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1)履带式起重机属于什么起重机械扩展阅读: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Ⅱ 履带式起重机是不是特种设备
不一定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里“附则”第五条的规定:起回重机械答,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kbk型起重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起重机,同样需要满足两个要素才能被定义为特种设备:(1)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2)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Ⅲ 履带式起重机经过了特检院的检测后,但不去备案会有什么后果
特种设备确实采用目录管理,你所谓的备案叫使用登记,无备案这种说法。目录中的版特种设备使用权单位的一般责任是:购买合格设备,安装前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办理开工告知,然后去特检院申请安装监检,使用前后一个月内去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然后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订立各种制度、并按时定期检验。至于你说的履带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是必须登记的。因为其属于流动式起重机械(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你所谓的装好后其实是简单组装而不是安装。你应当首先去特检院申请首次做一个首次检验,然后去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建议别赌运气,检验收费但较低,登记不收费。但一旦被查到了,罚款额3-30万+1-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