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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2 00:48:06

❶ 生产现场电气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4 “三同时”管理制度
5 安全费用提取及管理制度
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8 事故应急综合预案
9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10 事故调查规程
1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3 反违章管理办法
14 危化品管理制度
15 “两措”管理制度
16 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管理制度
17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8 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19 危险点分析制度
20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2 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23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4 班组安全日活动管理制度
25 工作票制度
26 操作票制度
27 巡回检查制度
28 交接班制度
29 定期试验、切换制度
30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
31 电气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32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3 工作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34 漏电保护器使用和管理规定
35 电气设备接地(零)管理规定
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规定
37 起重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38 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管理规定
3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0 电气焊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41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管理规定
42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管理规定
43 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❷ 手动工具安全操作及保养维护方法

手动工具安全操作及保养维护方法

手工具,也称手动工具,其相对于电动工具而言,主要是借助于手来拧动或实力于工具。手动工具根据用途可分为扳手类、钳子类、螺丝刀类、卷尺类、锤子类、套筒类、切削类、剪刀类、组套类、以及辅助类如工具车等,每种类别均有不同的型号。

大多数人在使用手动工具之前并未受过训练,因此导致意外伤害频繁。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因为手动工具使用不当所引起的伤害,占所有意外伤害发生原因的7%至8%。故对于常用的各类手动工具及轻便电动工具,必须了解其正确使用方法,善加维护管理,注意使用安全。

手动工具使用方法

以下仅就几种常用的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介绍其正确的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1. 金工手弓锯:配合工作物选用适当之锯条,例如锯切实心或厚的软金属用每吋14齿;工具钢、铁管、硬金属等用每吋18齿;而每吋24齿则适用于金属板、金属管、细铁条的锯切。且向前推锯,拉回时再轻轻提起。

2. 扳手:①应按工作性质选择适当尺寸的扳手。②使用活动扳手时应向固定边施力,绝不可朝活动边用力。③扳手开口若有磨损或使用时有打滑现象时,不可再继续使用,以免打滑伤手。④不可用扳手当作铁锤敲击。⑤不可在扳手柄端再套上管子来增加扳手的扭力。

3. 起子:①应配合螺丝头沟槽之大小形状,选用适当之起子。②起子手柄不可用榔头敲击,手柄损坏者应立即汰换。③不可将起子当作錾子或杠杆使用。④检验电流应用电工起子,不可用一般起子检验高压电。⑤起子刃口不可磨削,以免破坏硬化表面。⑥起子不可放在衣服或裤子口袋,以免碰撞或跌倒时受伤。

4. 钳子:①钳子仅用于扣紧、嵌入与移去各种插销、钉子,以及切断或扭紧各种电线之用。②钳子不能用以旋紧或敲打螺栓或螺帽。③钳子把手处不可以敲打或加长手柄的方式来增加夹紧或切断的力量。

5. 手提电钻:①钻头松紧一定要选用合乎规格型式的扳手。②在启动电钻开关前,电钻一定要握牢。③电钻不用时或更换钻头时应先关掉电源再放下。④收工时钻头应先卸下。⑤对钻头施压,力量要适中,力量太大可能折断钻头或降低钻头运转速度,太小则钻头容易磨损。在快钻穿时,压力一定要轻,以便顺利穿孔。⑥钻削小型工作物时,工件应用夹具固定,绝不可用手握持钻削。⑦使用电钻时勿穿着宽松衣服、系领带、围巾、戴手套,长头发应绑好。

6. 手提砂轮:①使用前先检查砂轮是否破裂、转动不正、磨盘不平衡、护罩松动等。②研磨时必须戴护目镜或面罩。③自己或他人都应该避开砂轮旋转的方向,以防飞屑或砂轮碎片喷溅。④砂轮切断电源后就不可再磨削,更不可以这种方式加速砂轮停止。

