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hgj28现行有效吗
现在还没有新的出现,所以是现行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设计标准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J 28-90
1 总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
1.2 化工企业的防静电设计,应由工艺、配管、设备、电气等专业相互配合,综合考虑,并采取下列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1)生产过程中尽量少产生静电荷;
(2)泄漏和导走静电荷;
(3)中和物体上积聚着的静电荷;
(4)屏蔽带静电的物体;
(5)使物体内外表面光滑和无棱角。
1.3 静电接地的主要作用是泄漏和导走带电物体上的静电荷。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是静电接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4 本规程对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设计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而对增滑措施、静置时间、空气增湿和地坪导电等,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1.5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计算,可参照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2 一般规定
2.1 静电接地的范围
2.1.1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接地措施(以下简称静电接地)。
2.1.2 对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物体,如因其带静电会妨碍生产操作、影响产品质量或使人体受到静电电击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2.1.3 在生产、贮运过程中的器件或物料,彼此紧密接触后又迅速分离,而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或可能产生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2.1.4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采取专用的静电接地措施(计算机、电子仪器等除外);
(1)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连接时;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2.1.5 对任何流送或喷射中的带电体,严禁用接地的导体去导走其静电荷。
2.1.6 当设备及管道需作静电接地时,其金属外壳和零部件,应连接成一个导电整体,并与大地相导通。严禁存在与地相绝缘的金属物体。
2.1.7 各种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2.2 静电接地连接方式
2.2.1 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物体,应按照其电阻率、表面电阻率或电导选择下列静电接地连接(以下简称接地连接)方式;
(1)静电导体应直接接地。
(2)静电亚导体应作间接接地。
(3)下列静电非导体除应作间接接地外,尚应配合必要的静置时间:
a.电阻率为1010~1012Ω·m的非金属体;
b.表面电阻为1011~1013Ω的固体表面;
c.电导率为1O-10~10-12S/m的液体。
2.2.2 对2.2.1(3)规定以外的静电非导体,除应作间接接地外,还应采取加静电消除器,加静电消除剂等其它措施来防止静电危害。
2.3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电阻值
2.3.1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一般情况应小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场所,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0Ω。
2.3.2 静电接地支、干线等金属体的电阻值可忽略不计。
2.3.3 单个静电连接点应按照2.7条的要求进行装配和维护。其连接的电阻值可不考核。
2.3.4 当其它接地装置用作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根据该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
2.4 静电接地连接点和接地端头
2.4.1 应在设备、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设置专用的接地连接端头,作为静电接地的连接点。设备内部有关部件间的连接点和钢筋混凝土基础接地引出点,可参照本规程有关条款设置。
2.4.2 接地连接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易受到外力损伤;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有爆炸、腐蚀等混合物。
2.4.3 当设备直径大于和等于2.5m或容积大于和等于50m3时,其接地点应设两处以上。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管道接地连接点的要求见3.2.1。
2.4.4 可供直接接地的接地端头有下列几种:
(1)于设备、管道外壳(包括其支座)上预留出的裸露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采用专用的金属接地板或螺栓,其具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金属接地板或螺栓可焊(或紧固)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b.金属接地板或螺栓的材质,应根据设备、管道金属外壳的材质而定。
(I)当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为黑色金属材质时,金属接地板应选用镀锌钢材。
(II)当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为有色金属材质或不锈钢时,金属接地板应选用与设备、管道外壳相同的材质。
(III)螺栓一般用镀锌钢材。
c.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宜小于50×10mm。接地连接用的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Omm(1孔φ11),大型设备宜为110mm(2孔φ11)。
接地用螺栓规格不应小于M10。
d.当选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作静电接地时,应选择适当部位预埋200×200×6钢板,在钢板上再焊专用的金属接地板。预埋钢板的锚筋应与基础主钢筋(或通过一段钢筋)相焊接。
(4)接地端子排板。
2.4.5 可供间接接地的接地端头有下列几种:
(1)贮藏液体、粉体的金属容器壁体。
(2)埋设在带电体里并与带电体的接触面积大于2000mm2的金属物体。
(3)采用专用的金属接地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专用的金属接地板与非金属固体表面应紧密结合,其接触面积应大于2000mm2。
b.结合面内可填充导电涂料、接触导电膏或金属箔等,其材质应使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
c.在金属接地板上应焊上挠性引出线或符合2.4.4(3)要求的金属接地板等。
『贰』 接地网施工有哪些技术规范有人知道吗
接地线的深度要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的治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简要地阐明了本规范编制的宗旨,是为了保证接地装置的施工和验收质量而制订。第1.0.2条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接地装置。其他如电子计算机和微波通讯等接地工程应按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第1.0.3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必要时需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按修改后的设计执行。第1.0.4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凡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器材,均不得使用和安装。第1.0.5条本规范内容是以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为主,有关施工安全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第1.0.6条电气装置接地工程应及时配合建筑施工,从而减少重复劳动,加快工程进度和提高工程质量。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条规定了哪些电气装置应接地或接零。第十款至第十四款根据近几年出现的新产品和征求修订意见中要求增加而制订。