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部门管理进出品仪器设备的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进出品仪器设备的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进出品仪器设备的检查程序如下:
1、检测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初制定仪器调和运行中检查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2、仪器设备运行中检查计划应选择对读数易漂移而又使用频繁,数据重要的测量和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运行中检查。计划应包括需进行运行中检查的设备名称、检查项目、实施日期、负责人等;
3、本公司需要进行检查的仪器设备包括天平等;
4、检测部门负责人按运行检查计划组织有关检测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运。行中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评定仪器设备状态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5、如评定仪器设备状态不符合使用要求,应上报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处理;
6、运行检查中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应定期校准、检定;
7、仪器设备运行中检查的有关记录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归档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❷ 测量仪器校准 在审核的时候是不是要有当地部门检验报告 医院设备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如果属于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新购置的测量仪器设备都有检定证书,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要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送往有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并开具检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