7. 电烙铁:①电烙铁尖端应该保持清洁,不可附着杂物。②不可敲打,以免绝缘磁管破裂而漏电。③晶体管组件以使用30~40瓦特的电烙铁为宜。④电烙铁不用时应放置在支架上或绝缘物上。⑤电烙铁尖端温度甚高,应注意避免烫伤,或靠近易燃物引起火灾。

手动工具伤害的预防

1. 手动工具所造成伤害的直接因素:

①冲击或撞击:使用的工具失控飞出或身体失去平衡,以致撞击到工作者本身或附近同事。

②割切:被工具的刃口、毛边或利角割伤。

③飞溅:工作中产生的物质,如切屑、化学溶剂等,飞溅出来伤害到工作者或他人的身体、眼睛或皮肤。

④电击:电动工具产生的触电意外事故。

2. 手动工具引起伤害的原因:

①选用不当的手动工具。

②未依规定保养。

③使用前未依规定检查。

④使用的方法不正确。

⑤未配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⑥工具储放的位置不当。

3. 安全使用手动工具的原则:

①选择适合工作需要的手动工具。

②保持工具于良好的使用状况。

③选择材质良好的手动工具。

④使用前确实检查手动工具。

⑤以正确方法使用手动工具。

⑥手动工具应有安全的场所置放。

⑦工作前应配戴适当的防护设备。

⑧选用标准工具或规定的手动工具。

手动工具的维护与管理

一般人对于机器设备或危险物品,通常比较知道要保养维护,但对于手动工具之使用则常疏忽而掉以轻心,以致手动工具造成受伤的比例反而较机器为多,因此手动工具使用前的维护与管理,则更显得重要。

(一)手动工具的维护:

1. 所有的工具应定期检查与保养。

2. 各种工具应具备检查与维护记录卡,并详细记录各项保养维护数据。

3. 遇有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检查维修。

4. 工具损坏时,应找出损坏的原因。

5. 工具使用前应教导正确的使用方法。

6. 常久不使用的工具,仍须保养维护。

7. 各项手动工具必须依照所设计的用途使用。

8. 工具未装牢前,禁止使用。

9. 工具养护时应在静止状态下实施。

10. 携带尖锐的工具不可刺伤他人。

11. 绝不使用已损坏或有松动缺陷的工具。

12. 工具已达使用年限或使用极限,禁止再使用。

13. 工具维护时,以不破坏原设计为原则。

14. 厂内无法修复之工具,应送回原制造厂维修。

(二)工具的管理:

1. 工具应有专人集中保管,且容易检查与维修。

2. 危险工具在借发时,应同时配发防护器具。

3. 各种工具应存放于固定的地方。

4. 各项工具应有记录数据,包含购买日期、价钱、附件、使用年限等。

5. 工具借用必须登记,借用数据应保持完整。

6. 应定期盘点工具的数量。

7. 工具的存放,应加以分类。

8. 较易损坏的工具,应有备份。

9. 工具的规格,尽可能标准化。

10. 贵重工具应收存妥当,避免遗失。

11. 工具管理应订定管理及借用办法。

12. 工具存放场所应避免潮湿,并有良好的环境。

13. 工商报废依规定办理,并申请补购。

14. 工具的借还应谨慎、迅速、确实、简单。

手动工具一般应用在特殊环境下作业,如易燃、易爆、极端恶劣条件中。属于易耗品,掌握手动工具正确的使用方法,才能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❸ 在工厂做电工,领导叫我做一份电力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希望对这方面有了解的帮我做一个大体的提纲.谢了

