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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型号试验周期

发布时间:2024-10-18 22:44:52

Ⅰ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试验回路接线基本要求

1.试验工作应注意选用合适的仪表,整定试验所用仪表的精确度应为0.5级,测量继电器内部回路所用的仪表应保证不致破坏该回路参数值,如并接于电压回路上的,应用高内阻仪表;若测量电压小于1V,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接于电流回路中的,应用低内阻仪表。绝缘电阻测定,一般情况下用1000V摇表进行。
2.试验回路的接线原则,应使通入装置的电气量与其实际工作情况相符合。例如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用突然通入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对正常接入电压的阻抗元件,则应用将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而电流由零值突然上升的方法,或自负荷氏搏族电流变为短路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在保证按定值通知书进行整定试验时,应以上述符合故障实际情况的方法作为整定的标准。
模拟故障的试验回路,应具备对装置进行整组试验的条件。装置的整组试验是指自装置的电压、电流二次回路的引入端子处,向同一被保护设备的所有装置通入模拟的电压、电流量,以检验各装置在故障及重合闸过程中的动作情况。
3.对于复杂装置的检验,其模拟试验回路尚应具备如下的条件。
1)试验电流、电压的相对相位能在0°~360°范围内变化。试验电压一般为三相四线制,试验电流一般可为单相式,但应具备通入三相的条件。单相式的电流值应能在50A内均匀调节,而模拟三相短路的电流,则应不小于20A.
2)要有模拟故障发生与切除的逻辑控制回路,一般应能模歼弊拟以下各种情况。
(1)各种两相短路、两相短路接地及各种单相接地故障。
(2)同时性的三相短路故障,三相短路的不同时性不大于1.0ms的故障。
(3)上述类型的故障切除、重合闸成功与重合闸不成功(瞬时性短路与永久性短路)。
(4)由单相短路经规定延时后转化为两相接地或三相短路故障(对综合重合闸的检验及某些事故后的检验)。
(5)为进行纵联保护两侧整组对试所需要的模拟外部及内部短路发生及切除的远方控制回路。
4.在检验综合重合闸或单相重合闸装置时,为减少断路器的跳合闸次数,应准备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专用的三相断路器分相操作模拟回路。
1)与实际电流值基本相同的模拟分相跳、合闸回路。
2)与断路器跳、合闸回路的辅助触点转换性能、时间相似的逻辑回路。
3)与控制屏断路器位置监视灯功能相似的光指示回路。
5.装置动作时间测试回路的接线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装置回路内个别继电器动作时间的测试,应做到尽可能不拆动或少拆动回路上的接线。
2)对同一装置内动作时间有相互配合要求的继电器,除单独测定各继电器自身的动作时间外,应按回路相互动作关系直接测量有配合要求的继电器动作时限的实际差值银态,以掌握其裕度。
3)装置所测定的动作时间应是以向被试装置通入模拟的故障电压、电流量开始到装置向断路器发出跳闸脉冲为止的全部时限。
模拟故障发生与起动的电秒表计数时间差,除特殊要求者外,一般应小于5ms。
4)用电秒表测量保护动作时间,应注意测试时的电源频率,如频率有偏差时,应对所测定的时限进行修正。
主系统装置动作时间的测定,应选用不受电源频率影响的电子毫秒表进行。
6.对高频收发信机检验,应注意选用频率范围合适的电子仪表,仪表测量端子的接地或低电位端子的连接方式应遵守仪表使用的规定,防止造成错误的测量结果。
高频频率的测试应用数字频率计进行。
7.在向装置通入交流工频试验电源前,必须首先将装置交流回路中的接地点断开,除试验电源本身允许有一个接地点之外,在整个试验回路中不允许有第二个接地点,当测试仪表的测试端子必须有接地点时,这些接地点应接于同一接地点上。
规定有接地端的测试仪表,在现场进行检验时,不允许直接接到直流电源回路中,以防止发生直流电源接地的现象。
8.保护装置中若采用晶体管或集成电路元器件,检验时注意如下问题,以避免元器件损坏。
1)装置屏应可靠与变电站(电厂)的接地网相连接。
2)规定有接地端的测试仪表,不允许直接接到元器件回路中。
3)要有防止静电感应电源引入元器件的措施,例如工作人员接触元器件时,人身要有接地线;测试仪表连接线不致引入感应电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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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求文档: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GB/T 14285-2006
标准名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Ⅲ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原国家电力公司 国电调[2002]138号)

