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空分车间工作时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空分设备在停车排放低温液体时,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答:空分设备中的液氧、液空的氧含量高,在空气中蒸发后会造成局部范围氧浓度提高,如果遇到火种,有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某化肥厂曾由于将大量液氧排到地沟中,又遇到电焊火花而发生爆炸伤人事故。因此,严禁将液体随意排放到地沟中,应通过管道排至液体蒸发罐或专门的耐低温金属制的排放坑内。
排放坑应经常保持清洁,严禁有有机物或油脂积存。在排放液体时,周围严禁动火。
低温液体与皮肤接触,将造成严重冻伤。轻则皮肤形成水泡、红肿,疼痛;重则将冻坏内部组织和骨关节。如果落入眼内,将造成眼损伤。因此,在排放液体时要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液体,必要时应戴上干燥的棉手套和防护眼镜。万一碰到皮肤上,应立即用温水(45℃以下)冲洗。
2、制氧机哪些部位最容易发生爆炸?
答:制氧机爆炸的部位在某种程度上与空分设备的型式有关。在高、中压、双压流程中,发生爆炸的可能性相对较多;生产液氧的装置,主冷未发生过爆炸,而气氧装置的主冷却是爆炸的中心部位。爆炸破坏的程度与爆炸力有关,微弱的爆炸可能只破坏个别的管子,甚至未被操作人员所察觉。
冷凝蒸发器的爆炸部位,随其结构型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易发生在液氧面分界处,以及个别液氧流动不畅的通道,也有发生在下部管板处或上顶盖处。对辅助冷凝蒸发器,爆炸易发生在液氧接近蒸发完毕的下部。
据统计,除冷凝蒸发器外,在其他部位也发生过爆炸。计有:下塔液空进口下部;液空吸附器;上塔液空进口处的塔板;液氧排放管;液氧泵;切换式换热器冷端的氧通道;辅助冷凝蒸发器后的乙炔分离器等。
不论在哪个部位爆炸,其原因均有液氧(或富氧液空)的存在,并在蒸发过程中造成危险物的浓缩、积聚或沉淀,组成了爆炸性混合物,在一定条件下促使发生爆炸。
3、在检查压力管道时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答:对带压管道,在生产过程中最易发生的问题是,在联接法兰处发生泄漏。一旦发现泄漏,切忌在带压情况下去拧紧螺栓。因为在运转过程中产生泄漏是有一定的原因的,例如垫片损坏、管道受到热应力等。这时,单靠拧螺栓不能解决问题,往往因泄漏未消除而使劲拧螺栓,直至螺栓拧断,管内高压气体喷出,造成伤人事故。已有几个厂发生过因带压拧螺栓而发生螺栓断裂,法兰盘飞出的伤亡事故教训。
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不准带压拧螺栓的规定,不能为了抢时间,赶任务而抱有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
4、在检修空分设备进行动火焊接时应注意什么间题?
答:当制氧机停车检修,需要动火进行焊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制氧机生产车间如需要动明火,应得到上级的批准,并化验现场周围的氧浓度,加强消防措施。当焊接场所的氧浓度高于23%时,不能进行焊接。对氧浓度低于19%时要防止窒息事故;
2)对有气压的容器,在未卸压前不能进行烧焊;
3)对未经彻底加温的低温容器,不许动火修理,以免产生过大的热应力或无法保证焊接质量。严重时,如有液氧、气氧泄出,还可能引起火灾;
4)动火的全过程要有安全员在场监护。
5、在接触氧气时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答:氧气是一种无色、无嗅、无味的气体。它是一种助燃剂。它与可燃性气体(乙炔、甲烷等)以一定比例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空气中氧浓度增到25%时,已能激起活泼的燃烧反应;氧浓度到达27%时,有个火星就能发展到活泼的火焰。所以在氧气车间和制氧装置周围要严禁烟火。当衣服被氧气饱和时,遇到明火即迅速燃烧。特别是沾染油脂的衣服.遇氧可能自燃。因此,被氧气饱和的衣服应立即到室外通风稀释。同时,制氧机操作工或接触氧气、液氧的人不准抹头油。