我公司的电力方面的安全管理文件,发给你希望对你有用。
电气安全管理
一.总则
1.根据我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搞好供电系统的综合规划,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力求电力电量平衡,达到降耗节能的目的,必须使供电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有统一要求,使从事电力工作的人员有一个行动准绳,特制订本规定。
2.我公司供电系统是在总经理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各使用单位按照供电要求和有关规定在设备科、配电室统一指导下做好工作。
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 此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各个厂区。
二.工作责任范围
1.凡属生活设施(如宿舍、食堂等)的室内安装及用户外接户线(包括独立的设杆或横担等)的初建,由基建电工施工,但必须预先将施工方案及资料送配电室会审同意后实行。
2.凡属生产设施的动力线路和供电设施的初建,统一由配电室设计和施工。
3.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由各部门负责,但必须向配电室提出申请,例行审批手续。
4.基建竣工移交使用部门的一切电器设施,分别由各使用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并由配电室统一管理。
5.凡为节电用的电力设施,统一由配电室责成使用部门电工维护和管理。
6.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的计量器具,由配电室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更换和检测,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7.关于电力线路和设施的技术资料,统一由配电室编号存档。
8.电力线路和电器设备的维护范围分界线以接户线的总电盘为界,总开关以下属各使用单位电工负责,总开关以上和没有维护电工的单位一切维护工作由配电室电工负责,电度表的安装和管理由配电室负责。
三.管理工作规定
1.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一切电气设施必须按手续交给配电室,否则配电室不予管理供电。
2.凡是已移交给配电室的电气设施需要改动或拆除时,必须写申请报告单,由负责人签字,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故需要变更时,必须再进行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3.新建设施的电器或老设施的改装必须有和实物相符的图纸资料,转配电室存档。
4.为控制电路负荷,各单位在增设和迁动前应向配电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容、改动线路和配电盘。
5.外包工程单位在厂内施工需要外接电源时,由外包单位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后方可实行。
6.一切电力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按规定移交使用单位时,必须由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配电室共同验收并办理移交。
四.停送电联系
1.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方法采用工作票,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送电。
2.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器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3.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人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4.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测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5.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和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6.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五.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配电室批准后方可架设。
2.临时线路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电气人员检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不必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工作完毕后立即由按装人员负责拆除。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六.照明的规定
1.使用照明装置应按照原设计规定,不得随意增大容量和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如要改进,应由主管人员修改设计批报后按照设计施工。
2.设立专责制以确保照明装置的完整清洁,使灯具充分发挥效能。
3.厂房照明指定专人按时停送,公共场所照明要有开关,要定单位、定人员,不得日夜照明。机床局部照明要做到人走灯灭。
4.照明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1)厂房照明按照原有计划配置灯具。
(2)宿舍走廊单个灯具不得超过60瓦。
(3)办公室、库房等不得超过100瓦。
(4)工具室制图、描图不得超过60瓦。
七.接地装置规定