【标题】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2002/03/07

【实施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国电调[2002]138号

【题注】

【正文】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 [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 《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 《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 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2.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 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6.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2.7.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8. 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9.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2.10. 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重故障的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电保护整定困难时,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11. 应重视发电厂的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特别是与系统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各发电公司(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的规定,定期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

2.12.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1)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 线路保护

3.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联络线,不允许无快速保护运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 应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做为纵联保护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微机型线路保护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除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外,并注意:

1)两套保护装置应完整、独立,安装在各自的柜内,每套保护装置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和就地判别装置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 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

4.1. 母线差动保护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母线差动保护一旦投入运行后,就很难有全面停电的机会进行检验。因此,对母线差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保证母线差动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2. 为确保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母线不至失去保护、防止母线差动保护拒动而危及系统稳定和事故扩大,必要时在500千伏母线以及重要变电站、发电厂的220千伏母线采用双重化保护配置。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每条母线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的柜内。两套母线差动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2)对于3/2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如有必要按双重化配置母差保护,每条母线均应配置两套完整、独立的母差保护。进行母差保护校验工作时,应保证每条母线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护运行。

3)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应充分考虑母线差动保护所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办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4.3. 采用相位比较原理的母线差动保护在用于双母线时,必须增设两母线相继发生故障时能可靠切除后一组故障母线的保护回路。

4.4. 对空母线充电时,固定连接式和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应退出运行。

4.5. 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宜配置独立的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该保护应具备可瞬时跳闸和延时跳闸的回路。

4.6. 断路器失灵保护按一套配置。断路器失灵保护二次回路牵涉面广、依赖性高,投运后很难有机会利用整组试验的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因此,对断路器失灵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保证断路器失灵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7. 做好电气量保护与非电气量保护出口继电器分开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起动量,并要求断路器失灵保护的相电流判别元件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毫秒。

4.8. 用于双母线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其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接点应分别串接在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中,不得共用。

5. 变压器保护

5.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并且是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变压器低阻抗保护在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下误动的有效措施。

5.3. 变压器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同时应根据变压器的过励磁特性曲线进行整定计算,。

5.4. 为解决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因保护灵敏度不足而不能投运的问题,对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保护动作”和“断路器合闸位置”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一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

2)同时再采用“相电流”、“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 “断路器合闸位置”两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二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中央信号。

3)采用主变保护中由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元件”(或逻辑)动作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元件,当采用微机变压器保护时,应具备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动作” 信号输出的空接点。

5.5. 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气体继电器由中间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应直接不允许经过渡端子接入保护柜。

6.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6.1. 大型机组、重要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对系统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原理构成复杂,牵涉面广,且与机、炉和热控等专业联系密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有关设计、制造单位和发电厂及其调度部门应针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一次结构和继电保护的配置与二次接线方案,对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除隐患。

6.2. 各发电公司(厂)在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时应遵循《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并注意以下原则:

1)在整定计算大型机组高频、低频、过压和欠压保护时应分别根据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后的不同运行工况和制造厂提供的发电机组的性能、特性曲线进行。同时还需注意与汽轮机超速保护,和励磁系统过压、欠压以及过励、低励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

2)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的过励磁保护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并按电压调节器过励限制首先动作,其次是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动作,然后再是发电机转子过负荷动作的阶梯关系进行。

