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业场所的防爆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01-22)
【分类号】 L35901199505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部发(1995)56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名称】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㈡ 请问危险品运输车的防爆等级有哪些大家帮帮忙啊
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4.1.5 排气系统要求:
4.1.5.1 发动机排气系统排气管的走向要合理,应能避免对燃油箱和货物的热传导和热辐射。
4.1.5.2 排气管与油箱的距离至少保证100mm。
4.1.5.3 排气管与货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00mm;排气管与货物垂直距离应大于250mm,并有隔热装置。
4.1.5.4 发动机排气消声器要选用防火型或加装防火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前端,其出气口要远离运输
货物,距离不得小于0.5m。
4.2 整车要求
4.2.1 质量参数
4.2.1.1 车辆的质量参数必须满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且不得超过该底盘允许的最大总质量。
4.2.1.2 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有关部门对爆炸和剧毒化学品的破坏特性所规定的载质量的要求,最
大不得超过10t。
4.2.2 尺寸参数
4.2.2.1 车辆的尺寸参数必须满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
4.2.2.2 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不得小于300 ㎜。
4.2.2.3 罐式车辆满载时的质心高度与轮距的比值不得大于0.9。
4.2.3 罐体容积
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品的罐式车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
m3。
4.2.4 罐体基本要求
4.2.4.1 常压罐体必须符合GB18564 的要求,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 的规定。
4.2.4.2 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并应得到侧面及后下
部防护装置的有效防护,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
不得小于150 ㎜。
4.2.4.3 罐顶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以用来保护当倾覆发生时,罐顶的管接头、阀门及其它附件不致损
坏,从而避免造成罐内所装载的介质泄漏。罐顶的管接头、阀门及其它附件的最高点必须低于倾覆保护
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 ㎜。该倾覆保护装置应能承受相当于2 倍的车辆满载质量的负荷。该装置应是封
闭的,同时必须装备有能把积聚在倾覆保护装置内的液体排到远离任何车辆结构性部件外的排放阀。
4.2.4.4 底部卸料的罐式车底阀应有截断装置,当卸料管由于撞击等外界突发事件拉断时,能迅速封闭,
以防物料大量泄漏。底阀远程控制器应靠近卸料装置,并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当紧急事件发
生时能快速关闭所有的底阀。
4.2.5 厢体基本要求
4.2.5.1 货厢基本结构为金属骨架、金属蒙皮封闭式,金属骨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内外蒙皮与货厢钢骨架贴合紧密、平整,不允许有空鼓缺陷。
4.2.5.2 货厢内蒙皮应采用有色金属材料或船用胶合板,船用胶合板应涂防火涂料。
4.2.5.3 货厢板面内外蒙皮之间采用阻燃隔热材料填充。货厢侧壁或前后壁板应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
窗。货厢内应装设感烟火灾探测器,并与驾驶仓连接。顶板外蒙皮可采用防雨、防火性能较好的非金属
材料。
4.2.5.4 货厢门口应安装密封条。密封条应固定可靠,防雨防尘密封良好。
4.2.5.5 货厢门铰链应固定可靠,旋转自如。锁止结构安全可靠。
4.2.5.6 货厢内不得装设照明灯光,不得敷设电气线路。
4.2.5.7 货厢内应设置货物固定紧固装置,在货厢前壁、侧壁设置一定数量的固定绳钩。
4.2.5.8 总质量大于2000kg 的车辆,货厢后门和侧门上应设置防盗报警装置;总质量大于9000kg(含
9000kg)的爆炸品、剧毒品厢式运输车驾驶室内应装监视器,其摄像头应设在货厢后部上端。
4.2.6 连接装置的规格强度
4.2.6.1 罐体或厢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在底盘上,不允许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方
式。
4.2.6.2 连接装置所采用的螺栓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8.8 级,螺栓拧紧扭矩应符合QC/T 518 的要求。
4.2.7 防静电措施
4.2.7.1 底盘、罐体或厢体、管道及其它相关附件等相关装置必须紧密接通,其以上元件的任意两点间
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
4.2.7.2 货厢内底板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厚度不小于5mm,系统电阻为104~108Ω。
4.2.7.3 需配置输送泵的车辆,应采用离心泵、叶片泵或其它不易积聚静电的泵,泵送系统应形成导静电
通路。
4.2.7.4 装卸软管所用材质应与所装运介质相适应,应采用防静电胶管,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
阻值应不大于5Ω。
4.2.7.5 必须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柔软,展开、收回灵活,末端应装设弹性“鳄鱼夹”,接地线与车架
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
4.2.7.6 车辆底部必须设置导静电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JT/T230 的规定,拖地带一端紧接底盘,另一
端轻触地面,拖地带末端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
4.2.8 应急灯
4.2.8.1 车辆应设有手提式照明应急灯,应急灯连续照明时间应不少于12 小时;若装运的是爆炸品,
则应急灯应是防爆的。
4.2.8.2 车辆应设有手提式黄闪灯,黄闪灯应符合GB14887 的要求。
4.2.9 消防设备与灭火器
4.2.9.1 驾驶室内应配有一个2 kg 的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设置4 kg 的干粉灭火器各一个;有特
别要求时,应设置与所装载介质性能相适应的4kg 灭火器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2.10 急救与人体防护
4.2.10.1 驾驶室内应装有收发两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应存放有性能良好的扩音器一具。
4.2.10.2 剧毒品车辆上的每一工作人员最少必须配备一套护目镜及手套。
4.2.10.3 剧毒品车辆上的每一工作人员应设有一套正压呼吸器,且具有完全充气的气筒,可以维持三
十分钟的工作时间,呼吸器应符合GA124 的要求。
4.2.10.4 剧毒品车辆应放置一个设备齐全的急救箱,以便在任何时候均可即时取用。
4.2.10.5 剧毒品车辆应设置工具箱和随车配件箱,应配备装卸作业的防护用品和紧急处理的材料、器
具。
4.2.10.6 剧毒品车辆内应备有一手提“有毒物品,危险勿近”的中英文警告牌,字体应为120 毫米正楷,以便在采取应急措施时展示出来,该警告牌应能放置在道路上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4.2.10.7 车辆内须存放应急措施指南,列载以下各项应急措施,随时可供参考:
a) 警方及消防部门的报警电话;
b) 如怀疑泄漏气体,尽可能把车辆驶至空旷地方,确保司机和其他人员处于漏出气体的迎风位,
同时应尽快佩戴呼吸器;
c) 发动机熄火;
