆型,是使用在II类场所的IIB级(类)别,爆炸性气体的引燃温度为T4的组别。
有些的还有防腐:WF(2)产品适用的温度:如-40度-+50度
等等。
2、
资质就是企业的产品证书。有些厂家不仅有国内的防爆机构的认证(国内的有:沈阳、南阳、天津发的证。)还有国外的,如(ATIX、IECEX、等等)认证方面的。每一个产品都要有单独的认证。同样的产品不同规格的,也要有认证。
然后,中石油内部有一个叫做(能源一号网成员)有此证的厂家是比较少的。大项目大的工程公司会以此为进入他们公司内部供应商的一个门槛儿
然后,你可以看一下厂家的注册资金。当然是越多越有实力。
参与过的国内的大项目有哪些。业绩表。
Ⅹ iec防爆电机标准
IEC已发布的防爆电气标准见表1.
IEC简介: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至2015年已有109年的历版史。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权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总部最初位于伦敦,1948年搬到了位于日内瓦的现总部处。1887-1900年召开的6次国际电工会议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电工标准化机构,以解决用电安全和电工产品标准化问题。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召开的国际电工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永久性机构的决议。1906年6月,13个国家的代表集会伦敦,起草了IEC章程和议事规则,正式成立了国际电工委员会。1947年作为一个电工部门并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76年又从ISO中分立出来。宗旨是促进电工、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电工标准化等所有问题上(如标准的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该委员会的目标是:有效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保证在全球范围内优先并最大程度地使用其标准和合格评定计划;评定并提高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共同使用复杂系统创造条件;提高工业化进程的有效性;提高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