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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5 09:52:07

㈠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是非常重要的,雨天防雷必不可少,虽然概率小,但有可能就要做好防护,每个细节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大家说明一下。
1.检测对象及检测部位
1.1接闪器现场检查接闪器的材料、规格、防腐措施及锈蚀情况,查看安装是否垂直,焊接是否牢固,有无折断、熔化现象。检查接闪器与引下线的连接是否可靠以及分流情况。对于单支或多支避雷针,应用滚球法确定其保护范围,确定是否能起到保护建(构)筑物的作用。
1.1.1建筑物接闪器对于楼房等建筑物的避雷网或避雷带,圆钢直径应大于等于8mm,培卜扁钢截面积大于等于48m㎡,厚度大于等于4mm.现场检测时用铁锤或钳子等硬器对网带做适当的敲打。查看是否有开焊和弯成直角或小于直角等敷设不合理的地方。
1.1.2水塔接闪器要求利用水塔顶部周围铁栅栏来保护接闪器或敷设环形避雷带边缘,塔顶中心安装避雷针一只。可以通过高倍望远镜来观察接闪器的状况。
1.1.3烟囱接闪器利用安装在烟囱顶部的避雷针或环形避雷带作为保护,多根避雷针应用避雷带连接成闭合环。
1.2引下线现场检查引下线是否垂直、牢固,是否遵循最短路径原则;检查引下线材料直径及截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引下线的布设是否合理,应视建筑物出入口、人行道之间距离采取保护措施,其距离必须大于等于3.0m;检查断接卡是否锈蚀、接触不良。宜在距地1.8m处设置断接卡;检查距地面1.5m以下是否设置了非金属防护套管;检查引下线是否变形和弯蓝处是否有直角、锐角弯;检查是否有断裂、机械损伤、严重锈蚀等状况,当截面锈蚀大于等于t/3时应予更换;检查引下线与接闪器、接地装置焊接是否牢固可靠,焊点有无裂缝等;引下线的布设应包括:能否引起雷电反击和雷电电磁脉冲干扰,附近是否有其他设备引线、是否有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如有应采取措施;引下线的过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穿过临时建筑物情况和是否便于检查等。对于高度小于等于40.0m的水塔,可以利用铁梯为引下线;高度大于40.0m时,应另加设一根引下线或利用支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对于高度小于等于40.0m的烟囱,可利用铁扶梯作引下线;高度大于40.0m时,应另加装一根引下线或利用支柱或支座内主钢筋作引下线。
1.3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检测以实际测量接地工频电阻值为主要标志。接地装置主要检查安装位置、深度、规格、防腐、冲击接地电阻等,并要查阅基建档案中防雷设计图纸的接地装置材料、规格、布置等是否设计合理。
对于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由于其防雷装置均暴露在外面,通常可以通过高倍望远镜进行避雷针、引下线的现场观察,可及时发现隐患。必要时,检测员要登到最高处进行实地检查和测量。
检测时应多选择几个点进行测量,最后通过求平均的方法确定该点的接地电阻值。如果测试出的工频接地电阻均合格的话,可以不用再测试该处的土壤电阻率,也不必计算出冲击电阻值。
2.检测前的准备以及检测程序
2.1检测前的准备
2.1.1检测计划由现场检测技术负责人制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建设方,施工到在那些部分、那些环节时,施工方必须通知检测站及时进行检测,作好原始记录资料;
2.1.2项目熟悉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检测人员熟悉检测项目的技术说明,这部分是熟悉的重点,是一项比较细致的工作,检测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国家标准对各个检测项目的强制性指标要求。
2.1.3责任落实项目的防雷装置的施工,由土建施工方在负责,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按照检测协议约定,检测单位具体落实检测人员工作职责,保证整个检测过程、检测资料的完整性,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2.1.4检配镇穗测记录表格准备相关检测记录表格准备,根据新建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准备一套从基础测试开始到工程竣工止的完整检测表格,并指定专人保管。
2.2检测程序
2.2.1前期准备阶段①接受检测任务,了解被检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旅运是制定检测方案、签订协议、检测实施等后续工作的铺垫,至少应了解其大概情况,如具体地址、规模、性质、土壤类型、检测场所环境等。②制定检测方案。方案要尽量定得细一些。③签订检测协议或合同,也可以是委托书形式。④配备人员。根据被检单位的性质、行业特点,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检测技术人员。⑤掌握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与被检单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的规范、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规范、行业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有关的安全程序、操作规程等。⑥准备仪器。不同的设备、设施所需的检测设备也不同,根据检测对象,准备并检查检测主、备用仪器设备,保证其在检定合格有效使用期内并能正常使用。
2.2.2现场检测阶段①到达受检单位,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证件。②查阅本次检测对象的防雷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了解并记录受检单体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后果,确定其防雷类别、防雷区划分和应检测项目。③巡视受检单体及周边环境,根据所使用仪器的测试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电阻测试仪辅助桩位并连线,再次检查仪器设备,记录接地电阻测试仪型号名称及检测辅助桩位。④进行现场检测并记录数据。根据确定的检测项目,按先检测外部防雷装置,后检测内部防雷装置的顺序,由检测人员对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观感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同时进行接地电阻或过渡电阻测试点取样并绘制测点平面示意图,对测点进行标注和编号后进行接地电阻、过渡电阻等测量,测量结果—读数经复核无误后按要求记入相应的原始记录表。⑤复核、确认并签字。现场检测完毕,对仪器设备再次进行检查,确认其正常,由测试取样者、测试者、记录者对原始记录进行校对和复核后,在指定的主检与复核处签字。同时对现场检测当场发现并能确定的防雷装置缺陷进行汇总,形成存在问题通知书交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由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后在指定处签字。
2.2.3分析处理阶段①整理检测数据,出具相关检测文书。对检测原始记录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和处理后,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判定,对新确定的存在的问题编制并出具存在问题通知书;对于定期检测或竣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整改后进行的复检,编制并出具复检意见书。②审核、签发相关检测文书并盖章。③登记、发送相关检测文书,并建立档案。
2.2.4服务评价和跟踪回访①在被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等文书时,请被检单位填写防雷检测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评价表,收回评价表并建立台帐档案。②检测机构管理人员通过电话或上门了解或邀请召开座谈的形式,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检测活动进行服务跟踪回访。
3.检测方法和注意事项
检测方法:包括查阅资料、检查观感质量、测量技术参数及分析处理。
3.1查阅资料指查阅设计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及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3.2检查观感质量指对各种防雷装置及措施的外露部分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记录和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3.3测量技术参数指运用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对防雷装置各种技术参数进行测量、读数、记录。
3.4分析处理指对各种技术参数的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处理并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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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附表1)。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表2);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㈢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第三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第七条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根据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鼓励建立雷电灾害保险制度。

鼓励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建设雷电监测网,完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第十四条雷电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相应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步编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全面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㈣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和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水平。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第七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予以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第十四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负责人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㈤ 中国气象局31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气象局发布。该办法旨在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它详细规定了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条件、程序以及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可检测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而乙级资质单位则限于第三类建筑物的检测。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需定期续期。

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满足检测需求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申请甲级资质还需满足特定的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背景要求,以及近三年内不少于三百个检测项目的记录。

资质申请需提交包括单位资质申请表、法人证书副本、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在内的多项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和评审,最终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备案。

为确保检测质量,办法要求检测单位遵守国家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检测单位需定期报告检测活动和信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整改、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此外,对于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该办法还规定了信用管理制度,将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以提高行业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鼓励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总之,该管理办法通过严格的规定和监管措施,旨在保障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为公众提供更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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