3)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时必须根据发电机在带不同负荷的运行工况下实测基波零序基波电压和发电机中性点侧零序三次谐波电压的有效值数据进行。

4)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负序电流保护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对称过负荷和负序电流的A值进行。

5)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时,在保护正确、可靠动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过于灵敏,以避免不正确动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保护。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在双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还应注意做到:

1)每套保护均应含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2)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发电机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6.4. 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

6.5. 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动作行为,共同做好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选型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系统单相故障发展为两相故障时,失步继电器的不正确动作行为。设计、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计算、研究资料提供给发电厂有关部门和调度单位备案。发电机在进相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测量原理、整定范围和动作特性。在发电机进相运行的上限工况时,防止发电机的失步、失磁保护装置不正确跳闸。

6.6. 发电机失步保护在发电机变压器组以外发生故障时不应误动作,只有测量到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并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才作用于跳闸。跳闸时应尽量避免断路器在两侧电势角在180度时开断。

6.7. 发电机失磁保护应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时还应配置振荡闭锁元件,防止系统振荡时发电机失磁保护不正确动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投入跳闸,但必须将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与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投跳闸,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宜投信号。

6.9. 在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出现非全相运行时,首先应采取发电机降出力措施,然后由经快速返回的“负序或零序电流元件”闭锁的“断路器非全相判别元件”,以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一时限,启动独立的跳闸回路重跳本断路器一次,并发出“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动作信号。若此时断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采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负序电流”任何一个元件动作、“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通过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二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并发出告警信号,

2)同时经“零序或负序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以及三个相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的“或逻辑”,与“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动作后,经由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三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的信号”。

6.10. 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气体保护、低阻抗保护应参照变压器气体保护和低阻抗保护的技术要求。

6.11.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应要求发电机制造厂提供装设发电机横差保护的条件,优先考虑配置横差保护并要求该保护中的三次谐波滤过比应大于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6.13.重视与加强发电厂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杜绝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

7. 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7.1. 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中有关保护及二次回路抗干扰的规定,提高保护抗干扰能力。

7.2. 应认真对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尚未执行的要制定出计划时间表。

7.3. 应按《高压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四统一”设计的技术原则》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关于二次回路、保护电压二次回路切换的有关要求,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认真检查二次回路,做好整组试验。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防止二次寄生回路的形成。

7.4. 应选用具有良好抗干扰性能的、并符合电力行业电磁兼容及相关的抗干扰技术标准的继电保护装置。

7.5. 应重视接地网可靠性对继电保护装置与接地网的可靠连接安全运行关系的研究。继续做好开关站至继电保护室敷设100平方毫米铜导线、以及在继电保护室内敷设接地铜排网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铜排网应一点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保护装置不能采用通过槽钢接地的接地方式。发电厂的元件继电保护室亦应尽快完成铜排接地网反事故措施。

7.6. 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以及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不大于 0.5欧姆的要求,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实施抗干扰措施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既要保证抗干扰措施的效果,同时也要防止损坏设备。

7.8. 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要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电缆分开布置、增加出口继电器动作功率,或通过光纤跳闸通道传送跳闸信号等措施。

7.9. 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7.10. 应加强对保护信息远传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远程修改微机保护的软件、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干扰经由微机保护的通讯接口侵入,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7.11. 在发电机厂房内的保护、控制二次回路均应使用屏蔽电缆,电缆屏蔽层的两侧应可靠接地。用于定子接地保护的发电机中性点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接地点应在定子接地保护柜内一点接地。

7.12. 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

7.13. 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1)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2)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3)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4)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小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投入运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断直流负载能力的、不带热保护的小空气开关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断器,小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1.5~2.0倍选用。

8. 运行与检修

8.1. 进一步规范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在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行为,及时编制、修订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检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通过有秩序的工作和严格的技术监督,杜绝继电保护人员因人为责任造成的“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

