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动装置的危险
机械传动一般分为齿轮传动、链传动和带传动。由于部件不符合要求,如机械设计不合理,传动部分和突出的转动部分外露、无防护等,可能把手、衣服绞入其中造成伤害。链传动与皮带传动中,带轮容易把工具或人的肢体卷入;当链和带断裂时,容易发生接头抓带人体,皮带飞起伤人。传动过程中的摩擦和带速高等原因,也容易使传动带产生静电,产生静电火花,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
(2)压力机械的危险
压力机械常见的有冲床、剪床、弯边机、粉碎机、碾压机、压印机和模压机等。压力机械都具有一定施压部位,其施压部位是最危险的。由于这类设备多为手工操作,操作人员容易产生疲劳和厌烦情绪,发生人为失误,如进料不准造成原料压飞、模具移位、手进入危险区等,极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3)机床的危险
机床是高速旋转的切削机械,危险性很大。
1、其旋转部分,如钻头、车床旋转的工件卡盘等,一旦与人的衣服、袖口、长发、围在颈上的毛巾、手上的手套等缠绕在一起,就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操作者与机床相碰撞,如由于操作方法不当,用力过猛,使用工具规格不合适,均可能使操作者撞到机床上;
3、操作者站的位置不适当,就可能会受到机械运动部件的撞击,例如,站在平面磨床或牛头刨床运动部件的运动范围内,就可能被平面磨床工作台或牛头刨床滑枕撞上。
4、刀具伤人,如高速旋转的铣刀削去手指甚至手臂。
5、飞溅的赤热钢屑、刀屑划伤和烫伤人体,飞溅的磨料和崩碎的切屑伤及人的眼睛。
6、工作现场环境不好,例如照明不足,地面滑污,机床布置不合理,通道狭窄以及零件、半成品堆放不合理等都可能造成操作者滑倒或跌倒。
7、冷却液对皮肤的侵蚀,噪声对人体危害等。
⑵ 欧盟机械指令危险机械的划分
欧盟机械指令对危险机械的划分,主要依据机械指令附件IV的规定。进行符合指令规范前,首先要明确机器是否属于附件IV所列范围。危险机械包括圆锯机、木工平面刨床、带锯机、木工开榫机、立式木质加工机械、手持式木工链锯、金属冷加工用冲压床、塑料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橡胶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地下作业机械、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罩、汽车举升机、举升人或货物的举升设备、手持式枪弹推动打钉设备、冲击设备、用于检测人是否暴露在危险区的防护设备、动力驱动的连锁防护罩、保证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侧翻防护结构(ROPS)、坠落物体防护结构(FOPS)等。这些危险机械在使用前,一般需要通过Notified Body(验证机构)进行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张贴CE标志。
圆锯机根据设计和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手动进给或装有可拆卸动力进给、具有固定的床身或支撑、具有手动操作的往复式床身或滑架、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手动上下料、具有机械移动式锯片、手动上下料、切削时锯片移动等类型。木工平面刨床主要设计为手动进给,主要用于加工木材。带锯机根据床身或支撑的运动方式和锯片的固定状态,可以分为固定或往复运动的床身或支撑、锯片装在往复式移动架上的类型。组合机械由第1至第4及第7条所列的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机械组成。木工开榫机设计为多个刀架的手动进给,用于立式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手持式木工链锯用于切割木材。金属冷加工用冲压床、塑料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橡胶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通常需要人工上下料,移动工作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s。地下作业机械包括机车、司闸车、液压支撑设备。人工装载车安装有压缩装置,用于收集家庭垃圾。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罩、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罩、汽车举升机、举升人或货物的举升设备、手持式枪弹推动打钉设备及其他冲击设备、用于检测人是否暴露在危险区的防护设备、动力驱动的连锁防护罩、保证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侧翻防护结构(ROPS)、坠落物体防护结构(FOPS)等。
综上所述,欧盟机械指令对危险机械的明确划分,旨在确保机械产品的安全性。通过验证机构的型式检验,确保这些机械产品在使用前达到欧盟的安全标准,从而保护使用者的安全。
2006年6月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发布了最新版机械指令2006/42/2,是继指令之后,又一个被修订的新方法指令。与现行机械指令98/37/2相比,新指令在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新指令中的要求,该指令将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6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 总的来说,新指令把现行指令中相似内容独立成章,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容易理解,有助于制造商、认证机构及各成员国等相关各方对指令内容的理解和应用。
⑶ 工地现场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哪些
工地现场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设备有: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