1.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2.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3.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系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露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止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汽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器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临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4.下列金属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器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和其他相联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地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6.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 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的并联电阻的值不应大于10欧。
7.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八.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2.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和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合适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5.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下表: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KV) 周期 交流耐压(KV) 耐压时间(min) 泄漏电流(mA)
1 绝缘棒 (6~10)/35 每年一次 44/三倍线电压 5
2 高压试电笔 (6~10)/35 每年一次 40/105 5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3 绝缘手套 高压/低压 每年一次 8/2.5 1 (≤9)/(≤2.5)
4 橡胶绝缘靴 高压 每年一次 15 1 ≤7.5
九.电器事故处理
1.电器事故处理的原则时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人身危险和使企业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2.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3.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十.电缆沟的管理
1.电缆沟内必须要保持清洁,不能有油污、棉麻以及其他杂物,电缆沟附近要保持干燥,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在电缆沟附近泼水。
2.电缆沟的水泥盖板上禁止堆放杂物,盖板除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便打开。
3.电缆沟及电缆线要定期检查,保证用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敷设电缆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
5.选择电缆敷设途径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使电缆路径最短,尽量少拐弯。
(2)使电缆尽量外界因素如机械的化学的或地中电流等作用的破坏。
(3)散热条件一定要好。
(4)尽量避免与其他管道交叉。
(5)应避开规划中要挖土的地方。
6.电缆头应可靠的密封,其耐压强度不应低于电缆本身的耐压强度,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且体积小,结构简单。
7.在敷设条件许可下,电缆长度可考虑1.5~2%的余量,以作为检修时的备用,直埋电缆应作浪行埋设。
8.下列地点的电缆应穿钢管保护:电缆引入或引出建筑物或构筑物;电缆穿过楼板及主要墙壁处;从电缆沟引出至电力杆;沿墙敷设的电缆距地面2米高度及埋入地下0.25米深度的一段;电缆与道路交叉的一段。所用钢管内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2倍。
9.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电缆头及保护钢管的金属支架等均应可靠接地。
10.电缆在检修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不得乱拉、私接、私改电缆线路,如确要修改,应报配电室允许后方可修改。
11.电缆敷设竣工后,要由配电室领导进行验收,合格后,应绘出电缆工程线路图,报配电室存档。
12.电缆在维修结束后,应先把电缆沟内的维护产生的杂物清扫干净后,才能盖盖板。
十一.配电岗位责任规定
1.凡不坚守工作岗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者,扣发当月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2.值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位接班,当班吃饭时间必须按规定时间吃饭,违者按本规定的迟到、早退规定扣发工资。
3.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必须提前半天请假,通知本班另做工作安排,如不见假条按旷工处理。