8.2. 各发、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定期检验的工艺流程和二次回路验收条例(大纲),保证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检验的质量符合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3. 应加强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维护,各厂、局必须十分重视快速主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和消缺工作。应将备品备件的配备,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护因缺陷超时停役纳入技术监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时间应不低于规定时间。

8.4. 认真做好微机保护及保护信息管理机等设备软件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别注重计算机安全问题,防止因各类计算机病毒危及设备而造成微机保护不正确动作和误整定、误试验等。

8.5. 应加强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的检验、管理与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试验设备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对保护装置的误整定、误试验。

8.6. 为防止线路架空地线间隙放电干扰高频通道运行,要求有高频保护线路的原有绝缘地线均应改为直接接地运行,同时也要重视接地点的维护检查,防止产生放电干扰。

8.7. 继电保护专业要与通信专业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8.8. 要建立与完善阻波器、结合滤波器等高频通道加工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落实责任制,消除检修管理的死区。

8.9. 结合技术监督检查、检修和运行维护工作,检查本单位继电保护接地系统和抗干扰措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10. 在电压切换和电压闭锁回路、断路器失灵保护、母线差动保护、远跳、远切、联切回路以及“和电流”等接线方式有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以及一个半断路器接线等主设备检修而相邻断路器仍需运行时,应特别认真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8.11. 结合变压器检修工作,应认真校验气体继电器的整定动作情况。对大型变压器应配备经校验性能良好、整定正确的气体继电器作为备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发电机的纵、横差等)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和差回路外,还必须测量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电压,以保证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13. 母线差动保护停用时,应避免母线倒闸操作。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应充分考虑异常气象条件的影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检修作业程序,尽可能缩短母线差动保护的检修时间。

8.14. 双母线中阻抗比率制动式母线差动保护在带负荷试验时,不宜采用一次系统来验证辅助变流器二次切换回路正确性。辅助变流器二次回路正确性检验宜在母线差动保护整组试验阶段完成。

8.15. 新投产的线路、母线和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等保护应认真编写启动方案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好事故预想,并采取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设备启动正常后应及时恢复为正常运行方式,确保电网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检修设备在投运前,应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有无电压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二次回路开路和不符合运行要求的接地点的现象。

8.17. 在一次设备进行操作或检修时,应采取防止距离保护失压,以及变压器差动保护和低阻抗保护误动的有效措施。

8.18. 在运行线路、母线、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保护上进行定值修改前,应认真考虑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现场设备的安全性。

Ⅳ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技术应用、 检验、调试 归哪个科室管呀

你说的哪个单位啊,各单位都不一样,比如你说的继电保护和自动化设备的调试资质一般版送变电权公司和电科院(或者叫中试所,电研院之类的)都可以调。至于科室,送变电的有的叫调试所的,有的叫保护班什么的都有。电科院的一般有自动室,有些是在系统室,或者系统所,更有甚者是电气所,不同单位机构设置不一样,叫法也不同

Ⅳ 漏电保护器试验按钮多少时间校验一次

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并按规定每月检查一次,即操作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检查其是否能正常断开电源。

在检查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以点动为宜,次数也不能太多,以免烧毁内部元件。

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发生跳闸,经检查未发现开关动作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跳闸,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漏电保护器一旦损坏不能使用时,应立即请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或更换。如果漏电保护器发生误动作和拒动作,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漏电保护器本身引起,另一方面是来自线路的缘由,应认真地具体分析,不要私自拆卸和调整漏电保护器的内部器件。

(5)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型号试验周期扩展阅读

在选用漏电保护器时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购买漏电保护器时应购买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产品,且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市场上销售的漏电保护器有不少是不合格品。

2002年10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漏电保护器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有20%左右的产品不合格,其主要问题为:有的不能正常分断短路电流,消除火灾隐患;有的起不到人身触电的保护作用;还有一些不该跳闸时跳闸,影响正常用电。

