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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密闭两用阀门套什么定额

发布时间:2024-11-18 11:20:19

『壹』 谁会给排水设计

以后有给排水方面的事,联系329252124这个QQ就可以了,有六年给排水设计经验。

『贰』 水暖建筑水暖工程人工费怎么计算

这个要先列举工程量,项目一般有:
1、给水管道(必须分规格、材质、输送种类)不需要计管件,要计算穿墙、板套管,阀门等。
2、排水管道(必须分规格、材质、输送种类)不需要计管件,要计算穿墙、板套管
3、雨水管道(必须分规格、材质)不需要计管件,要计算穿墙、板套管,外墙一般没有套管。
4、空调冷凝水管道(必须分规格、材质)不需要计管件,计穿墙、板套管,外墙一般没有套管。
5、采暖、中水管道也是和给水管道基本相同。
6、卫生洁具安装(分清洁具的类型、配水方式等)
7、设备安装(水泵、无负压设备等)
8、如果有消防等也是一样,分管道、阀门、是否有油漆等。消防箱、喷淋头等等。
以上全部好以后,到建筑书店去买一套你工程所在地的定额书,去对照种类去计算人工。

『叁』 建筑的项目简介怎样写

可以结合工程实例来写xxx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采取xxxxxx措施、方法或按照xxxxx要求、标准进行管理,针对该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在施工中取得两较好的成果(可以列出有无人员设备损失情况)。制度及体系运行中良好运行,为工程施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下面就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点个人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建设项指具有一个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

(3)手动密闭两用阀门套什么定额扩展阅读:

按照GB/T 50875-201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

建设项日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又称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是指按照一个建设单位的总体设计要求,在一个或几个场地进行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之和,其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通常以一家企业、一个单位或一个独立工程为一个建设项目。

1 建设项目

指具有一个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如:一个工厂、一个住宅小区、一所学校等 。

2 单项工程

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它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应单独编制工程概预算。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

3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一般不能进行生产或发挥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4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工程部位、设备种类和型号、使用材料和工种的不同进一步划分出来的工程,主要用于计算工程量和套用定额时的分类。如:基础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等。

5 分项工程

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以适当的计量单位就可以进行工程量及其单价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称为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中的土方工程、钢筋工程等。

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有的建设项目扩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生产线;行政事业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而增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改建项目:指原有建设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或为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非生产工程的项目。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

(4)迁建项目 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各种原因,迁移到另外的地方建设的项目。

(5)恢复项目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或人为灾害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业务工作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工程项目。

这类工程项目,无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照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照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肆』 水表前面有两个截止阀,请问这两个阀门要计算吗

