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章 罚 则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对于申请单位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如果申请单位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将不予受理或拒绝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的处罚,以确保审核的公正性。
如果通过欺骗或贿赂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将根据权限撤销许可证书,并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涂改或伪造相关文件,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未经核准擅自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额度在5万至10万元之间,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同样会追究刑事责任。
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移交给相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将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因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如雷击引发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将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若触犯法律则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37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