4.值班人员在值班中,要按照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认真做好各种纪录。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否则同样按情节轻重处理。
5.值班人员不得脱离工作岗位,严格交接班规定,工具齐全,要放在指定地点,文明生产,要做到配电室内外清洁。
6.配电室各种记录、表格、报告等按章办事,值班人员在当班中不允许干与值班无关的事。
十二.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
1.所有绝缘器具、仪表、设备要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完好和安全运行。
2.配电室需设国定人员值班,不能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停送电工作要严格遵守操作顺序,操作高压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和乱动设备。
3.值班人员每班都要做好巡回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做好工作记录,发生事故要冷静正确处理。
4.发生跳闸时,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如遇突然停电,需将分路开关拉开,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
5.避雷装置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保持有效。
6.停电操作时,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先停低压电盘,再停低压总自动开关然后停高压开关及上下隔离开关,全部停好后,检查一次确实无误,再进行验电、放电,然后把放电装置接地线挂好停电牌。
7.送电操作时,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送电前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线路无人检修,并认真检查全部用电设备是否有障碍物,拆除接地线方可送电。送电时,送分路开关时要试送一次先送高压总上下隔离开关,然后送油开关,检查仪表是否指示正常后,再送各车间分配电盘,全部送电后详细检查配电盘上的仪表指示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发现异状立即排除。
8.高低压停电后,应设专人监护,必须谁挂谁取,当班为完成必须交班。
9.配电室门窗必须保持严密,通风口必须装设铁丝网,以防其他动物钻入造成断电事故。配电室内不准从事其他工作,不准放置食物和其他物品。
10.停电后,电容器应延时放电一分钟,方可进行操作。
十三.配电室人员岗位专责规定
1.精力集中,不随便脱离工作岗位。
2.严格执行规定,服从指挥。
3.认真填好各种报表纪录。
4.保持设备及环境卫生清洁。
5.熟悉供电系统运行情况。
十四.交接班规定
1.交运行,运行情况不明不接。
2.交卫生,安全设施不正常不接。
3.交设备,设备维护不良不接。
4.交工具,工具不整齐不接。
5.交故障,故障情况不明不接,故障不解除不接。
6.交记录,记录不清不接。
十五.巡回检查规定
1.变压器
(1)呼吸器内干燥剂是否潮湿。
(2)瓷瓶是否完好无缺。
(3)油位指示是否正常,有无漏油渗油现象。
(4)负荷是否正常,各线头是否过热。
(5)响声是否正常。
(6)温度是否超过85度。
(7)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2.电容器
(1)线头是否松动过热。
(2)是否有漏油渗油现象。
(3)温度是否正常。
(4)外侧是否变形过大。
3.油开关
(1)瓷瓶是否完整无缺。
(2)线头是否松动过热。
(3)油位是否指示正确。
(4)指示牌是否正常。
十六.节约用电措施
1.编制用电计划:配电室依据年度生产计划及发展规划的增容数量,参照历年的单耗定额,编制年度用电计划;制定全厂统一的单耗定额,单耗定额应该逐年降低;依据市供电公司下达的用电指示,根据厂内各单位的设备容量、耗电量及生产计划,制定用电指标,下达给各车间。
2.编制节电措施计划:在编制用电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年度节电措施计划;配电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用电计划的实施。
3.电力调度:配电室指定专人负责电力调度与平衡全厂用电,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电能的浪费和损耗,对功率因素低,变压器低负荷量运行应及时调整,保证经济运行。
4.电能的利用:各用电单位应该按照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用;积极采取措施,同步电动机要超前运行,严格制止各种浪费现象。
十七.触电急救措施
1.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脱离低压电源的方法:就近拉开电源开关,拔除插销或瓷插保险;如果电源开关离触电现场较远,可用带绝缘手柄的电工工具或带木柄的将电源切断;如果导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压在身下,可以用干燥的木棒或竹竿挑开导线,救护人也可以站在干燥的木板,木桌椅或橡胶垫等绝缘物体上,用一只手把触电者拉托电源;如果触电者由于痉挛手指紧握导线或导线缠在身上,救护人可先用干燥的木板塞进触电者身下使其与地绝缘来隔断电源,然后再采取其他办法把电源切断。
(2)脱离高压电源的方法:立即电话通知有关供电部门拉闸停电;如果电源开关离触电现场不远,可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拉开高压断路器,或用绝缘棒拉开高压跌落保险以切断电源;往架空线路抛挂裸金属软导线,人为因素造成线路短路迫使电源开关跳闸;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线路线路尚未断电之前,救护人不可进入断线落地点8-10m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触电进入该范围内的救护人员应该穿上绝缘鞋或临时双脚并拢跳跃地接近触电者,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10m 以外立即开始触电急救。