1. 设计规范要求,暖气支管不得小于DN20。
2. 保温常规做法――给水:防结露保温,热水:保温,消防:不保温,冷冻水:连阀门都需保温,冷却水:按设计要求,未要求可以不作。一般吊顶里的管道均需保温。
给水:暗敷防结露保温;明敷穿越门厅、卧室和客厅过门处必须做防结露保温。排水:暗敷做防结露保温;明敷公共厕所座便上反水弯必须做。
管井里除消防、喷洒管道管道外均做保温。
3. 镀锌钢管连接方式:《DN100丝接,>DN100可焊接(需防腐),可法兰焊接(需二次镀锌),少量可丝扣法兰连接。
4. 管道外皮距墙距离为25-50mm。
5. 采暖干管接立管时,当立管直线管段15m时采用3个90。弯头。
6. 施工时,排水管宁高勿低,地漏宁低勿高。
7. 标高规定:室内管道一般为管中,室外管道排水为管内底,给水为管顶。
8. 暖气片中应与窗同轴。
9. 闸阀:开关作用,阻力系数0.5;截止阀:调节开关作用,阻力系数19。
10. 补偿器分为:自然补偿,方型胀力,弯头,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球型胀力,角质胀力。
11. 集气罐:干管末端,其管径为末端管道直径的4-6倍。膨胀水箱:稳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气压罐:稳压、排气。
膨胀水箱共五根管道:膨胀管、循环管、溢水管、排污管、信号管。
集气罐安装位置:管道接口距集气罐上端2/3,距下端1/3。
12. 按照标准图集,掌握热媒入口情况。
13. PP-R管可以套用铝塑复合管或给水U-PVC管道定额。
14. (1)刚性防水套管:Ⅰ型防水套管,Ⅱ型防水套管,Ⅲ型防水套管
Ⅰ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铸铁管和非金属管;Ⅱ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Ⅲ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预埋,将翼环直接含在钢管上。
(2)柔性防水套管一般适用于管道穿过墙壁处受有振动或有严密防水要求的构筑物。
一般管道穿外墙的管道加防水套管。穿水池的管道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若室外水位高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若室外水位低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15. 一般水表管径比管道管径小一号。
16. 给水支管上凡是接两个以上供水点,支管均加活接头和法兰。若支管接水表除外。
17. 规定:洗脸盆(洗菜盆)上边缘距地800mm.
水嘴距脸盆上边缘200mm.
拖布池水嘴距拖布池上边缘300mm
座便给水距地250mm
脸盆给水距地450mm
18. 立管出地面时必须加阀门和活接头。
19. 消火栓:单栓 DN65 规范:栓口向外,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双栓 DN65或DN50 消火栓箱厚度》240mm,栓口中心距地
单栓+自救卷盘 1.1m
20. 水表的安装:住宅 :阀门+水表
公共建筑 :阀门+水表+阀门
室外 :阀门+水表+阀门+泄水阀+减震等
21. 清扫口:接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卫生器具支管上应加清扫口,若有地漏可以不加。
立管检查口:最底层和最高层必须设置,每隔一至二层设置。
干管长度穿越几个房间每隔8-12m时应加清扫口或检查口。
22. 立管变径必须采用大小头,支管可以采用补心,如接水表变径。
23. 排水管道弯头三通的选用:
横管与立管应采用90度斜三通或四通
横管与横管应采用45度三通或四通
立管与排水干管(如出户管)应用2个45度弯头或半径大于4倍D的90度弯头
24. 存水弯:P型——蹲便 S型——脸盆、小便斗
第二章 基础知识
一、给水工程
(一)室外给水系统的分类
1. 以地面水为水源的给水系统
2.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给水系统
(二)室外给水系统形式:直流给水系统、循环给水系统、循序给水系统
(三)室内给水系统分类:生活、生产、消防
(四)室内给水系统组成:引入管、水表、管路、给水附件、升压贮水设备、室内消防设备
(五)室内给水系统压力组成:H=H1+H2+H3+H4
H1=引入管与最不利环路、最不利点的标高差
H2=沿程和局部阻力
H3=水表阻力
H4=出水水头(采暖循环泵只克服沿程和局部阻力,扬程35-40m)
(六)室内给水方式
1. 简单给水方式
2. 设置水箱给水方式
3. 设置水泵给水方式
4. 设置水池、水泵、水箱给水方式
5. 分区给水方式
6. 气压给水方式
7. 变频给水方式
(七)室内给水系统管路图式:上分、中分、下分
(八)室内给水敷设方式:明装、安装(注:埋墙的镀锌钢管应做防腐)
二、 排水工程
(一)污水及分类:生活、生产、雨雪水
(二)排水体制:合流、分流
(三)排水系统组成:室外、室内
三、 供暖工程
(一)供暖系统分类
1. 按使用热媒不同:热水、蒸汽、热风
2. 按循环动力分:机械、自然
3. 按供回水方式分:单管、双管
4. 按供暖范围分:局部、集中、区域
(二)热水供暖系统的基本形式
1. 上供下回双管
2. 下供上回双管
3. 垂直单管:顺序式、跨越式、可调节顺序式、倒流式
4. 单一双管系统
5. 水平单管系统
6. 分区供暖
7. 同程、异程
(三)供暖系统主要设备
1. 膨胀水箱:(循含泵吸入口)定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
2. 集气罐
3. 伸缩器:(高层使用)波纹伸缩器、套筒伸缩器、自然胀力伸缩器
四、 通风与空调
(一) 空调分类
1. 按空气处理设备的设置分:
集中系统:空调机组直接供给各个房间
半集中系统:水冷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
