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电厂危险源有哪些
电厂危险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温高压环境
电厂中的锅炉、蒸汽管道等设备和系统,经常处于高温高压的工作状态。如果设备存在缺陷或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设备故障或爆炸,从而引发严重的事故。
二、电气安全
电厂是大量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柜等。如果这些设备出现短路、过载等异常情况,可能会引发火灾或电击事故。此外,不正确的操作和维护也可能导致电气事故。
三、化学品和有害气体
电厂在发电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化学品,如燃油、脱硫剂等。这些化学品如果处理不当或泄漏,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同时,电厂排放的烟气中也含有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长期接触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四、机械安全
电厂中存在大量的机械设备,如风机、泵、压缩机等。如果这些设备存在缺陷或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机械伤害事故。此外,噪音也是机械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暴露于高噪音环境中可能对听力和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为了保障电厂的安全运行,需要定期对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还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因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此外,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减少损失。
② 在电力系统事故当中什么样的事故定为故障 什么样的定义为障碍
事故和障碍
5.1 人身事故
5.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
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5.1.1.2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5.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5.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5.1.2.4 重、轻伤事故
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人身事故。
【释义】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5.2 电网事故和障碍
5.2.1 特大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5.2.1.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其电网负荷按照南方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5.2.1.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释义】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5.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5.2.2.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5.2.2.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的。
5.2.2.3 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的。
5.2.2.4 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5.2.3 A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A类一般电网事故。
5.2.3.1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释义】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5.2.3.2变电站22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A类一般电网事故)
【释义】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调度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5.2.3.3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装机容量3000MW及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MW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释义】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也适用本条。
5.2.4 B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
5.2.4.1 110kV及以上电网失去稳定。(B类一般电网事故)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由于大干扰或小干扰,使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失去同步或电网电压失去稳定。电网一旦发生失去稳定的情况,不论是否采用自动措施,也不论是否重新恢复稳定,都适用本条。
5.2.4.2省间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5.2.4.3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5.2.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母线、联络线运行的线路、变压器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1小时、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2小时。
【释义】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变压器故障的保护装置。
非计划停运是指设备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既包括电网低于安全运行标准的情况,也包括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标准被迫修改发电、输电、供电计划的情况。
本条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本条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是指调度专用的通信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不可用,导致调度机构与其所管辖3个及以上厂站的调度专用通信联系全部中断。
5.2.4.5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者。
5.2.5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电网一类障碍。
5.2.5.1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
5.2.5.2 220kV及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
【释义】低频振荡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2.5Hz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5.2.5.3变电站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任一段母线被迫停止运行。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5.2.5.4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小时;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分钟。
【释义】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也适用本条。
5.2.5.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5分钟;
(2)南方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1小时: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
(%为备用占电网发电负荷的比例)
40000MW及以上 2%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20000~40000MW 3%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20000MW 4%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MW以下 5%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释义】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发电侧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5)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30分钟、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1小时;
(6)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30小时。
5.2.6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3 设备事故和障碍
5.3.1特大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5.3.1.1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达2000万元者。
【释义】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5.3.1.2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5.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5.3.2.1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1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非计划停止运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5.3.2.2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
5.3.2.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5.3.3 A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A类一般设备事故。
5.3.3.1电网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A类一般设备事故
【释义】对用户中断供电,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中断供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线路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线路、母线备自投动作,恢复对用户供电的,不算对用户中断供电。
5.3.3.2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3.3.3发电厂升压站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5.3.3.4发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3.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
5.3.3.6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
5.3.4 B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
5.3.4.1 3kV及以上发电设备、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5.3.4.2 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以下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
(1)一般电气误操作:
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小动物碰触户内设备;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漏)接线;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5.3.4.3 50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5.3.4.4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时间超过1小时。
5.3.4.5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5.3.4.6小于200MW发电机组、110kV~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4.7 220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4.8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4.9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4.10 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释义】设备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从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的时间。
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正常运行,也可视为30天内使设备重新投入运行。
5.3.4.11 50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40天。
5.3.4.12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5.3.4.1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5.3.4.14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者。
5.3.5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5.3.5.1 变电站10kV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5.3.5.2 35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5.3 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3.5.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5.3.5.5 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站用电系统异常导致直流输电系统少送电。
5.3.5.6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5.7 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5.8 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5.3.5.9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但设备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5.3.5.10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5.3.5.11 生产单位一次障碍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5.3.6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6、事故归属和认定
6.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6.1.1公司系统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生产单位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相应公司和单位的事故。
6.1.2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6.1.3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其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为该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单位,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单位。
本条所指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员由该发供电单位任命或在该发供电单位兼任职务。
6.1.4 任何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单位的电网、设备事故均为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6.2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认定
6.2.1一个发供电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发供电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2.2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发生,定为管辖该变电设备单位的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变电设备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事故。
6.2.3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6.2.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6.3同时符合多种事故条件的事故认定。
6.3.1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认定。
【释义】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电网事故又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电网事故。
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又符合B类一般电网事故或B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设备事故。
6.3.2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一次人身事故、电网或设备事故。
6.4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事故的认定:
6.4.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6.4.2同一个供电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雷害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发供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时,该几个发供电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4.3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认定为一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