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雷装置的产品测试报告,是由那方出
目前防雷类的产品检测报告只有两家具有法律权威,一个是上海防雷检测中心,一个是内北京的。
任何一容个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都可以在这两家防雷检测中心查到。如果查不到说明产品尚未经过检测,信息产业厅是不允许未经检测就私自卖。
防雷装置的产品测试报告是由生产防雷装置新产品的厂家给你们提供。
②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是非常重要的,雨天防雷必不可少,虽然概率小,但有可能就要做好防护,每个细节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大家说明一下。
1.检测对象及检测部位
1.1接闪器现场检查接闪器的材料、规格、防腐措施及锈蚀情况,查看安装是否垂直,焊接是否牢固,有无折断、熔化现象。检查接闪器与引下线的连接是否可靠以及分流情况。对于单支或多支避雷针,应用滚球法确定其保护范围,确定是否能起到保护建(构)筑物的作用。
1.1.1建筑物接闪器对于楼房等建筑物的避雷网或避雷带,圆钢直径应大于等于8mm,培卜扁钢截面积大于等于48m㎡,厚度大于等于4mm.现场检测时用铁锤或钳子等硬器对网带做适当的敲打。查看是否有开焊和弯成直角或小于直角等敷设不合理的地方。
1.1.2水塔接闪器要求利用水塔顶部周围铁栅栏来保护接闪器或敷设环形避雷带边缘,塔顶中心安装避雷针一只。可以通过高倍望远镜来观察接闪器的状况。
1.1.3烟囱接闪器利用安装在烟囱顶部的避雷针或环形避雷带作为保护,多根避雷针应用避雷带连接成闭合环。
1.2引下线现场检查引下线是否垂直、牢固,是否遵循最短路径原则;检查引下线材料直径及截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引下线的布设是否合理,应视建筑物出入口、人行道之间距离采取保护措施,其距离必须大于等于3.0m;检查断接卡是否锈蚀、接触不良。宜在距地1.8m处设置断接卡;检查距地面1.5m以下是否设置了非金属防护套管;检查引下线是否变形和弯蓝处是否有直角、锐角弯;检查是否有断裂、机械损伤、严重锈蚀等状况,当截面锈蚀大于等于t/3时应予更换;检查引下线与接闪器、接地装置焊接是否牢固可靠,焊点有无裂缝等;引下线的布设应包括:能否引起雷电反击和雷电电磁脉冲干扰,附近是否有其他设备引线、是否有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如有应采取措施;引下线的过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穿过临时建筑物情况和是否便于检查等。对于高度小于等于40.0m的水塔,可以利用铁梯为引下线;高度大于40.0m时,应另加设一根引下线或利用支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对于高度小于等于40.0m的烟囱,可利用铁扶梯作引下线;高度大于40.0m时,应另加装一根引下线或利用支柱或支座内主钢筋作引下线。
1.3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检测以实际测量接地工频电阻值为主要标志。接地装置主要检查安装位置、深度、规格、防腐、冲击接地电阻等,并要查阅基建档案中防雷设计图纸的接地装置材料、规格、布置等是否设计合理。
对于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由于其防雷装置均暴露在外面,通常可以通过高倍望远镜进行避雷针、引下线的现场观察,可及时发现隐患。必要时,检测员要登到最高处进行实地检查和测量。
检测时应多选择几个点进行测量,最后通过求平均的方法确定该点的接地电阻值。如果测试出的工频接地电阻均合格的话,可以不用再测试该处的土壤电阻率,也不必计算出冲击电阻值。
2.检测前的准备以及检测程序
2.1检测前的准备
2.1.1检测计划由现场检测技术负责人制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建设方,施工到在那些部分、那些环节时,施工方必须通知检测站及时进行检测,作好原始记录资料;
2.1.2项目熟悉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检测人员熟悉检测项目的技术说明,这部分是熟悉的重点,是一项比较细致的工作,检测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国家标准对各个检测项目的强制性指标要求。
2.1.3责任落实项目的防雷装置的施工,由土建施工方在负责,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按照检测协议约定,检测单位具体落实检测人员工作职责,保证整个检测过程、检测资料的完整性,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2.1.4检配镇穗测记录表格准备相关检测记录表格准备,根据新建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准备一套从基础测试开始到工程竣工止的完整检测表格,并指定专人保管。
2.2检测程序
2.2.1前期准备阶段①接受检测任务,了解被检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旅运是制定检测方案、签订协议、检测实施等后续工作的铺垫,至少应了解其大概情况,如具体地址、规模、性质、土壤类型、检测场所环境等。②制定检测方案。方案要尽量定得细一些。③签订检测协议或合同,也可以是委托书形式。④配备人员。根据被检单位的性质、行业特点,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检测技术人员。⑤掌握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与被检单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的规范、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规范、行业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有关的安全程序、操作规程等。⑥准备仪器。不同的设备、设施所需的检测设备也不同,根据检测对象,准备并检查检测主、备用仪器设备,保证其在检定合格有效使用期内并能正常使用。
2.2.2现场检测阶段①到达受检单位,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证件。②查阅本次检测对象的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了解并记录受检单体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后果,确定其防雷类别、防雷区划分和应检测项目。③巡视受检单体及周边环境,根据所使用仪器的测试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电阻测试仪辅助桩位并连线,再次检查仪器设备,记录接地电阻测试仪型号名称及检测辅助桩位。④进行现场检测并记录数据。根据确定的检测项目,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后检测内部防雷装置的顺序,由检测人员对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观感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同时进行接地电阻或过渡电阻测试点取样并绘制测点平面示意图,对测点进行标注和编号后进行接地电阻、过渡电阻等测量,测量结果—读数经复核无误后按要求记入相应的原始记录表。⑤复核、确认并签字。现场检测完毕,对仪器设备再次进行检查,确认其正常,由测试取样者、测试者、记录者对原始记录进行校对和复核后,在指定的主检与复核处签字。同时对现场检测当场发现并能确定的防雷装置缺陷进行汇总,形成存在问题通知书交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由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后在指定处签字。
2.2.3分析处理阶段①整理检测数据,出具相关检测文书。对检测原始记录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和处理后,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判定,对新确定的存在的问题编制并出具存在问题通知书;对于定期检测或竣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整改后进行的复检,编制并出具复检意见书。②审核、签发相关检测文书并盖章。③登记、发送相关检测文书,并建立档案。