全分散系统:水冷机组—风机盘管
2. 按负担室内负荷所用的介质种类分:全空气系统、全水系统、空气-水系统、冷剂系统
3. 根据集中式空调处理空气来源分:封闭式、直流式、混合式
4. 根据分部分: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水冷机组、冷却塔
(二) 主要设备;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
(三) 通风系统:
1. 送排风系统:人防、地下室、车库(钢板、玻璃钢)
2. 防排烟系统(钢板、玻璃钢、结构风道)
3. 除尘系统
五、 锅炉分类及型号表示方法
(一) 分类
1. 按用途分:工业、供暖、电站、机车
2. 按提供载热介质分:蒸汽、热水
3. 按结构分:火管、水管、水火管混合
4. 按燃料分:燃煤、燃油、燃气
5. 按燃烧方式分:手烧和机械
6. 按整装方式分:快装、组装、散装
(二) 型号表示方法
第三章 规范
(一)给排水及采暖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性试验,从一批中抽10%,若抽取 10%合格率为95%或99.9%均为不合格。强度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1.5;严密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1.1
2.安装在主干管的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性和严密性试验。
3.管道上的冲压弯头外径应=弯道外径
普通冲压弯头 焊接钢管
无缝冲压弯头 无缝钢管
焊接钢管DN100 公称直径
无缝钢管 Φ100*4.5 外径*壁厚
螺旋焊管 D109*4.5 外径*壁厚
4.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于有严格要求的应作柔性防水套管。.
刚性防水套管:一般设计未要求时采用
柔性防水套管:设计要求部位;地下水位较高构筑物;水池
5.管道穿越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敷设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加伸缩节:给水、喷洒加橡胶软接头;冷冻水加不锈钢软接头
6.支架位置正确,应埋设平整牢固:(1)设备、附件应设吊架、支架、托架
(2)末端、弯头、三通 (3)按规范间距均分排布(注:喷洒末端应作防晃支架)
7.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牢靠严密。
8.滑动支架、滑拖和滑槽应留有3-5m间隙。
9.无热伸缩的管道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方向反向偏向。
10.固定在建筑构筑物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影响结构安全。
11.采暖、给水、热水系统立管管卡的设置:
(1)楼层高度《5m,每层必须装1个
(2)楼层高度>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1.5-1.8m,2个管卡匀称
(4)多层建筑给水、排水管径大于25mm时立管可以不加支架,但排水立管最底层应加管墩。
(5)排水铸铁、给水镀锌钢管立管应把支架做成落地卡。
12.有伸缩管道应加套管,采暖、热水、冷冻、冷却、凝结水穿墙、楼板应加套管,给水、消防、喷洒、排水不必要加。
13.给水管道:镀锌钢管《DN100螺纹连接,>DN100法兰或卡箍连接;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热熔、专用管件与法兰;给水铸铁管:水泥粘口或橡胶圈;铜管:专用接头或焊接
13.螺栓拧紧后,突出螺母长度《螺杆直径的1/2,螺纹连接应外露2-3扣。
14.给水立管和装有大于等于3个的配水点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如活接头)但若有水表、法兰阀门均不需加。
15.冷热水:上热下冷,左热右冷。
16.防腐处理:埋地排水铸铁管:沥青防腐;埋地钢管(包括镀锌钢管):三级防腐。
17.水箱溢水管和泄水管应设在排水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18.立式水泵减震不应采用弹簧减震器。
19.室内排水管材:U-PVC排水管、铸铁管、混凝土管、组成洗脸盆和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和连接卫生器具排水短管处可用钢管。
带1个大便器的支管》DN100,带1个大便槽的支管》DN150,接3个以上卫生器具支管》DN75
20.室内雨水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管、镀锌钢管、黑管(内防腐)
21.立管检查口每隔一层加一个,最底层和最高层带卫生器具必须加。
22.排水立管和主干管(如入户管)应作通球试验,球直径》排水管道直径的2/3。U-PVC排水立管应加伸缩节或三通(带伸缩节)和阻火圈(或防火套管)。伸缩节间距不大于4米。
23.连接2个或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或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横管应设扫出口。(清通设备)
24.水平管与水平管道,水平管与立管应采用45度三通或45度四通,90度斜三通或90度斜四通。立管与排水管应采用2个45度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度弯头(TY三通)。
25. 排水通气管高出屋面300mm,必须大于积雪厚度(非上人屋面)北京规定为600mm。
26. 通向室外排水管穿墙或基础必须下反时,应采用45度弯头或三通,并应在垂直管段设扫出口。