(3)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应注意的事项:
救护人不得采用金属和其他潮湿的物品作为救护工具。
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
在拉拽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宜用单手操作,这样对救护人较安全。
④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堕地摔伤或摔死。
⑤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2.现场救护
(1)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立即就地进行抢救。“立即”之意就是争分夺秒,不可贻误。“就地”之意就是不能消极地等待医生的到来,而应在现场施行正确救护的同时,派人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并做好将触电者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
(2)根据触电者受伤害地轻重程度,现场救护有以下几种救护措施:
触电者未失去知觉的救护措施:让触电者在通风暖和的处所静卧休息,并派人严密观察,同时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
触电者已失去知觉(心肺正常)的抢救措施:让触电者舒适地平卧着,解开衣服以利呼吸,保持空气流通,冷天应注意保暖,同时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若触电者呼吸困难或心跳失常,应该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
对“假死者”的急救措施:如果触电者呈现“假死”(即所谓电休克)现象,即可能有三种临床症状:一是 心跳停止,但尚能呼吸;二是呼吸停止,但心跳尚存,脉搏很弱;三是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假死”症状的判定方法是看出触电者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听其口鼻处有无呼吸声音,试其颈动脉有无搏动感觉。
(3)若判定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就地抢救。所谓心肺复苏法就是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即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3.关于电伤的处理
电伤是触电引起的人体外部损伤,包括电击引起的摔伤、电灼伤、电络伤、皮肤金属化这类组织损伤,需要到医院治疗,但现场也必须预作处理,以防止细菌感染,损伤扩大。这样,可以减轻触电者的痛苦和便于转送医院。
(1)对于一般性的外伤创面,可用无菌生理食盐水或清洁的温开水冲洗后,再用消毒纱布防腐绷带或干净的布包扎,然后将触电者送往医院。
(2)如伤口大出血,要立即设法止住。压迫止血法是最迅速的临时止血法,即用手指、 手掌或止血橡皮带在出血处供血端将血管压瘪在骨骼上而止血,同时火速送医院处置。如果伤口出血不严重,可用消毒纱布或干净的布料叠几层盖在伤处压紧止血。
(3)高压触电造成的电弧灼伤,往往深达骨骼,处理十分复杂。现场救护可用无菌生理盐水或清洁的温开水冲洗,再用酒精全面涂擦,然后用消毒被单或干净的布类包裹好送往医院处理。
(4)对于因触电摔跤而骨折的触电者,应先止血包扎,然后用木板、竹竿、木棍等物品将骨骼肢体临时固定并速送医院处理。
十八.安全用电检查细则
1.配电室为公司配电重地应24小时有人轮流值班,若无人值班一次罚款50元。
2.配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违者罚款10元。
3.配电室值班人员每天应按时巡视配电设备,按时抄表,认真填写《配电室日运行记录》,做好停电纪录,填写不认真一次罚款10元。
4.出现高低压停电应认真查明停电原因,处理好后做好停电纪录,方可送电,若原因不明就送电的罚款500元。
5.配电室定期清扫设备,保持电器及室内清洁,若不清洁一次罚款10元。
6.要确保动力主要线路及电缆沟内的卫生,按照电线绝缘程度,保证电线完好无损,每周清扫电缆沟两次,如发现未清扫罚款10元。
7.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四项要求”,附近1米内不准堆放各种宜燃宜爆潮湿和影响操作的物品,违者每次罚款20元。
8.车间配电盘必须摆放整齐、牢固、内部电、卫生清洁、呈现本色,否则一次罚款10元。
9.配电盘进出线必须从配电盘后面进出,严禁从前端进出,违者罚款20元。
10.配电盘进出线必须用橡胶保护线,尽量架空,如需从地面走线需有保护措施,否则一次罚款20元。
11.所有临时线必须有配电室统一安排电工铺设,不准私拉电线,否则罚款20元。
12.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用接线端子和专用插座,严禁挂接线,违者罚款20元。
13.严禁用铁块当焊接电缆,违者罚款10元。
14.严禁用钢丝或铁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10元。
15. 严禁使用老化破损的电线,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6.严禁使用破坏的开关、插头、插座等电气元件,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7.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定期检修,必须有橡胶保护层,线接头应用绝缘胶布扎好,不得用塑料等代替,违者罚款20元。
18.所有闲置电线及下引线必须包扎挂至离地面2米以上,并做好“小心有电”标识,如发现罚款20元。
19.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和不挂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0.遵守“谁挂警牌谁取牌”的原则,严禁口头约时送电,违者一次罚款20元。

