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违章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2、进入机械设备内抢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3、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特种作业 未取证者独立操作;
4、超限使用设备;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6、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
7、开动已查封的设备;
8、任意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
9、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
凡是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都属于违章操作。
其中,各种设备都有各种设备相对独立的操作规程,违反了那一类、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就属于违反这类设备操作规程;
例如:手工钻床操作不许戴手套;电工上岗必须穿戴绝缘用品。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违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