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第四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分类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经费投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开展公益宣传,倡导低碳、环保出行。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答复实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时,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路网结构,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并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转入登记,但国家要求淘汰的机动车禁止转入。第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和区域。高排放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道路行驶。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止使用的区域使用。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第十六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贰』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该怎么治
挖掘机、吊车、压路机……这些在施工中广泛使用的工程机械其实是巨大的污染源,一台工程机械的尾气排放,相当于50—80辆国五排放标准的小汽车。
京市正在开展“263”专项行动,其中今年的大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中,就有一项是对这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现状:使用广泛,污染排放总量大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笔者昨天走访了部分在建工地,发现工程机械的使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道路施工和土方桩基施工中,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非常常见。巨大的轰鸣声中,浓浓的柴油味在现场弥漫,很多机械的尾气排口冒着浓浓黑烟。
“这些机械达到什么排放标准?”在走访的各个工地,对于笔者的提问,没有一位工作人员可以回答。“在哪里加油?加的什么油?”对此,一位操作人员说,这些工程机械从来都不会去加油站加油,一般都是供货商送到工地上。
“加油站的油很贵,这些机械吃油非常厉害,为了节省开支都是用的重油。”一位从事工程施工的业内人士说,这些机械使用的都是柴油,重油是柴油的一种,清洁度比市面上加油站的油差很多,都是从一些外地的炼油厂运来的。
工程机械使用重油已经是业内“公认”的做法。据了解,在京市面上销售的柴油已经达到国五标准,至于重油,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的一位执法人员介绍说,他曾在多个工地抽查过重油,“可能连国三标准都达不到,杂质很多,使用这种劣质油品,污染排放之重可想而知。”
难管:执法没有强制标准,分属不同行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究竟有没有排放标准?在市机动车排污监管中心,笔者看到了一份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行业标准,提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应达到国三排放,但在现实中,达到这一标准的少之又少。
相关机构几年前曾对苏省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过一次粗略统计,京区域内正在使用的约2100台,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仅为10%。
非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到底有多重?答案是一台国一排放的机械尾气排放相当于50—80辆国五排放的小汽车。
虽然对这类机械的治污已被纳入年度环保工作任务,但在环保部门看来,难度很大。
首先,非道路移动机械并不需要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因此,我市目前到底有多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没有准确数据。
其次,执法没有强制标准。相对于车辆淘汰标准中可以将黄标车和国一排放汽车逐步淘汰,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淘汰标准从未有过。
第三,管理部门众多。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于分属不同行业,因此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用于工地施工的属于住建部门,用于道路施工的属于交通部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属于农业部门等等,缺乏统一监管。
对策:建立准入制度,划定使用区域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环保部门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
首先要做的是搞清楚我市到底有多少这类机械?产生的污染排放总量为多少?环保部门建议,尽快由各个部门统计所属行业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及排放标准。
第二,尽快建立准入制度,统一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和52条,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环保部门认为,今年我市应该确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准入制度,进入南京市范围内的这类机械都要进行登记,尾气检测低于国三标准的需加装环保装置以达标排放。
第三,划定使用区域和时段。根据《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我市环保部门的初步工作计划为:12月底前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建议内环为限制行驶区域,7:00—20:00禁止国三排放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叁』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怎么治
统计摸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分布位置,统一按照排放阶段和机械现况污染程度,来设置定位系统。各地划定国家排放标准符合的机械可以进入作业。逐步淘汰排放超标的机械。应急和民生必须使用的除外
『肆』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