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装置知识 >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净化装置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净化装置

发布时间:2024-07-31 00:51:48

『壹』 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以及混合动力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水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第六条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环保车型目录。

从外埠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经过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对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第七条市、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治理能力。第八条市、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验、停放地检验、路上检验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第九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应当与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同步进行。第十条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市、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数据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第十二条市、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目测比对、拍摄影像记录、仪器设备检测(包括遥感检测)等方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目测比对和拍摄影像记录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

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测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贰』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组织制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检查考核有关部门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制宣传和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宣传。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七条鼓励、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第八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
提倡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提倡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公务车。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障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一条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清洁能源机动车,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采取措施促进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十五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
本市执行的车用燃料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清洁车用燃料。第十六条销售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车用燃料的标准。第三章排放检验第十七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叁』 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业机械等。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协调处理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林业和园林、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事、船舶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以及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第六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添加剂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七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诊断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八条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维修单位应当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传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船舶检验等部门建立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验、维修信息的数据平台,实现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验、维修信息的实时联网、实时共享。第十条从事城市公交、道路运输、船舶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对确保本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标准负责。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检验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技术规范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三章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其他车辆代替报检车辆上线检测;

(二)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

(三)篡改检测限值、检测数据、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

(四)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

(五)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肆』 西安工程机械环保排放规定是什么

《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摘录)

第十三条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市场准入,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关中地区禁止使用不符合国Ⅲ标准要求的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市政府负责)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摘录)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对现有机械完成申报。第三十七条 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不得租赁或者外借超标排放的机械。第三十八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作业机械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二)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三)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四)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西安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排放标准的通知》精神,自2017年11月1日起,西安将实施最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凡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西安生产、销售和注册(转入)登记、生产。进口企业若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机械实行注册管理,统一登记、编号、上牌,建立工程机械使用台账,取得工程机械号牌、《工程机械登记证》、《工程机械设备档案证》,录入“互联网+工程机械”管理平台。 ---陕西省《工程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工程机械登记证、工程机械设备档案证及工程机械牌照(样图)

陕西省工程机械编号标识标准

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标识(样图)

第一阶段排放”标识为黄色;2、第二阶段排放”标识为橙色;3、第三阶段排放”标识为绿色;4、第四阶段排放、DPF改造、电动、天燃气”的标识为蓝色。

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可通过加装后置尾气处理装置使设备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政策规定的标准,内燃机采用汽油,柴油,LPG(液化石油气)或 CNG(压缩天然气)为燃料。排出的主要有害物质为HC,CO,NOx和颗粒物(黑烟)。尾气净化器一般结构是涂有贵金属催化剂的金属蜂窝载体。工作原理是当高温尾气通过净化器时,HC,CO 和颗粒物在催化剂和高温的作用下和氧气发生化学反应成为无毒的水和二氧化碳。

汽油,LPG和CNG发动机使用三元催化器来去除HC,CO和NOx。

柴油发动机采用氧化催化器 (DOC),通过直通式免维护柴油机尾气微粒过滤器(FTF)和壁流式柴油机尾气微粒过滤器(DPF)来去除HC,CO和颗粒物;采用SCR系统来去除NOx。

直通式免维护柴油机尾气微粒过滤器(FTF)能去除60-80%的黑烟,95%的柴油机尾气臭味,99%的CO;用尿素水溶液和氨气做还原剂,通过催化剂,把氮氧化物还原成氮气。

阅读全文

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净化装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拼多多组合工具箱 浏览:876
精密铸造各种元素怎么加 浏览:407
机械销售多少岁做不好 浏览:107
自动叠层装置 浏览:365
镀锌板储料罐加工设备公司在哪里 浏览:258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是什么学 浏览:177
在家健身什么器材最实用 浏览:623
天津市东丽区华龙阀门厂 浏览:144
什么叫半导体制冷箱 浏览:806
上半身肥胖练什么健身器材 浏览:171
加油站管道阀门防腐 浏览:77
设备机械调整英语怎么说 浏览:872
机构动平衡实验装置 浏览:67
地暖关气阀门先关进水还是先关回水 浏览:711
数控机床op5是什么意思 浏览:422
宾利的仪表盘00按钮什么意思 浏览:30
轴承型号61840表示什么 浏览:29
怎么查看电脑USB已连接设备 浏览:716
什么是三分频器材七分调试 浏览:979
粘性土适合什么机械碾压 浏览: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