6、在接触氮气时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答:氮气为无色、无味、无嗅的惰性气体。它本身对人体无甚危害,但空气中氮含量增高时,就减少了其中的氧含量,使人呼吸困难。若吸入纯氮气时,会因严重缺氧而窒息以致死亡。
为了避免车间内空气中氮含量增多,不得将空分设备内分离出来的氮气排放于室内。在有大量氮气存在时,应戴氧呼吸器。检修充氮设备、容器和管道时,需先用空气置换,分析氧含量合格后方允许作业。在检修时,应有人监护,对氮气阀门严加看管,以防误开阀门而发生人身事故。
7、氨对人体有何危害,接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氨是无色、有刺激嗅味。氨水溅入眼内,可使眼结膜迅速充血、水肿,有剧痛感,并且角膜会发生混浊,甚至失明。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不少于15min),并从速进行治疗。
氨水或高浓度氨气接触皮肤,可引起烧伤,出现红斑、水泡,直至坏死。皮肤受氨烧伤后,先用大量清水冲洗15min以上,然后用2%醋酸洗涤患处,也可用5%硼酸湿敷。
吸入氨气能引起中毒。症状为眼黏膜和鼻黏膜受刺激,流泪、打喷嚏,胸部抑郁,咳嗽,还会引起胃痛。严重时可能引起肺部肿胀,以致死亡。在每1L空气中含有氨1.5mg/L时,即有中毒危险;在含有3mg/L时,停留5~6min即可致死。一般允许浓度为0.03mg/L。发生中毒后应迅速脱离现场,带到空气新鲜的地方,即进行治疗。
在接触氨时应戴胶皮手套和多层湿防护口罩,浓度大时需戴防毒面具或氧呼吸器。在应急情况下处理漏氨故障时,可用湿毛巾捂住呼吸道尽快离开现场。
8、噪声对人体有何危害.如何消除噪声?
答:噪声是包含多种音调成分的无规律的复合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损伤听觉。声音的强度以“分贝”(dB)为计量单位。如果长期在100dB以上的噪声条件下工作(对高频噪声为80~90dB),就能造成听觉损伤。噪声对人体的神经及心血管系统也能产生不良的影响。
因此,目前规定在工作场所允许的噪声不应超过90dB。
氧气站的噪声主要来自高速运转的压缩机和气体排放口。噪声的频谱特性与压缩机的种类和转速、管道的布置、阀门的结构型式和开启度、气体排放的压力及流速等因素有关。
降低噪声的方法,一种是通过吸音材料(玻璃棉、泡沫塑料和微孔吸音砖等)吸音,它对频率高的噪声有显著的消音作用;另一种是干涉、变更声音的传播方向,它对低频噪声较为有效。目前,在气体排放口均设置有*或消音坑。对螺杆压缩机,在吸、排气口也装有*。
为了降低操作现场的噪声强度,对透平空压机的管路可包以隔音材料,或对整个压缩机加以隔音罩,或单独设置空压机的隔音操作控制室,通过双层玻璃观察运转情况,定期到机器间进行巡回检查。
9、制氧车间遇到火灾应如何抢救?
答:造成火灾的原因很多,有油类起火、电气设备起火等。氧气车间存在着大量的助燃物(氧气和液氧),具有更大的危险性。灭火的用具有灭火器、砂子、水、氮气等。对不同的着火方式,应采用不同的灭火设备。首先应分清对象,不可随便乱用,以免造成危险。
当密度比水小,且不溶于水的液体或油类着火时,若用水去灭火,则会使着火地区更加扩大。应该用砂子、蒸汽或泡沫灭火器去扑灭,或者用隔断空气的办法使其熄灭。
电气设备着火时,不可用泡沫灭火器,也不可用水去灭火,而需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因为水和泡沫都具有导电性,很可能造成救火者触电。电线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砂子去扑灭。
一般固体着火时,可用砂子或水去扑灭。
氧气管道着火时,则首先要切断气源。
身着衣服着火,不得扑打,应该用救火毯子将身体裹住,在地上往返滚动。
在车间危险的部位,可预先准备些氮气瓶或设置氮气管路,以供灭火用。
10、在接触电器设备时应注意呢些事项?