d) 不要有明火;
e) 不准吸烟;
f) 利用车辆内存放的手提警告牌及黄闪灯,在道路上放置标志,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g) 如果发现有物料泄漏的情况,应及时关掉相应的开关,或在可行的情况下,用阻止物料泄漏的
工具或物料来阻止物料泄漏。
你可以搜搜这个标准
㈢ 关于车间防爆等级划分,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版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权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 导电性粉尘。
客观上很多工业现场满足爆炸条件。当爆炸性物质与氧气的混合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若存在爆炸源,将会发生爆炸。因此采取防爆就显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质:很多生产场所都会产生某些可燃性物质。煤矿井下约有三分之二的场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质;化学工业中,约有80%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存在爆炸性物质。
㈣ 加油站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属于几类防爆电气设备
我只回答一个:储油罐的压力为常压,二级加油站一般为90-150m3,可用4-5个30立的油版罐就可以了。其他设备根据自权己的实际需要吧。配置人数也看实际情况而定
基本设备:油罐、加油机(带潜泵或不带潜泵)、潜油泵、液位仪、中控系统、集中卸油口、呼吸阀、量油孔等。
根据国家下发的争求稿(加油站建设与改造)。要求2015年后所有的加油站采用双层油罐或混凝土罐池加防渗层并配泄漏报警(此项费用极高新建站应注意了,万一不小心中招就必须改造,投入使用的加油站改造费比新建差不多了)。
㈤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防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关于可燃气体报警器在应用场所防爆等级EXdIICT6、防护等级IP65,这些参数如何选择回呢,要选择合适的答可燃气体报警器,其实就是根据现场的不同环境和条件选择不同的防爆类型、不同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同的外壳材质的防爆摄像机。Ⅱ类 爆炸性混合气体——在化工、油田、油罐、石化、炼油、军工、航天等工厂用(气体防爆):常用隔爆型,其防爆标志为ExdⅡA、ⅡB、ⅡC。现场有存在氢气,乙炔,二硫化碳这三类气体才会用到最高等级EXdIICT6.除此以外所有的环境都是可以选用防爆等级EXdIIBT6.IP是国际用来认定防护等级的代号。IP等级由两个数字所组成,第一个数字表示防尘;第二个数字由表示防水,数字越大表示其防护等组长越佳。一般IP65在室外基本可以达到要求。
㈥ 油罐区域的防爆等级及设备选型
IIBT4的防爆电气设备就能满足要求。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㈦ 防爆认证中的0区1区2区都是什么意思
防爆认证中按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1区和2区。0区是最危险的,对设备的防爆等级也是最高的。比如油罐车上油罐口就属于0区。深圳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防爆认证代理机构,熟悉防爆认证标准和防爆技术要求,可为客户提供防爆设计、整改、检测、认证等一站式取证服务。详情可以进一步联系中诺检测。
㈧ 防爆电器的类别级别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
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
0区一般只存在于密闭的容器,贮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在实际设计过程中1区
也很少存在,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
2、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二类:
Ⅰ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矿井以外的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
3、Ⅱ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为ⅡA、ⅡB、ⅡC三类;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六组。
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组
2.1、隔爆型电气设备
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内部的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d”。
2.2、增安型电气设备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裕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电弧、火花或高湿电气设备,其标志为“e”。
3、防爆原理电气设备引燃可燃性气体混合物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另一个是电气设备表面(即与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发热。对于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产生电弧、火花的部件放在隔爆外壳内,或采取浇封型、充砂型、充油型或正压型等其他防爆型式就可达到防爆目的。而对于增安型电气设备是对在正常运行时不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高温的设备,如果在其结构上再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尽力使设备在正常运行或认可的过载条件下不会发生电弧、火花和过热现象,就可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这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就没有引燃源,而可用于爆炸危险环境。 如电气设备为ⅡB类隔爆型T3组,标志为ExdⅡBT3。 如电气设备为Ⅱ类增安型,温度组别为T2组,标志为ExeⅡT2。 如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则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它防爆型式,如主体采用增安型内装ⅡC类隔爆部件,温度组别为T4,标志为ExedⅡCT4。 如电气设备为粉尘防爆防尘型T11组。标志为:DIPDPT11。 防爆电器适用范围:
1.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1区、2区危险场所;
2.适用于IIA、IIB、IIC级爆炸性气体环境;
3.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22区;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按各自的标准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我国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O区、1区和2区。(与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一致)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0区一般只存在于密封的容器,贮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在实际设计过程中1区也很少存在,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
㈨ 本人现在急求电气设计中区域防爆等级的划分和具体的定义..请专业人士帮忙..
看一下防爆标准不就行了吗?GB3836就是国标的防爆标准,欧标的是IEC60079和EN60079
㈩ 可燃气体防爆等级一类二类的区别
可燃气体防爆等级一类二类的区别在于: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