2、 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电压、工作电流、漏电电流及动作时间等参数。

3、 电源采用漏电保护器做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开关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电流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电流,这样既可以灵敏地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又能避免越级跳闸,缩小事故检查范围。

4、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III类外)、移动式生活用家电设备(除III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较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5、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这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中明确要求的。

Ⅵ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1、集中控制器(包括区域报警器)每月试验火灾报警控制器

的基本功能并对备用电源进行充放电试验1~2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1~3次。

2、探测器:每月试验(不少于10%)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是否

正常,并排除探测器的故障。

3、光速探测器:为保证光速探测器工作的准确性,每年必须

定期对探测器进行功能检验和校准工作。

4、两年后每三年全总清洗一遍,并和响应阀值及其它必要的

功能试验。

5、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及确认灯

显示功能。

6、手动报警按钮:每月试验(不少于10%)报按钮的功能是

否正常。

7、对联动系统(图像监控联动)的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对消

防控制设备模拟、自动试验1~3次,试验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消防给水系统的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1、喷淋头维护保养(排除喷淋头上的油污、涂料等):

每月(不少于10%)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当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

2、管路系统的维护保养:

(1)观察稳压泵的启动频率,确定管网有无渗漏现象。

①外观检查:检查管道有无机械损伤、油漆脱落、锈蚀等,

管道固定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②清除堵塞:系统管道中,可能因某种残留有砂、石、木屑

或水源带来的垃圾、铁锈等,这样会造成喷头堵塞、报警阀关闭不严、水力警铃输水管堵塞等。

(2)每月需对不少于20%的管道末端进行放水,确保管内的水质良好,并对水流指示器的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3、报警阀的维护保养:

对报警阀应进行开阀试验,观察阀门开启性能密封性能,以及报警阀各部件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每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是否正常对安装的压力表要定期检查。检查报警前,后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4、气压罐的维护保养:

(1)打开排气阀,检查是否能够自动加压。

(2)打开试验排水阀,检查减水时能否自动供水,加压装置

Ⅶ 国网工作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文)(简称《安规》)的规定,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标准、制度、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总结各管理处工作票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制定《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工作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跨区直流输电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其管辖设备上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管理处主管生产副经理(总工)为工作票管理的负责人。 第五条 各管理处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工作票制度执行的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工作票制度的制定、执行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辖各管理处部门安全员每月应对本部门已执行工作票的100%进行检查,部门负责人每月应对本部门已执行工作票的30%进行抽查,管理处安监部门每月至少应对已执行工作票的30%进行抽查,管理处领导每月至少应对已执行工作票的10%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工作票,应在统计分析记录中予以注明,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总体要求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员工,开展现场工作前,必须经过各管理处相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掌握相关规程制度,熟悉现场设备,通过相关岗位考试。 对于公司以外人员,如参加公司所属单位现场工作,必须经过各管理处或所属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掌握《安规》,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带电作业工作票的签发人还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工作经验),并以文件形式公布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变电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由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掌握《安规》的人员。线路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掌握《安规》、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设备情况的人员。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掌握《安规》、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设备情况,并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变电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掌握《安规》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线路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掌握《安规》、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设备情况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专责监护人:应由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掌握《安规》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工作班成员:应由熟悉设备情况和掌握《安规》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规》,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第十四条 工作许可人 1.变电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2. 线路工作许可人 1) 审查工作必要性。 2) 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 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十五条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交待安全措施,告之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遵守《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安规》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工作票的使用和种类 第十七条 在电气设备上及其相关场所的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相关场所的工作:系指虽在换流站(变电站)设备区内的工作,且从事的工作与电气设备无关。如:绿化、下水道疏通、建筑物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电气设备上及其相关场所工作,填用的工作票有下列10种: 1.国网运行有限公司第一种工作票; 2.国网运行有限公司第二种工作票; 3.国网运行有限公司换流站带电作业工作票 4.国网运行有限公司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5.国网运行有限公司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6.国网运行有限公司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7.国网运行有限公司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 8.国网运行有限公司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 9.国网运行有限公司事故应急抢修单; 10.国网运行有限公司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第六章 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在春季年度检修工作开始前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 工作票应统一票面格式:按照公司颁布的《关于印发国网运行公司操作票和工作票的通知》(国网运行安〔2005〕44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票必须统一顺序编号,一年之内不能有重复编号。 第二十二条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填写时应与一次接线图进行核对。填写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笔,不准使用红色笔或铅笔。工作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计划停电时间和开关、刀闸、设备编号不得涂改,如涂改则原票作废。填写后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签名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运行人员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等记入运行值班记录。 第二十四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作废(未执行)的工作票均应在“备注”栏正中间加盖“已终结”或“作废”章。对作废的工作票要注明作废原因。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终结、作废(未执行)的工作票,收存单位均应妥善保管。每月由专人整理、分类统计、装订封面,并应注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保存期为一年,不得遗失。 第二十六条 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一份由换流站(变电站)保存,另一份由工作负责人交回签发单位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性的执行工作票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培训。工作票所列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工作票手工填写训练,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八条 填用换流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有: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检修高压电动机。 3.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在高压室遮栏内或导电部分小于《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安规》表2-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13.8) 20、35 66、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2)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通信系统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包括载波、微波、光纤通道等)的检修、联动试验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4)在经继电保护出口跳闸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照明等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二十九条 填用换流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2)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3)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4) 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不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作安全措施者。 3.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4. 大于《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第三十条 填用换流站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临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表2-1规定的工作。事故抢修的带电作业也应填写带电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填用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填用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工作。 3.大于《安规》(电力线路部分)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工作。 《安规》表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66、110 1.50 500 5.00 第三十三条 填用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临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安规》(电力线路部分)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事故抢修的带电作业也应填写带电作业票。 第三十四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发生事故,应急抢修能在4小时内完成者,否则填写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 第三十七条 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为: 1.在运行设备的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 2.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检修单位应在工作前一日16时前将工作票送达运行值班人员。以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交给运行值班人员。 第四十条 第二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检修工作单位可在工作前交运行值班人员。 第四十一条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签发,并交与工作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可在工作开始前签发,并交与工作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在抢修之前填写。 第四十四条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在工作前签发,并交与工作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运行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停电范围,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 第四十六条 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负责人会同运行值班员检查施工现场情况无误后,双方签字并填上收工时间方告收工。次日开工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双方签字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七条 第二种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班人员应清扫工作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值班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并由运行值班人员记录在值班记录中。 第四十八条 线路工作完毕已经拆除地线后,如又发现问题需要重新登杆(塔)处理的规定。 1.尚未向许可人汇报工作终结的,可在重新验电挂接地线后,由工作负责人派专人进行登杆(塔)处理,其他人员不准擅自进行登杆(塔)工作。 2.已向许可人汇报工作终结的,无论线路送电与否,都必须向工作许可人汇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等待重新履行许可手续。只有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命令后,才能重新布置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电气事故应急抢修 1.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应设置专责监护人,同时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方可开工。 2.电气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应记入值班记录中。 第五十条 在二次系统上的工作,除正确填写工作票外,还应填写“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做好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恢复同运行设备有关的接线,拆除临时接线,检查装置内无异物,屏面信号及各种装置状态正常,各相关连接片及切换开关位置恢复到工作许可前的状态。在执行及恢复过程中,执行人和恢复人不允变更。 第五十一条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结束后,运行值班人员应进行验收,检查各种临时措施是否恢复,记录填写是否清楚、明确并签字,方可予以工作票终结。 第五十二条 各管理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票检查考核办法。 第五十三条 工作票的填写规定请见附件一。 第五十四条 工作票管理流程图请见附件二。 第七章 外单位负责的检修工作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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