27. 室内热水分为:全循环、半循环、不循环。热水管道应尽量利用自然补偿热伸缩(弯头、方形胀力)
28. 水管道应进行冲洗,罐体不作水压试验只做灌水试验。热水供回水、集水缸、分水缸、热水箱等均应作保温。敞口水箱应作满水试验,密闭水箱应作水压试验。
29. 卫生器具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应作满水试验和通水试验。
给水管道距地高度:洗脸盆450mm,座便器250mm,浴盆670mm,淋浴器1150mm,蹲便器(手动自闭式)600mm,立式小便器1130mm,挂式小便器1050mm
30. 室内采暖钢管:焊接钢管《DN32螺纹连接,>DN32焊接
31. 管道坡度:汽水同向热水管道、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坡度千分之三,不得小于千分之二。汽水逆向流动,热水管道、蒸汽管道坡度大于等于千分之五。散热器支管坡度等于1%,坡向应利于排水和泄水。
32. 平衡阀和调节阀(系统主干管)都具有方向,具有压力区间。
33. 方型补偿器应有整根无缝钢管煨制。
34. 散热器支管长度>1.5m时应安装管卡。
35. 上供下回系统的热水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蒸汽干管变径应底平偏心连接。
高温水(110-130。C)加法兰或法兰阀门。
非高温水吊顶里的管道最好不用活接头,而用法兰阀门或丝扣阀门加一对法兰。
38. 散热器带足片,14片以下2个腿,14片以上3个腿。20片以上拉条。
39. 过滤器:水泵入口处加,较小。
40. 除污器,采暖系统整个楼、换热站、锅炉房回水管家除污器,较大。
除污器一般须加旁通管。主要清通、易坏设备均应加旁通附件。
(二)通风空调
1. 工程中所选用的外购风管,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验证。
2. 通风管道规格的验收,风管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风道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非规则椭圆形风管参照矩形风管,并以长径平面边长及短径尺寸为准。
3. 镀锌钢板及各类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影响其保护层防腐性能的焊接连接方法。
4. 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采用密封胶嵌缝和其他方法密封。密封胶性能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5. 风管材质:普通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硬聚氯乙稀、有机玻璃钢、无机玻璃钢(相应的玻璃布层数不少于规范规定,其表面不得出现反卤或严重泛霜)
6.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及固定材料、密封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7.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
第四章 定额讲座
一、 排水、采暖定额
(一)总论
1.站类管道和室内管道划分:站或机房的外墙皮为届。
2.室内管道与室外管道划分: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3.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划分:钢管《DN150室外,>DN150市政;
无缝钢管《Φ159室外,>Φ159市政
铸铁《DN250室外,>DN250市政
4.操作高度:超高系数>5m ,指操作物或设备安装高度距同层地面距离。
基数:人工工日*超高系数
5.高层建筑超高费:檐高>25m,取费基数:人工费*高层建筑超高费
6.采暖系统调试费:单位工程人工费*14%(不含热源费用),其中人工费占调试费的78%。
7.脚手架使用费:单位工程人工费*2%
(二)室内管道:
理解:管道压力、材质、连接方式不同
1. 管道室压:低层一次试压即可;高层分层试压、单项试压、系统试压和隐蔽工程等。
2. 低压镀锌钢管(丝接)DN32以内管卡以包括。
3. 低压镀锌钢管(焊接)不含支吊架,管件已含(成品:弯头,现场加工:三通口开制)
4. 低压镀锌钢管(法兰连接)需二次镀锌,法兰片、费用未含
5. 沟槽连接(卡箍连接)用于给排水、消防和燃气
机械式或开孔式连接:常用于三通
管件:沟槽连接
6. 给水铸铁管:常用于埋地入户管(铸铁管较钢管机械强度大,耐腐蚀)
7. 排水铸铁管:水平连接>6个大便器或高层建筑必设辅助透气管
辅助透气管管件、透其帽、立管检查口以含量形式含在定额里,不须单独计算。
8. 柔性排水铸铁管:橡胶法兰接口A型;W型抱箍连接
9. 铝塑复合管:黄铜管件连接或卡套式连接,管件之间螺纹连接
铝塑复合管和PVC-U给水塑料管已含管件、钢塑转换接头安装费,但未含主材,含量1.01
铝塑复合管DN32以内包含管卡
10. U-PVC排水塑料管件已含:透气帽、伸缩节、立检口和大便器连接管(蹲便器)不须单独计算;阻火圈或防火套管需单独提供。
11. PPR管:丝接执行镀锌钢管子目;粘接执行UPVC给水塑料管;热熔焊接执行第八章燃气管道PE管电热熔。
(三)预算价格
1. 材料预算价有三部分组成:供应价、保管费、采购费