❹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电气部分

(主要适用机械制造、电子、轻纺等一般性行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可参照参考)3 术语和定义3.1 危险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3.2 有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3 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3.4 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3.5 地板构成通道或平台地面并且直接与脚接触的各构件的组合。3.6 通道由一个工作平台通向另一个工作平台的水平表面。3.7 工作平台为进行操作、维修、检验、修理、抽样和与机械有关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3.8 防滑表面为增加附着力而设计的地板表面。3.9 挤压区人体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挤压危险的区域。3.10 用电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3.11 电气装置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3.12 安全防护防止操作者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3.13 安全评价对系统中的潜在危险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规定的指标、等级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3.14 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随时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3.15 机械伤害受设备或工具的机械运动所引起绞、辗、割、戳、切和碰撞等对人体的伤害事故。3.16 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最小距离。3.17 防护罩对危险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闭的隔离装置。3.18 危险作业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业。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剧毒作业、辐射作业等。3.19交叉作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称为交叉作业。3.20 事故管理对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处理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预防事故的办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档案的工作。3.2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22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23高危设备指特种设备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3.24 安全目标管理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吸收企业员工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企业安全工作总目标。然后层层展开、逐级落实,形成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目标管理体系。3.25 安全措施为消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防止伤害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证生产安全所采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3.26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4.1 基本安全管理4.1.1 方针目标4.1.1.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4.1.1.2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4.1.1.3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1.2 机构人员4.1.2.1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活动负领导责任。4.1.2.2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4.1.3 规章制度4.1.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物、环境的损害,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4.1.3.2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事故管理制度;10)三同时管理制度;11)承发包管理制度;1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1)各种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2)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1.4 教育培训4.1.4.1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4.1.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1.4.3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1.4.4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4.1.4.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4.1.4.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生产培训。4.1.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4.1.4.8从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机械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4.1.4.9应当安排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1.5 过程控制4.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4.1.5.2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做好“五同时”的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1.5.3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人人、处处、事事都有安全生产管理。4.1.5.4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4.1.6 检查监督4.1.6.1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1) 综合性检查主要是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所进行的全面检查。2) 专业性检查主要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性检查。3) 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台防风等进行针对性检查。。4) 日常检查主要是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各自业务情况进行检查。4.1.6.2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有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4.1.6.3 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4.1.6.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隐患的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的原则,并配套相应的监督机制。4.1.6.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 ,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6.6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4.1.6.7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1.6.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登记建档。4.1.7 应急救援4.1.7.1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均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1.7.2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7.3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器材和资金。4.1.7.4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建档。4.1.8 事故管理4.1.8.1 对于事故的预防,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4.1.8.2 事故的控制应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1.8.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1.8.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1.8.5对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处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进行处理。4.1.8.6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坚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过,不采取改善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4.1.8.7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4.1.9 档案信息机械行业企业应建立和维护好以下安全生产档案信息:1) 法律法规标准信息:收集并及时更新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信息: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管理规章。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信息:全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人员任命、履职考评情况等。4) 职业安全设施审查信息:项目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验收审批报告及各种证照领取记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5) 安全宣传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安全月、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录、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记录等。6) 安全检查记录信息: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历次安全检查记录,关键部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等。7) 隐患整改记录信息: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8) 事故处理记录信息:工伤事故档案、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材料、事故防范措施等。9) 设备设施台帐:设备使用完好情况,检修记录等。10)消防设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称、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完好情况。11)重大危险源档案。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13)职业卫生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14)劳保品购置、发放、更新回收及其检验记录。15)员工体检、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职业病患者医治记录、职业危险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4.2 专项安全管理4.2.1 安全投入4.2.1.1 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2.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1.3 应当依法保证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2.1.4 专门配备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并应专款专用。4.2.1.5 依法保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4.2.1.6 应根据规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4.2.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4.2.2 三同时管理4.2.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2.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报批审查和安全评价工作。4.2.2.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4.2.2.4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在申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4.2.2.5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3 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管理4.2.3.1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根据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机械伤害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辨识高危设备。4.2.3.2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2.3.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4.2.3.4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重点监控,防范事故的发生。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厂区的基本情况— 危险目标的数量和分布图— 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装备及通讯网络的联络方式—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训练— 预防事故的措施— 事故的处置— 工程抢险抢修— 现场医疗救护— 紧急安全疏散— 后勤保障— 社会支援4.2.3.5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实行专人管理。4.2.3.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要报当地安监管理部门备案。4.2.3.7对重大危险源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将所有危险源通过各种途径通报给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2.3.8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同时要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4.2.4 危险作业管理4.2.4.1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划分危险作业范围,确定出本单位常见的危险作业类型。4.2.4.2对实施本企业列入范围的危险作业,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请;下达指令;审批前的准备;作业审批;下达任务;作业前的准备;作业前的检查;进行作业;作业中的监督检查;作业总结和建档。对于相对比较简单的作业可酌情适当简化。4.2.4.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2.5 承发包与租赁管理4.2.5.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4.2.5.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书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4.2.5.3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2.6 劳动防护管理4.2.6.1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4.2.6.2新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和安鉴证。4.2.6.3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向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6.4 在有毒、腐蚀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冲洗设备和配备简单的应急救护用品。4.2.7 职业健康管理4.2.7.1新从业人员进入企业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4.2.7.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7.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隔离。4.2.7.4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4.2.7.5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4.2.7.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2.7.7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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