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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建筑机械脚手架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1-01-15 23:48:35

A. 外架脚手架爬梯是属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吗

爬梯不适合用于脚手架上下通道,一般上下通道采用挂钩踏步梯会更好,这种踏步梯才能用起来更方便一些,只要把挂钩挂到钢管上面,不需要在做过多的安装,很容易与脚手架搭建在一起。

B. 3米高的挡土墙用机械建筑需要搭设脚手架吗

3米高的挡土墙也需要搭设脚手架的,不搭设脚架工人不好操作,高度不大,搭设简易的脚手架就可以。

C. 施工面太高导致脚手架不方便时用什么机械太高

扣件脚手架,只要是建筑施工用,均要求进行设计计算.不同的是搭设高度:落地式50米以上、悬挑式20米以上需专家论证.可参加下: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D.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内能对本人、他容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租赁建筑机械脚手架怎么样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五)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 高处作业吊篮是建筑起重设备吗

高处作业吊篮不是建筑起重设备。是一种可移动的脚手架。
1、建筑起重设回备,指建筑工地答上施工时使用的汽车吊、塔吊、龙门架、卷扬机及运料电梯。建筑起重设备主要是垂直运输建筑材料、施工机具、预制构件、安全防护材料。高处作业吊篮虽然有整体升降功能,但不是以垂直运输材料为目的。
2、高处作业吊篮,是建筑物主体完成后外墙面施工的脚手架,也用于旧建筑物外墙面维修或装修施工的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技术必须根据《GB/T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国家标准生产和检测;必须满足脚手架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施工安全规范,升降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进过整体安全性能检验,升降启动、制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人施工。

F. 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全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以进一步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为目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集中整治,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政府安全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突出源头治理,依靠先进科技等手段,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努力实现2012年度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降低,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2%的目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电监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分别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做好起重机械整治的有关协调和督查工作。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房屋和市政工程、工业、铁路、高速公路、电力(含核电)和水利(含南水北调)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省级重点投资开发项目等,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包括龙门吊、架桥机等,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的坍塌、坠落事故等,以及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和事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使用的各类脚手架,特别是支架、脚手架支撑体系的坍塌事故,包括因管件材质、各类模板使用等引发的坍塌事故。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与人员,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与作业规程,通过严格落实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责任,严格企业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施工。要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行业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土地使用、规划审核、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设计审查和现场监管等各个环节强化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脚手架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使用和防护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切实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落实对参建各方企业相关资质资格及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方式和途径,做好日常执法监管、重点执法监管、跟踪执法监管,健全完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结合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强化停工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发证后的安全执法监管,重点打击起重机械、脚手架无产品合格证、无许可证、无备案登记、无方案设计施工、操作人员无资质证书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建筑施工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培训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别要严格对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督促企业完善施工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制度,严格起重机械、脚手架的验收制度,健全完善对起重机械、脚手架现场管理及施工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体系。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研究制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细化现场监管措施,特别是施工企业要编制完善的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搭设等专项施工方案,突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报备和审核作用,完善和加强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督促监理单位对重大施工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落实旁站监理责任。要从项目管理、方案实施、材料管理、验收审查等各个环节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起重机械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脚手架及支架使用的钢管、扣件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中施工风险较大的分项工程以及隧道桥梁工程,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管控,严格对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的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五)强化科技支撑作用,积极推广施工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通过科研计划、专项课题等形式,引导企业和有关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施工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抓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加大相关试点工作力度,并拓展到其他起重机械领域,特别是架桥机、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控方面,强化源头控制,提高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9月,具体实施专项整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严肃处理。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总结分析,归纳评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注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在9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注重预防,强化整改。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整改,特别强化对重点建设工程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细化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分类和梳理,切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紧紧抓住施工起重机械及脚手架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夏季、汛期、党的十八大期间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注重制定完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环节和脚手架工程安全标准规程、规章制度,使相关制度标准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对制度标准的执行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行业部门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现场交流会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
(四)加强协作,统筹推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全面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职责。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日常安全监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推进“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

G. 建筑工程机械费含脚手架费吗

建筑工程机械费与脚手架费是两回事;建筑工程机械台班一般包含在相应的项目内,例如钢砼平板中包含木工、钢筋、混凝土等机械;脚手架是预算定额中的一个项目。

H. 附着式整体爬升脚手架是否属于建筑超重机械

附着式整体爬升脚手架不属于建筑起重机械,属于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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