2.2.4服务评价和跟踪回访①在被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等文书时,请被检单位填写防雷检测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评价表,收回评价表并建立台帐档案。②检测机构管理人员通过电话或上门了解或邀请召开座谈的形式,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检测活动进行服务跟踪回访。
3.检测方法和注意事项
检测方法:包括查阅资料、检查观感质量、测量技术参数及分析处理。
3.1查阅资料指查阅设计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及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3.2检查观感质量指对各种防雷装置及措施的外露部分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记录和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3.3测量技术参数指运用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对防雷装置各种技术参数进行测量、读数、记录。
3.4分析处理指对各种技术参数的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处理并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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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防雷检测有什么硬性规定
所涉及的防雷装置,其材料、规格及其技术参数应与《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相符合。防雷装置检测一般分为事前检查和事后检测两部分。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前应对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1、仪器仪表鉴定或校准:检查仪器、仪表鉴定证书、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围内,一般要求每台检测仪器、仪表要纳入计量的检测,检测单位可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定单位进行常规的计量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核发给每台仪器、仪表一张计量认证合格证。
2、检_仪器仪表电池:检_仪器、仪表所使用的电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围,如果电池的电压不足,则应立即更换新的电池如遇到在检测中仪器、仪表的电池电力不足时,建议随身携带一组与仪器、仪表相配套的备用电池。
3、检查检测设备外观及其附属设备:检_检测用测试线绝缘层是否有破损,如果有破损则应更换或采用绝缘胶带对破损的部位进行处理,避免让裸露的金属线在检测过程中碰到带电物体或接地体产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检测数据情况出现如果发现检测线某处断开,可用万用电表的电阻挡寻找检测线断开位置并做处理,以免影响检测工作。
(3)防雷装置检测委托协议书扩展阅读:
防雷检测方法:防雷装置检测顺序可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再历大虚检测内部防雷装置进行。外部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引下线、接地装置、金属门窗及屋面大型金属物体的等电位连接。
内肢燃部防雷装置包括各级电涌保护器(SPD)、屋内电子设备的等电位连接、电梯机房的等电位连接、均压环、电子设备安全距离等。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完毕后应将每项检测结果填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原始记录表中作为检测的原始记录。
防雷装置的检测一般根据被检建筑物的情况又分为首次检测和定期检测。所谓的首次检测就是未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仿凳测过的建筑物或虽然经过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但该建筑物已超过规定的检测周期。所谓的常规检测就是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且不超过该建筑物规定检测周期的建筑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防雷装置检测方法
④ 防雷检测规范
法律分析:(一)建筑物等检测的相关标准
A,《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
B,《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43-2002)
C,《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16-2008)
法律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相应防雷装置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⑤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三十条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⑥ 防雷检测报告是有建设单位去办理吗
这个要看合同约定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该属于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报告里应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防雷检测)。如果没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论 。
防雷验收是专项验收,规当地具有检测质资的检测部门实际检测,由气象部门验收出具验收合格。
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登记表(回执)》(一式叁份,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接地基础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防雷接地系统图、电气防雷设计(施工)说明、低压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图)。
防雷检测报告至少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6)防雷装置检测委托协议书扩展阅读
防雷检测的内容
防雷装置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大事,因此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的评价,只能以检测数据为依据。防雷装置检测均以国家及各部门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检测内容有: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入侵、防静电、等电位连接等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用材规格、布局、工艺、产品技术参数,检测方法有外观检查和仪器测量。
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为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防雷区的划分、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工频接地电阻、布线检查和电涌保护器(SPD)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