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根据国标《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和1985年版《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规定而修订。第2.1.2条本条规定了哪些电气装置不需要接地或不需要接零,基本与原规定相同。《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关于哪些电气装置需要和不需要接地或接零在电压等级上有新的规定,考虑国标《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也正在修订,为同设计规范协调一致,现规定要作相适应的修订。第2.1.3条当直流流经在土壤中的接地体时,由于土壤中发生电解作用,可使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增加,同时又可使接地体及四周地下建筑物和金属管道等发生电腐蚀而造成严重的损坏。第三款根据日本技术标准和原东德接地规范的接地体以及接地线的规定,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双线制正极如无绝缘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采用外引接地时,外引接地体的中心与配电装置接地网的距离,根据我国水电厂的经验,不宜过大。否则由于引线本身的电阻压降会使外引接地体利用程度大大降低。注:考虑高压直流输电已自成系统,直流电力网将有专用规范,本条只适用于一般直流系统。第2.1.4条本条规定接地线一般不应作其他用途,如电缆架构或电缆钢管不应作电焊机零线,以免损伤电缆金属护层。第二节接地装置的选择第2.2.1条这几种自然接地体均直接埋人地中或水中,能够很好地起到降低接地电阻、均衡电位的作用,且能节约钢材,能提高电气设备运行可靠性。第2.2.2条从60年代起国内外已广泛应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满足热稳
『叁』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还使用吗
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已废止,被GB/T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替代。
『肆』 请问,关于电气设计的国标有哪些
文字性规范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条文说明
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
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带条文说明)
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6.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
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8.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 31:2006
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12.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94
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14.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04X501
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1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17.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8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GB50054-2009有2009就订2009,没有则订95的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25-95
图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室外布线08D800-7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施工图集C1604
电力电缆井设计与安装07SD101-8
电气竖井设备安装04D701-1
电缆桥架安装施工图集04D701-3
电力工程电缆设汁规范GB50217—9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图集02X101-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实例03X101-4
『伍』 低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多少欧姆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83》
第4.2.1条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专接地电阻,不宜超过属4欧。 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4.2.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力网中,采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公里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米者除外),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
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欧,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陆』 要求低压电气设备接地电阻不超过多少欧
依据《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83》
第4.2.1条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版阻,不宜超过权4欧。 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4.2.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力网中,采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公里处,零线应重复接地。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米者除外),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欧,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第4.2.3条
直流电力网中零线重复接地应采用人工接地体,并不得与地下金属管道等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米。
第4.2.4条 为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柒』 规范要求几种常见接地要求的阻值
好好学习一下这些规范你就都知道啦。《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捌』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现已废止,请问现在更新成哪个标准!! 急!!
GB /T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玖』 我国关于接地及过电压保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介绍
GB/T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50169-2006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HG/T 20513-2000《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附条文说明) 》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16895.22-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
GB/T 21545-2008通信设备过电压过电流保护导则
GB/T 21697-2008低压电力线路和电子设备系统的雷电过电压绝缘配合
GB/T 9043-2008通信设备过电压保护用气体放电管通用技术条件
GBJ 64-19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Q/GDW 144-2006±800kV特高压直流换流站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导则
SHS 06009-2004接地及过电压保护装置维护检修规程
TB/T 3251.2-2010轨道交通绝缘配合 第2部分:过电压及相关防护
还有一些相关的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