其中供应价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外埠运费、包装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出场费。
2. 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为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但不含2%的保管费。
3.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编制:折旧费(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收回其原成本)
检修费(大修费、维修费)
4. 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扣除了项目部医疗和养老)、利润和税金。其中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现场管理费(其中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
(四)室外管道
1.旧管道与新管道接头:热源套用第12节室外热源管道碰头;给水管道套用第13节 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
2.填沙:根据设计要求才计算,不一定满填 适用于直埋保温管和直埋管。
(五)站类管道
1.卷焊管件:成品套用低压卷焊钢管管件安装补主材;现场制作加工套用低压卷焊钢管管件安装,不需补主材。
2.现场加工的各种管件,包括在主管上挖眼接三通、摔制异径管等,均执行管件连接相应子目,不再计取管件主材费,若挖眼三通支管小于主管径1/2时,管件规格按支管管径计取;若支管管径大于主管径1/2时,管件规格按主管管径套用。
(六)阀门与法兰
1. 减压阀组构成:
(七)卫生洁具
1.蹲便器:若用UPVC排水管,蹲便器连接管不单算,含在接头零件里。
2.坐便器:若为后排水,单执行一个坐便器软接头安装(管道与大便器之间)
3.大小便槽:冲洗水箱制作执行第九章水箱制作。冲洗水箱托架执行第十三章设备支架制作。
4.土建拖布池:落地安装执行水嘴和地漏安装;台式执行水嘴和带存水弯的排水栓。盥洗台执行水嘴和不带存水弯的排水栓;多龙头的洗涤槽执行多个水嘴和带存水弯的排水栓,若有地漏可执行水嘴、不带存水弯的排水栓和地漏 。
5.洗衣机接口执行水嘴安装,换主材:洗衣机龙头。
6.多功能地漏、浴盆排水存水盒(柜)安装执行三用排水器安装相应子目。
7.水平清扫口执行扫出口(连接两个以上大便器或三个以上用水器具必须设扫出口)
8.立管检查口、透气帽和伸缩节含在管件含量中,不用单独计算。
9.悬挂式隔有器拖(支架)须另行计算。
12. 设备拖架刷油需另执行金属支架刷漆。
(八)采暖器具
1. 铸铁散热器:一般需现场组对,不分明装安装均执行同一子目,落地安装每组有带足片和不带足片。挂装不分,只有中片。
2. 落地安装散热器:14片以内,2个带足片,15-20片,3个带足片。
3. 柱型铸铁散热器安装每组超过20片时,需要拉条,拉条费用另行计算,用φ6圆钢,执行金属支架制作安装子目。
4. 定额中列出的接口密封材料均按成品胶垫编制的,若与设计不符时不得调整。
5. 钢制闭式散热器:一般指成品,多为挂式,单位:片指组,定额中包括拖钩安装,若托架成品,主材中不包括拖钩,其拖钩另行补价。定额中已含放风门丝堵,若装手动放风阀另执行手动放风阀安装。
6. 高频焊翅片管散热器:定额中包含了防护罩的安装费用,但不包括本身价值。
7. 多柱式钢管散热器:可用于热水或蒸汽,如森德散热器。
8. 辐射对流散热器安装,不分挂装或落地装,均执行同一定额,落地装支座按随主材带来编制的。
9. 光排管散热器:A型和B型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联管所用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10. 集气罐及自动排气阀:用于热水采暖系统最高点,其上的阀门及放风管另行计算。
11. 暖风机安装:不含支架制作安装,另行第十三章按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12.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按敷设方式分规格以米计算。一般不能有管件,定额中不含保温网,土建计算。定额中已包含地面浇注配合施工。用铝塑复合管、聚丁烯管、聚丙烯管、聚乙烯管等管道作为地板采暖管道时,均执行本项目。
13. 采暖系统调试费用另行计算,进入取费中。
(八)消防系统
1.减压孔板位置:在消火栓前活接头连接,在消火栓前法兰连接,在消火栓后接管连接。法兰安装另行计算。
2.室外地下消火栓井执行第一册土建定额。
3.气体驱动装置管道安装中,卡套连接件的数量按设计图纸用量另行计算。
4.贮存装置机座支架另行计算,执行第十三章设备支架相应子目。
5.贮存装置安装中,定额中已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系统组件、安全阀等贮存装置和阀驱动装置的安装和氮气增压。二氧化氮贮存装置安装不需气体增压,执行定额时应扣除纯氮气,其他不变。
(九)燃气管道
1.聚乙烯管道:PE管,管件另行计算。连接方式:小管径电熔;大管径热熔。
2.聚乙烯管件连接,适用于聚乙烯三通、弯头、管堵、变径、套袖等各种管件连接。
3.钢塑转换接头:不论丝接、焊接、法兰连接均执行同一子目;若为法兰连接,法兰本身价值另计,螺拴按设计图纸用量计取并计取3%损耗率计算。
4.燃气管道φ315以内PE管按第八章燃气管道执行,燃气井按第一册建筑工程进行取费;φ315以外PE管作补充项目,燃气井执行市政管道进行取费。