答:使用电器设备时,主要的危险是发生电击和电伤。所谓电击,就是在电流通过人身体时能使全身受害;仅使人体局部受伤时称为电伤。最危险的是电击。
电流对人的伤害是:烧伤人体,破坏机体组织,引起血液及其他有机物质的电解和刺激神经系统等。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作用时间及人体本身的情况等因素有关。事实证明,通过人体的电流在0.05A以上时就要发生危险;0.1A以上时可以致人死亡。触电的时间愈长,危险程度愈大。若触电时的电流在0.015A时,人就不易脱离电源。
人体有一定的电阻,尤其是皮肤的电阻较大。在每1cm2的接触面上的电阻约在1000~180000Ω之间。在皮肤潮湿时电阻会显著降低。如果电阻越小,在一定的电压下通过的电流就越大,危险性也就越大。一般地说,当电压在45V以下时,电流即使通过人体也是安全的。
因此,安全电压(例如安全灯)应在45V以下。
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在已损坏的设备(例如电动机、导线、电气开关等)上作业;
2)接触带电的裸线或破旧的导线;
3)没有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良;
4)缺乏必要的防护用具。
安全使用电气设备,除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应注意下列基本安全知识:
1)电线外面的绝缘如有破损,不得将就使用,必须将绝缘包好;
2)要经常检查各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脱开;
3)推、拉电气开关的动作要迅速,脸部应闪开,并应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4)检查电动机外壳温度时,宜用手背接触外壳,不可用手掌接触,以免被电吸住而脱离不开;
5)不熟悉电气设备的人员不可乱动或擅自修理设备;
6)清理电器设备时,不得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
7)在电气开关前应放置一块10mm厚的橡皮绝缘板。
11、制氧工要求穿棉织物的工作服。
B. 房屋市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2022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13 08:51信息来源: 鸠江区汤沟镇阅读次数:13222编辑:沐俊香 字体:【大 中 小】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10条)。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9.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共2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共4条)。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4.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领域(共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固定式、倾动式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联锁报警装置。
2.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
3.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共16条)。
1.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2.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耳轴磨损严重仍在使用。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连铸、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溢流槽、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煤气泄漏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或采用外部喷淋冷却方式维持使用。
6.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设计最大值,正常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处于自动联锁状态;未设置炉缸水系统热负荷检测系统和炉缸侵蚀模型,炉底炉缸连续测温点的有效性无法确保侵蚀模型准确、正常运行。
7.炼钢炉氧枪等设备的水冷元件未规范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8.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煤气爆炸危险环境1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0.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吹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煤气设施的吹扫介质管道,在使用后未断开或未堵盲板。
11.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3.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14.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15.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16.烧结矿运输皮带输送矿料温度超过120℃。
(二)有色行业(共12条)。
1.吊运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2.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设置在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6.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
7.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实施出水温度定期人工检测。存在冷却水进入炉内风险的闭路循环元件,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可能出现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可能存在砷化氢气体的场所,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检测监测设备,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0.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1.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12.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配备专职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三)建材行业(共7条)。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未根据风险分析制定适宜的清库方案,未严格按照清库方案实施。
3.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
4.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制氢站、制氧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备。
6.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漏水、漏气,或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监测报警装置。
7.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四)机械行业(共10条)。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
2.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
3.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5.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
(五)轻工行业(共7条)。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取防过热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白酒储存、勾兑、灌装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6.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出现裂缝或窑炉附属设施故障间接伤害窑炉本体导致玻璃液泄漏。
7.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
(六)纺织行业(共2条)。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设
C. 凡是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必须办理什么证
1.凡是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
2.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15%。
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 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带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在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蒸汽、水、压缩空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 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作业。如无能力排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 各使用液化气体和氧气的车间要定期安排本车间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本车间和本车间使用的液化气体、氧气管道、容器等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 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技术总监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质量技术部工艺办、设备办及有关部门,使其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应由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3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 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 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 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 监护人
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3.3 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 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 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环部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由安环部按照有关考核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6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7 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7.2 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动火证》的管理
7.1 办证人必须按照《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 《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案。《动火证》保存期至少为1年。
7.5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和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主管负责。
7.6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8 考核
8.1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考核。
8.2 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9 禁火区分类
9.1 特殊禁火区
9.1.1 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罐区5米内的场所。
9.1.2 合成车间所有的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9.1.3 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9.1.4 在环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9.1.5 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装置区5米内的场所。
9.1.6 环氧乙烷及液化气储存罐区内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存区5米内的场所。
9.1.7 乙烯和乙醇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罐区5米内的场所。
9.1.8 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及电缆沟等场所。
9.1.9 环氧乙烷事业部空分车间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9.2 一级禁火区
9.2.1 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等。
9.2.2 距离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9.2.3 硫磺仓库及距离该仓库5米内的场所。
9.2.4 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5米以外至15米以内的场所。
9.2.5 事业部除合成车间外的其它生产车间。
9.2.6 厂区电缆桥架。
9.2.7 事业部环氧乙烷、液化气、乙醇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9.2.8 事业部空分车间5米之外至15米内的场所。
9.3 二级禁火区
9.3.1 除去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规定的区域以外的所有生产
D. 固定动火区有哪几级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特级用火作业包括: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进行的检修作业,除二、三级用火区域外。
(3)在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除二、三级用火区域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重油以外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的维修作业。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用火。
(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包括: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