『伍』 人防工程设备需要人防部门认可吗

需要,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536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 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 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
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包括2名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或机械工程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电气工程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电焊工,8名以上机加工,5名以上钳工,2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4、建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伍,其中常年在册20名以上,持证上岗安全员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专职负责涉密资料管理人员。
6、所有人员均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应相互独立,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成品应在室内分类存放,存放场地具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功能、设备和手段。
3、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生产应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自行搅拌混凝土时,应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境、劳动保护等标准要求。
(四)设备
1、大型加工设备。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钻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应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必须新购。
(五)质检
1、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证书,焊缝磁粉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
2、质检设备应当自行购置,包括: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3、应建有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六)规章制度
1、组织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3、安装质量保证制度。
4、售后服务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许可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企业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许可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技术总负责人和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清单;
(五)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技术职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可自身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可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许可资质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三)企业申请材料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依据许可条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论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初审意见和审查结果统一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实名提出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试生产许可资质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试生产许可资质后即可试生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产品,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发给《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试生产期间,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批准增项。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编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生产品种、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至日期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

第十九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生产地址的;
(二)变更生产品种的;
(三)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提出变更许可资质申请的企业,在变更获得批准前应在原许可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安装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且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安装和经营销售行为;
(二)持续加强生产管理,未降低生产条件;
(三)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装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资质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历年年检证明;
(三)历年工作业绩;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许可资质延期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资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资质延期的企业进行审核,同意后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铭牌样式;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许可资质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产安装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九)建立完善许可资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企业的情况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定期对生产安装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许可资质;
(四)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成本耗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要求生产安装许可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
(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指导企业使用;
(六)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铭牌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发放;
(七)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改、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许可资质。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落实的监督检查;
(四)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防协会、质量监督、工程定额等单位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防护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协助制定产品基础成本耗费标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经营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规定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公正检测。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标准、规范和图集组织产品生产安装,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和生产条件建设,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无偿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竣工验收后1年内的维护保养任务;
(七)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防护设备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市场竞争。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产品销售应执行产品信息价,履行合同备案,遵循市场规律,开展有序竞争。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标准、规范和图集等涉密资料,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自身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资质的;
(二)在许可资质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人为设置备案条件和障碍、无故不受理或处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的;
(二)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
(三)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的;
(八)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的;
(九)诚信评估不达标的;
(十)其他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在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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